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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料件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加工貿易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規定如下:
1、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加工後產生的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及受災保稅貨物屬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任何企業、單位、個人不得擅自銷售或者移作他用。
加工貿易企業申請將剩餘料件結轉到另一個加工貿易契約使用,限同一經營單位、同一加工廠、同樣進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貿易方式。凡具備條件的,海關按規定核定單耗後,準予企業辦理該契約核銷及其剩餘料件結轉手續。剩餘料件轉入契約已經商務主管部門審批的,由原審批部門按變更方式辦理相關手續,如剩餘料件的轉入量不增加已批契約的進口總量,則免於辦理變更手續;轉入契約為新建契約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按現行加工貿易審批管理規定辦理。
2、同一經營單位申請將剩餘料件結轉到另一加工廠的,應當經主管海關同意並繳納相當於結轉保稅料件應繳稅款金額的風險擔保金;對已實行台帳實轉的契約,台帳實轉金額不低於結轉保稅料件應繳稅款金額的,經主管海關同意,可以免予繳納風險擔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