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2001年9月-2008年2月,任通化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
2008年2月-2009年6月,任通化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
2009年6月-2014年12月,任通化市城鄉建設局局長;
2014年12月-2015年12月,任通化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5年12月-2016年1月,任通化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
2016年1月-2018年11月,任通化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違紀被查
2018年8月,吉林省通化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剛振濤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已自動投案,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11月,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監委對通化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剛振濤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剛振濤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親友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搞錢色交易,長期占用他人車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剛振濤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毫無黨性原則,權力觀異化,把公權力變成牟取私利的工具,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剛振濤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剛振濤開除黨籍處分;由吉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提起公訴
2018年12月,吉林省通化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剛振濤(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遼源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剛振濤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遼源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剛振濤在擔任通化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城鄉建設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