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控制法的運用
首先應當明確,參與財務活動的各行為主體的主要目的在於保證或增加自身的經濟利益,不管是國家、部門還是企業,概莫能外。當各行為主體間的利益界限清楚,各自的行為、行為結果與其利益所得直接相關時,外來的利益調控措施就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企業為了使自身的運行更順利,常用留利分配、工資分配、獎金分配等槓桿調控內部的諸多財務關係。誠然,利益槓桿本身具有雙重性,它一方面鼓勵人們從事某種行為,另一方面也會抑制人們從事某種活動。因此,應通過利益的間接抑制調控,儘可能地使各行為主體的財務活動符合調控主體的計畫和目標。雖然利益對行為的導向作用從某種程度上講具有普遍意義,但在具體運用時應把握以下兩點:①利益的導向作用是建立在對被調控主體行為的評價基礎之上的,這種導向作用能否得到正確、有效的利用,關鍵取決於評價標準的客觀性、評價標準與被調控主體行為的相關性以及建立在前兩者基礎之的利益調控措施的合理性。②在利益控制法中,利益的範圍不僅包括物質利益,也包括精神獎勵,因此企業在利用該種方法時,不僅要重視物質獎懲,也要注重精神上的獎懲,把二者有機地結合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