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縣民政局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十)負責全縣婚姻登記工作和兒童收養工作,依法辦理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登記;負責全縣殯葬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經營性公墓和殯儀館等級審核報批工作;推行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負責全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並承擔依法對其管理和監察的責任。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民政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負責全縣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審核報批有關人員的傷殘等級;審核報批縣以上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指導、協調優撫事業單位及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縣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離退休費和護理費的調整;指導全縣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工作;參與徵兵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擁軍優屬工作;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五)擬訂全縣救災工作政策;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推進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報告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擬訂全縣減災規劃,開展減災合作。
(六)牽頭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指導鄉鎮敬老院建設;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七)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鄉鎮政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鎮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八)擬訂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鄉鎮(街道)、村(居)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承辦與鄰縣(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宜;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
(九)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社會福利機構建設;指導、管理福利彩票銷售工作;監督落實社會福利生產扶持保護政策;負責全縣新建福利企業審核報批工作;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負責全縣婚姻登記工作和兒童收養工作,依法辦理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登記;負責全縣殯葬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經營性公墓和殯儀館等級審核報批工作;推行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

縣民政局設5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信息、宣傳、檔案、機要、保密、信訪、督查、接待、會務、政務公開、精神文明、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綜合性文稿起草和後勤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工作;組織草擬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工作的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局機關調查研究工作;指導本系統的行政執法工作;草擬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規章制度;分配下達國家和省、市、縣撥民政事業專款,監督民政事業費使用;承擔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項目的申報工作;承擔全縣民政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管理;負責局機關的國有資產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民間組織管理股(掛縣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公室、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辦公室牌子)。
負責全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並承擔依法對其管理和監察的責任。
(三)優撫安置股(縣雙擁工作辦公室與其合署,掛縣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牌子)
監督實施擁軍優屬、優待撫恤政策和革命烈士褒揚政策;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支援軍隊和國防建設;審核報批革命烈士;承辦復退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等有關人員的傷殘等級的審核報批工作;審核報批並管理縣級以上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貫徹落實並監督實施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政策;負責全縣轉業志願兵集中交接及復員幹部、跨縣異地退伍義務兵的檔案審查,協調有關部門制定下達安置計畫;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和管理服務工作;承辦政府安置軍隊離退休幹部離退休費和護理費的調整工作;指導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工作;草擬雙擁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指導鄉鎮、街道和縣直部門的雙擁共建工作;承辦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四)社會事務股(救災救濟股與其合署,掛縣婚姻登記處牌子)
草擬全縣救災工作政策;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推進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工作;承辦中央、省、市、縣下達的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縣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縣救災捐贈;擬訂減災規劃,開展減災合作;草擬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敬老院的建設與管理;草擬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障工作;指導全縣社會福利機構建設;指導、管理福利彩票銷售工作;監督落實社會福利生產扶持保護政策;承擔新建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核報批工作;草擬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依法辦理兒童收養登記,保護合法收養關係及兒童權益;承擔殯葬管理工作;承辦全縣經營性公墓、殯儀館等級報批,指導殯儀館的管理工作;推行殯葬改革。依法辦理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登記;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五)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掛區劃地名股牌子)
提出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草擬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推動城鄉社區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草擬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承辦鄉鎮(街道)、村(居)的設立、撤消、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承辦縣內鄉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辦與鄰縣(區)行政區劃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邊界爭議的調處;承辦鄉鎮(街道)、村(居)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承辦全縣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審定本縣行政區劃、邊界和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組織地名普查工作;組織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建立地名信息資料庫,開展多種形式的地名信息化服務;承辦鄉鎮以上政府駐地地名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標準化地名的使用,組織設定和管理維護標準化城區道路標誌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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