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養老服務業省級專項資金補助項目實施方案

為抓好養老服務業省級專項資金補助項目實施,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意見》(魯政發〔2014〕1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養老服務業轉型升級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16〕22號)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養老機構補助項目

(一)養老機構(不含護理型)一次性建設補助項目

1.項目範圍

2011年以來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由政府或境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以獨資、合資、合作及PPP(公私合營)等方式新建、擴建以及租賃房屋改建的養老機構(不含護理型)建設項目。居家式、產權式、會員制養老機構建設項目不在補助範圍。

2.補助條件

(1)資質要求:項目基建手續齊全,符合國家和省有關養老機構建設標準和功能設定要求。

(2)建設要求:已開工建設或投入使用。其中,以租賃土地形式建設的項目,土地租期須在20年以上;以租賃房屋形式改建的項目,租賃房屋用於養老服務經營的期限應在5年以上、依法履行了設立許可程式且項目已投入使用。

(3)床位要求:新增床位不少於20張。

3.申報材料

(1)養老機構(不含護理型)省級建設補助申請表(附屬檔案1)。

(2)基建手續證明材料。

①已開工的新建項目,提供立項批覆(備案證明)、施工許可證、施工契約等材料複印件;已開工的擴建項目,提供施工許可證、施工契約等材料複印件。

②已投入使用的新建、擴建項目,同時提供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項目竣工驗收證明複印件。

(3)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及其他證明材料。

①以自有土地建設的項目,提供土地證明材料複印件;

②以租賃土地建設的項目,提供土地租賃協定和土地證明材料複印件;

③以自有房屋建設的項目,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材料複印件;

④以合資合作方式建設的項目,提供合資合作協定複印件。

另外,對於租賃現有房屋改建的項目,填寫養老機構建設補助申請表,並提供以下證明材料: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房屋租賃契約以及租賃房屋產權證、有關房屋改造施工契約等材料複印件。

4.補助標準

對東、中、西部地區每張新建及利用自有房產建設床位分別補助4500元、5500元、6500元,高青縣、利津縣和榮成市每張床位補助7000元,其他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每張床位補助8000元;租賃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達到前述條件的養老機構,按核定床位給予一次性改造補助,其中:對東、中、西部地區每張床位分別補助2000元、2500元、3000元,高青縣、利津縣和榮成市每張床位補助3500元,其他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每張床位補助4000元。

(二)護理型(醫養結合型)養老機構一次性建設補助項目

1.項目範圍

2015年以來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由政府或境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以獨資、合資、合作及PPP(公私合營)等方式新建、擴建以及租賃房屋改建的,重點為半失能、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務的護理型養老機構、養護院、護理院等建設項目。居家式、產權式、會員制養老機構建設項目不在補助範圍。

2.補助條件

除滿足養老機構(不含護理型)一次性建設補助的資助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老年養護院建設標準》(建標144-2010)、《醫療養老結合基本服務規範》(DB 37/T 2721-2015)、《護理院基本標準(2011版)》等建設標準和服務規範。

(2)醫療功能完善。單獨建設的老年養護院、護理院,應按照有關規範要求設定相應醫療科室,並報所在地衛生計生部門備案,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養老機構中內設康復醫院、護理院、養護院和分支醫療機構的,應向所在地衛生計生部門申請設定審批,分支醫療機構應達到《護理院基本標準(2011版)》規定的醫療條件。

(3)重點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務。

(4)配備一定數量的護理人員。

3.申報材料

除提供養老機構(不含護理型)一次性建設補助的申報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1)護理型(醫養結合型)養老機構省級建設補助申請表(附屬檔案2)。

(2)單獨建設的老年養護院、護理院,需提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複印件; 養老機構中內設康復醫院、護理院、分支醫療機構等醫療機構的,需提供衛生計生部門的批准證明。醫療機構在養老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還需提供養老機構與醫療機構簽訂的合作協定。

(3)護理人員名單及執業資格證複印件。

4.補助標準

對護理型(醫養結合型)養老機構,在養老機構(不含護理型)一次性建設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20%。根據建設進度先按養老機構(不含護理型)進行補助,待運營經過實地勘察後再補助提高20%部分。

(三)養老機構運營補助項目

1.項目範圍

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已投入運營的社會辦或公建(辦)民營的養老機構。其中,公建(辦)民營的養老機構補助對象為實際運營方。居家式、產權式、會員制養老機構不在補助範圍。

2.補助條件

(1)投入運營時間滿一年;

(2)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書;

(3)入住老年人滿意率達到90%以上。

3.申報材料

(1)養老機構省級運營補助申請表(附屬檔案3);

(2)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養老機構實行公建(辦)民營的,還須提供公建(辦)民營協定;

(3)提供申報之日前12個月每月入住社會老年人花名冊;

(4)民政、衛生計生部門或第三方出具的入住老年人能力評估報告。

4.補助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根據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數(含“三無”、五保老年人)進行補貼,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600元、1200元、2400元,連補三年。

二、城鄉社區養老設施補助項目

(一)城市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一次性建設補助和開辦補助項目

1.項目範圍

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由政府或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按照本地養老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或社區建設規劃等相關規劃要求,以獨資或合資合作等方式建設的城市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

2.補助條件

(1)一次性建設補助。

①建築面積須在300平方米(含)以上;

②具備《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準》、《城鎮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等級劃分》(DB 37/T 2722-2015)規定的短期托養、日間照料、健身娛樂、餐飲服務等服務功能;

③設定日間照料床位原則上不低於10張,規模較小的酌情設定;

④符合養老設施建設或城市社區建設的規劃要求。

其中利用租賃房屋形式改建的項目,其房屋用於養老服務經營的租賃期限須在5年以上。

(2)開辦補助。申請城市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省級開辦補助的項目,須是省級已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已投入運營的項目,且符合《城鎮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管理與服務規範》(DB 37/T 2723-2015)等規定。

3.申報材料

(1)申請城市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省級一次性建設補助的項目應提交材料:

①城市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省級建設(開辦)補助申請表(附屬檔案4)。

②機構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其中:征地或利用自有土地新建的項目,應同時提供立項批覆(備案證明)、土地證明材料複印件;利用自有房產改建的,同時提供房產證明複印件;利用租賃房屋形式改建的,同時提供房屋租賃契約和租賃房屋房產證明材料複印件;以合資合作方式建設的,同時提供合資合作協定複印件。

政府獨資或與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興辦的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項目,無法提供機構法人登記證書、立項批覆(備案證明)、房產證明、土地證明材料的,須由縣級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出具相關證明材料替代。

(2)申請城市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省級開辦補助的項目應提交材料:

①城市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省級建設(開辦)補助申請表(附屬檔案4);

②機構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或相關證明材料。

4.補助標準

對建築面積在300-749平方米、750-1084平方米、1085—1559平方米、1600平方米及以上的城市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符合條件的分別給予10萬元、15萬元、20萬元、25萬元的一次性建設補助,並按照建設規模分別給予3萬元、4萬元、5萬元、6萬元的開辦補助。

(二)農村幸福院一次性建設補助和開辦補助項目

1.項目範圍

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依託村民自治和集體經濟,在農村中心社區或建制村建設的為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日間照料、休閒娛樂、精神慰藉等服務的互助養老服務設施。不具備生活、居住功能的農村老年人健身娛樂活動中心、老年灶等項目,不在補助範圍。

2.補助條件

(1)申請農村幸福院省級一次性建設補助的項目,原則上其建築規模占地不低於2畝、建築面積不低於400平方米,具有日間照料、休閒娛樂等服務功能,設定日間照料床位不低於20張。

(2)申請農村幸福院開辦補助項目,須是省級已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且已投入運營的項目,符合《山東省民政廳關於規範農村幸福院建設和運行管理的指導意見》(魯民函〔2015〕313號)等規定。

3.申報材料

(1)申請農村幸福院省級一次性建設補助的項目應提交材料:

①農村幸福院省級建設(開辦)補助申請表(附屬檔案5);

②社區、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③農村幸福院規劃設計圖紙複印件;

④確認土地、房產用於農村幸福院建設的證明。

(2)申請農村幸福院省級開辦補助的項目應提交材料:

①農村幸福院省級建設(開辦)補助申請表(附屬檔案5);

②社區、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③農村幸福院規劃設計圖紙複印件;

④確認土地、房產用於農村幸福院建設的證明。

4.補助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農村幸福院,分別給予3萬元的一次性建設補助和3萬元的開辦補助。

(三)日間照料設施轉型發展獎補項目

1.項目範圍

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具備日間照料、失能老年人托護、居家養老服務功能,由專業機構和服務組織託管運營或直接建設運營的城市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由街道、社區居委會運營的,不在此補助範圍。

2.補助條件

(1)符合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相關建設、運營管理標準和規範;

(2)省級已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和開辦補助;

(3)由專業機構和服務組織託管運營,協定運營時間不少於5年,或由專業機構和服務組織直接建設運營;

(4)具備日間照料、失能老年人托護、居家養老服務等功能,設施設備齊全,功能劃分合理,失能老年人托養床位不少於10張;

(5)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開業正常運營時間不少於1年,財務狀況良好,運營發展可持續;

(6)服務老年人滿意度不低於90%。

3.申報材料

(1)日間照料設施省級轉型獎補申請表(附屬檔案6);

(2)運營主體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

(3)日間照料設施運營情況報告;

(4)第三方出具的運營評估報告。

專業機構和服務組織託管運營的,還需提供與建設主體簽訂的不少於5年的託管運營協定。

4.補助標準

對建築面積在300-1084平方米、1085-1559平方米、1600平方米及以上的城市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符合條件的分別補助運營主體6萬元、8萬元、10萬元,連續補助三年。

三、養老服務人才培養補助項目

(一)院校設立老年(養老)服務與管理專業補助項目

1.補助範圍

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設立老年(養老)服務與管理專業,能夠開展正常教學的高等院校、市級及以上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

2.補助條件

(1)連續招生兩年以上且每年招收專業學生不少於20人,能夠開展正常教學活動;

(2)師資、實驗實訓設施符合省級有關主管部門設立老年(養老)服務與管理專業有關規定,有科學、規範、完整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有保障開設本專業可持續發展的規劃和相關制度。

3.申報材料

(1)院校設立老年(養老)管理與服務專業省級補助申請表(附屬檔案7);

(2)教育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設立老年(養老)管理與服務專業招生檔案的複印件;

(3)設立老年(養老)管理與服務專業的師資基本信息表、實驗實訓(場所、儀器設備)設施一覽表;

(4)本校最近兩個學年招錄老年(養老)管理與服務專業學生花名冊、教育部學信網、省教育部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教育局主管部門在籍專業學生驗證材料。

院校設立老年(養老)管理與服務專業省級補助資金,由相關院校直接向省民政廳、財政廳提出申請。

4.補助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省級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大中專畢業生入職養老服務一次性補助項目

1.補助範圍

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與養老服務機構簽訂5年以上勞動契約並連續從業滿3年以上的本、專科畢業生和技工學院、高級技工學校畢業生。

2.申報材料

(1)大中專畢業生入職養老服務省級補助申請表(附屬檔案8);

(2)申請人身份證件、學歷(學位)或畢業證書複印件;

(3)所在養老機構出具的工資發放、繳納社保等材料複印件(加蓋所在單位財務專用章,相關負責人簽字);

(4)申請人與所在養老機構簽訂的勞動契約複印件。

3.補助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入職養老機構的本科、專科畢業生,分別給予2萬元和1.5萬元的一次性補助,技工學院、高級技工學校畢業生享受專科畢業生補助政策。

(三)養老護理員職業資格補助項目

1.補助範圍

在本省養老機構護理崗位連續從業2年以上,取得國家養老護理員技師、高級工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2.申報材料

(1)養老護理員省級職業資格補助申請表(附屬檔案9);

(2)申請人身份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養老護理類技師或高級工職業等級資格證書複印件;

(3)所在養老機構出具的申請人工資發放、繳納社保等材料複印件(加蓋所在單位財務專用章,相關負責人簽字)。

3.補助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取得國家養老護理員技師、高級工職業資格證書的養老機構護理員,分別給予每人2000元、1500元的一次性補助。

(四)養老服務與管理人員省級培訓補助項目

1.補助範圍

參加省民政廳組織的養老機構管理人員和中、高級養老護理員培訓的人員。

2.培訓和補助方式

省民政廳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大專院校或養老機構實施培訓,省民政廳、財政廳根據培訓任務預撥相關單位培訓補助資金,待培訓結束考核後據實結算。

四、責任分工

對本方案規定範圍內的相關補助項目,由省、市、縣三級民政、財政部門按照分級負責、分類補助的原則組織實施。

(一)省民政廳、財政廳職責

1.負責下達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年度任務,預撥省級專項補助資金。

2.負責對院校設立老年(養老)服務與管理專業省級補助項目進行審核審批。

3.負責向養老機構管理人員和中、高級養老護理員省級培訓實施單位撥付培訓經費。

4.負責對養老服務業省級專項資金補助項目進行抽查和績效考評。

(二)市級民政、財政部門職責

1.負責對縣級提報的養老機構省級建設(運營)補助項目進行審查審批。接到縣級項目申報後,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勘查,採取自行或委託方式進行項目評審;負責市本級養老機構省級建設(運營)項目,以及對市本級養老機構中申請大中專畢業生入職養老服務省級補助和養老護理員省級職業資格補助的人員進行材料審查和審批。

2.負責根據材料審核、現場勘查和評審結果,確定補助項目和補助資金,通過當地報紙和民政系統網站等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及時下達補助資金。

3.負責對本地確認的省級補助項目進行抽查和績效考評。

(三)縣級民政、財政部門職責

1.負責對本地申報的養老機構省級建設(運營)補助項目受理和初審。接到項目單位申請後,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勘查和材料初審。符合條件的,在相關項目補助申請表中填寫審核情況和補助建議,並由民政局、財政局審查人、審核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上報市級民政、財政部門審批。

2.負責編制城市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和農村幸福院建設規劃並報市級備案,受理省級建設補助、開辦補助申請,進行實地勘察和材料審核和審批;對申請日間照料設施轉型發展獎補項目、大中專畢業生入職養老服務省級補助和養老護理員省級職業資格補助的人員進行材料審查和審批。根據材料審核、現場勘查和評審結果確定補助項目和補助資金,通過當地報紙、民政系統網站等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及時下達補助資金。

3.負責對本地確認的省級補助項目進行抽查和績效評估。

(四)項目單位和法人職責

1.按規定和要求填寫相關項目申報表,提供內容詳實、手續完備的申報材料。

2.向民政、財政部門報告項目進展情況,接受民政、財政部門的指導、檢查和考評。

3.在項目竣工後及時向民政、財政部門提出組織考核驗收申請。

4.對項目真實性和永久性及補助資金使用合規性負責,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五、監督管理

市縣兩級民政、財政部門要按照省有關規定和制度,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健全完善省級補助項目審核確認的具體辦法,規範審批流程,實行陽光操作,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建立省級補助項目檔案和資料庫,加強對省級補助項目的日常監管,定期對項目建設和運作情況進行檢查,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積極探索將政府補助資金作價記賬,政府不參與養老設施運營管理、收益分紅和債務承擔,對改變養老用途、運營主體擅自提前終止運營協定的,依法進行追償和處置。

省民政廳、財政廳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省級補助項目的審核確認情況進行抽查,抽查情況向全省通報。對抽查不合格的項目(手續不全、程式不完備等一律視為不合格)、偽造證明材料騙取省級補助資金的項目、獲取省級補助資金後不按規定用途使用的項目,一經查實,列入省級專項資金信用負面清單,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其他事項

(一)本方案涉及相關項目的省級補助標準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意見》(魯政發〔2014〕1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養老服務業轉型升級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16〕22號)檔案執行。居家養老服務信息平台運營獎補項目待省級平台建成運營後另行制定,省級養老服務業股權引導基金設立運行方案、社區治理暨養老服務創新實驗區評估辦法另行制定。《山東省民政廳、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發展養老服務業省級專項資金補助項目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民〔2014〕72號)自本通知下達之日起停止執行。

(二)養老機構床均綜合建築面積按照《養老機構設施設備基本配備規範》(DB 37/T 2720-2015)、《老年養護院建設標準》、《醫療養老結合基本服務規範》(DB 37/T 2721-2015)等有關標準執行。養老機構床均綜合建築面積應不低於30平方米,在床均綜合建築面積達到上述規定標準的前提下,省級按照各養老機構實際擁有的床位數量給予補助。

醫療機構內設的護理型(醫養結合型)養老院,應專門設定功能分區,嚴格區分病床和護理床位,不得將病床納入養老機構一次性建設補助和運營補助範圍。

(三)按照“符合標準的日間照料中心、敬老院等養老服務設施覆蓋所有城市社區和鄉鎮”的要求,本著尊重實情和實用、適用的原則,鼓勵位置相鄰、規模較小、老年人口較少的城鄉社區、村(居)合建城市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農村幸福院。

(四)對已資助的護理型(醫養結合型)養老機構,不得重複享受,不找平補差。已建養老機構,經改造達到護理型(醫養結合型)養老機構一次性建設補助資助條件的,可補助提高20%部分。對按照魯民〔2014〕72號檔案規定已經享受大中專畢業生入職補貼的人員,達到本方案規定條件的,可再次申請補助,符合條件的按現有補助標準進行補齊。

(五)發展養老服務業省級專項資金已經按照規定標準足額給予補助的項目,不得通過改變機構名稱等形式巧立名目重複申請補助。

(六)對按照本方案規定市縣兩級確認已給予補助的項目,市縣兩級民政、財政部門應分類填寫相關補助項目匯總表(見附屬檔案10-17),在每年7、10月分批次逐級集中上報省民政廳、財政廳備案。

(七)除農村幸福院和養老服務與管理人員省級培訓補助項目外,本方案涉及的其他項目不適用於青島市,相關具體辦法由青島市另行制定。

(八)各市可根據本方案的規定製定具體落實措施。

(九)本方案由省民政廳、財政廳負責解釋,自2016年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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