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別爾曼的文章,對長期存在的以上級計畫的完成情況為出發點評價和獎勵企業的作用持否定態度。建議根據企業的技術經濟條件規定計畫贏利定額,以此作為評價企業工作效果的唯一可靠基礎。在這種體制下,國家只給企業下達按品種的產量任務指標,在產量品種計畫經過協調和批准後,企業有權自行編制本企業的計畫;企業根據統一批准的隨贏利率而變化的獎金比率表,提取各種統一物質鼓勵基金,同時擴大企業利用獎勵基金的許可權。這樣,企業也能參與利潤分配,有利於克服國家和企業之間的利益矛盾、提高企業的生產經營積極性。
圍繞利別爾曼的建議,全蘇展開了近兩年時間的討論。在討論中,它受到了相當多的人的懷疑和反對,但得到了當時蘇聯主要領導人的支持。利別爾曼建議以及圍繞這一建議進行的討論,對蘇聯60年代中期進行的經濟體制改革起了促進作用。 1953-1963年,蘇聯工業總產值增加1.7倍,年增長率為10.5%,比美國快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