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官由來
隋使府始置判官。唐制,特派擔任臨時職務的大臣可自選中級官員奏請充任判官,以資佐理。睿宗以後,節度、觀察、防禦、團練等使皆有判官輔助處理事務,亦由本使選充,非正官而為僚佐。五代州府亦置判官,權位漸重。宋代於各州府沿置,選派京官充任稱簽書判官廳公事,省稱“簽判”;各路經略、宣撫、轉運和中央的三央、群牧等使府及州。元各路總管府、散府及州皆有判官。明府州有通判,清代改為州判。
詩詞描述
杜牧有一首有名的《寄揚州韓綽判官》 :青山隱隱水迢迢,秋盡江南草未凋。二十四橋明月夜,玉人何處教吹簫。這裡的判官就是一種指封建官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