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是指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靠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進行的一種非強制性的引導、扶助、教育、管理活動。

工作範圍

(1)向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接受單位介紹情況、移交有關檔案、材料;

(2)對服刑、在教人員回歸社會前的思想教育、就業技能培訓;

(3)引導、扶持刑釋解教人員就業或解決生活出路問題;

(4)對刑釋解教人員進行幫助教育,落實預防重新違法犯罪的措施。

基本權利

(1)符合就學、復學、升學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本人要求繼續上學的,教育部門應當批准其入校學習,不得歧視。

(2)刑釋解教人員自謀職業、自主擇業,依靠市場需求實現就業;鼓勵、幫助刑釋解教人員積極參加職業技術培訓,提高就業競爭能力;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推薦、幫助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社區居民組織應當積極支持刑釋解教人員就業。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居民組織,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法律教育和專項職業技術培訓。

(3)刑釋解教人員回農村落戶,村民委員會應當按有關規定為其分配承包責任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落實。

(4)刑釋解教人員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和開辦其它經濟實體,符合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核發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

(5)刑釋解教人員在服刑、勞動教養前已參加失業保險,符合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可以在當地失業保險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登記,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它失業保險待遇。

(6)刑釋解教人員的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或鄉政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條件的,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濟。

(7)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故意刁難、歧視刑釋解教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刑釋解教人員有權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或者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訴訟。

工作對象

安置幫教工作的對象主要是刑釋五年內、解除勞教三年內沒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傾向的人員,沒有生活出路的人員通常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無扶養義務人的三無人員。有重新犯罪傾向的人員通常是指沒有改造的人員、暴力犯罪、惡習較深、屢教不改人員。

部門職能

綜治部門

組織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及時研究解決本地區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的突出問題,組織對地區安置幫教工作的檢查、考核和評比。

司法行政部門

制定地區安置幫教工作計畫;組織協調地區做好對服刑在教人員訪問和服刑在教人員在刑釋解教時的接回工作;加強地區與監所的聯繫,及時掌握服刑在教人員及其家庭的情況,做好相關工作;了解、掌握本地區刑釋解教人員的基本情況;承擔安置幫教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公安部門

做好對本地區刑釋解教人員的管理、控制工作;及時為刑釋解教人員辦理戶口恢復手續;對人戶分離的刑釋解教人員,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居住地派出所要及時反饋有關信息。

檢察院

對管制、緩刑、假釋等監外執行人員在其刑滿釋放時,要提前三個月通知安置幫教工作辦公室。

勞動部門

配合監所對服刑在教人員開展就業政策教育,技能培訓和擇業諮詢;協助地區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培訓和職業指導;對有就業願望,但暫時尚未就業的刑釋解教人員,儘量安排公益性勞動崗位,進行過渡性安置。

民政部門

鼓勵街道、鄉鎮、居(村)委會興辦經濟實體安置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對無家可歸、無業可就、暫無能力自謀職業、生活無著落或家庭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刑釋解教人員,提供社會救濟。把做好安置幫教工作作為基層政權組織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進行考核。

工商部門

對於申報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刑釋解教人員,在法律法規許可的範圍內依法予以登記,並保護其合法權益;對刑釋解教人員過渡性就業基地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指導。

地方稅務部門

對過渡性安置企業和自謀職業的刑釋解教人員創辦的經濟實體,經司法行政機關和勞動部門認可,按有關規定,在稅收上給予優惠。

工青、婦、青保、老幹部局等部門

積極發動和組織社會幫教志願者開展對服刑在教人員和刑釋解教人員的幫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幫助解決刑釋解教人員的實際問題。

街道、鎮

做好“必接”、“必訪”工作,對轄區內刑釋解教人員登記建檔,建立資料庫進行動態管理,做好“必知”工作,落實幫教措施,做好“必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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