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刑法分則典型疑難問題適用與指導》內容簡介:正是在法官那裡,法才道成肉身。”這就是說法律作為一種規則,適用是其生命,只有得到切實執行的法律才是真正具有效力的法律。為使刑法得以普遍遵守,從本本上的條文法走向行為中的實踐法,我國立法機關不但在1997年修訂刑法時增強了刑法內容上的明確性和可操作性,還進一步加強了其自身的立法解釋功能。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對司法機關爭議較大的刑法第93條第2款“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第294條第1款“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第313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第384條第1款“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刑法第九章瀆職罪的主體等問題,以立法解釋的形式予以明確。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司法實踐的需要,也加強了其司法解釋的功能,對司法實踐中問題比較集中的罪名相繼各自或聯合發布了多部司法解釋,對司法機關及時查處和正確認定案件,準確適用法律,統一刑事司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實踐中仍有諸多疑難問題是不能僅靠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予以解決的,現實中的司法困惑仍需要刑法理論研究者予以理性的關注和正確的解析。特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社會經濟活動的發展變化,先後通過三個決定和八個刑法修正案,特別是刑法修正案(八)對有關刑法總則和分則條文進行了諸多修改和完善。
作者簡介
郭立新,(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教務陸任,兼任中國犯罪學學會秘書長)。
黃明儒,(湘譚大學法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湘潭大學通程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目錄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節 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犯罪
一、如何理解“公共安全”
二、投放危險物質罪
(一)本罪的既未遂問題
(二)本罪中止犯的問題
(三)本罪與他罪發生想像競合情況的認定
(四)本罪與他罪發生牽連情況的認定
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如何理解“其他危險方法”
(二)本罪與放火、爆炸等犯罪的區分
(三)盜竊城市井蓋行為的定性
四、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
(一)如何理解“恐怖活動”和“恐怖活動組織”
(二)組織、領導、參加行為的界定
(三)本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四)本罪共犯與資助恐怖活動罪的界限
五、劫持航空器罪
(一)如何理解劫持航空器罪的客觀方面
(二)劫持何種狀態下的航空器才構成此罪
(三)關於劫持航空器罪的罪數問題
六、有關槍枝、彈藥、爆炸物犯罪適用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槍枝、爆炸物的範圍
(二)製造爆炸物的原材料能否認定為爆炸物
(三)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與非罪的界限
(四)槍枝、彈藥、爆炸物犯罪的罪數問題
第二節 危害公共安全的過失犯罪
一、丟失槍枝不報罪
(一)“配備公務用槍”的界定
(二)如何理解“丟失
(三)如何理解“不及時報告”
(四)如何理解報告的對象
(五)丟失槍枝不報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二、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罪與非罪的認定
三、鐵路運營事故罪
(一)關於鐵路職工範圍
(二)鐵路運營事故罪罪與非罪的界限
(三)“鐵路運營事故”的範圍
四、交通肇事罪
(一)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問題
(二)交通肇事以後逃逸,因各種原因導致人死亡的定罪問題
(三)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四)偷開機動車輛而肇事的具體處理
(五)交通肇事罪的認定標準
五、危險駕駛罪
(一)如何理解危險駕駛行為
(二)如何理解本罪的罪過
六、重大責任事故罪
(一)如何理解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
(二)如何理解“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三)本罪與失火罪、過失爆炸罪的界限
(四)本罪與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一)如何理解本罪的主體
(二)如何理解“強令”
(三)如何理解“違章冒險作業”
八、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一)如何理解“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
(二)如何理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三)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
第二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四章 侵犯財產罪
第五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六章 貪污賄賂罪
第七章 瀆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