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銷權的淵源
根據《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有關“貿易權”的規定,即“在不損害中國以與符合《WTO協定》的方式管理貿易的權利的情況下,中國應逐步放寬貿易權的獲得及其範圍,以便在加入後3年內,使所有在中國的企業均有權在中國的全部關稅領土內從事所有貨物的貿易,但附屬檔案2A所列依照本議定書繼續實行國營貿易的貨物除外。此種貿易權應為進口或出口貨物的權利。對於所有此類貨物,均應根據GATT1994第3條,特別是其中第4款的規定,在國內銷售、許諾銷售、購買、運輸、分銷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觸最終用戶方面,給予國民待遇(此乃分銷權及配套業務)。對於附屬檔案2B所列貨物,中國應根據該附屬檔案中所列時間表逐步取消在給予貿易權方面的限制。中國應在過渡期內完成執行這些規定所必需的立法程式。
二、分銷權與進出口權關係
從《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相關內容可以看出,分銷權與進出口權乃不可分割之權利.沒有進出口權,則無法從事國內的分銷.從事國內貿易的前提乃是,企業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否則貨物無法從“關外”進入“關內”
在進出口權問題上,許多企業都存在困惑.
困惑:保稅區的國際貿易公司有權從國外進口貨物到保稅區,也有權將保稅區的貨物出口到國外.這是否就意味著保稅區的國際貿易公司以前就有了進出口權?
解疑:事實上,對於此問題,需要認識到,保稅區作為“邊境之內,關區之外”的特殊區域,貨物進入保稅區,並不視為貨物的進口,因此,在此環節還不產生關稅義務.而當貨物從保稅區進入境內區外,貨物才被視為進口.產生關稅.而在保稅區國際貿易公司獲得分銷權和進出口權之前,是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將貨物運出保稅區之外,必須“通過有進出口權的企業代理與境內區外的企業之間的貿易”.因此,很明顯,以前的保稅區國際貿易公司法律上並不具有進出口權.
三、增加分銷權對於企業的優勢
· 改變了貿易代理為主的格局。企業獲得分銷權之後,可以直接與區外企業進行貿易,而無須通過代理公司進行;
· 獲得分銷權之後,企業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自行報關、通關;
· 獲得分銷權之後,企業與區外企業進行交易獲得的人民幣可以自行兌換成外幣,從而對外支付;
· 獲得分銷權之後,企業可以在區外設立經營性分支機構。而未獲得分銷權的企業,在區外只能設立非經營性分支機構。
· 有一個發展趨勢是,企業獲得分銷權之後,在獲得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前提下,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而無須通過交易市場進行
四、 保稅區貿易公司增加分銷權前後經營範圍的對比
五、增加分銷權的基本條件
· 註冊資金全部到位
· 現有資本與經營規模相一致(有可能需要增加註冊資金,根據常規,增加的註冊資金應當在拿到批文後30日內到位20%)
· 特殊商品需要前置審批;
· 增加國內分銷權和進出口權後,在可行性報告中,應體現5年內實現盈利。
六、與分銷權相關的幾個疑問解析
a) 經營性與非經營性分公司稅務處理
解析:同城分公司,全部在保稅區繳納所得稅、流轉稅。上海市國稅局已經就此事宜與保稅區稅務局以及其他各區稅務局進行了協調。
b) 經營性分公司與非經營性分公司的選擇
解析:除非能夠確保只是從事業務聯絡,否則穩妥的做法為設立經營性分公司。設立非經營性分公司只可作權宜之計。
C)在增加分銷權時需要提供商品目錄清單,那么是否沒有包括在清單中的商品,公司進口就不能做進出口呢?
解析:商品目錄清單起作用的是大類( HS編碼總計有22大類),也就是經營範圍中體現出來的大類。至於沒有在8位HSCODE具體體現商品,只要在經營範圍體現的大類之中,企業還是可以做進出口和國內分銷的。
分類
分銷權有三種基本的形式:批發、零售和直銷。
1、批發一直是企業規模化發展的有力武器,它是指企業將產品有計畫的將銷售給若干個銷售單位、部門、網點,也可以一次性的給某個特定消費者銷售大量產品。
2、零售有兩種形式:有店鋪銷售和無店鋪銷售。有店鋪銷售是指通過各種零售店鋪將產品銷售給消費者。
3、無店鋪銷售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直銷,作為最傳統的分銷方式之一,21世紀的直銷已經趨向於與體驗行銷相結合。以顧客的主觀體驗為銷售核心的體驗行銷在貼近消費者的直銷領域有非常大的成長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