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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卷上引《僧祇律》謂,乞食分施僧尼,衛護令修道業,故稱分衛。《增一阿含經》卷四十七雲(大正2·801a)︰
‘云何比丘學乞食之法?於是比丘趣以支命,得亦不喜不得亦不憂。設得食時思惟而食,無有貪著之心,但欲使此身趣得存形。除去舊痛更不造新,使氣力充足。如是比丘名為乞食。’
關於乞食之威儀及時限,《中阿含》卷四十八〈牛角娑羅林經〉謂(大正1·729b)︰‘若有比丘隨所依住,城郭村邑彼過夜,平旦著衣持缽,入村乞食,善守護身,善斂諸根,善立其念。彼乞食已,過日中後,收舉衣缽,澡洗手足,以尼師壇著於肩上,或至無事處。’另據《增一阿含經》卷四十七載,比丘迦留陀夷在日暮將雨、處處泄電時,入城乞食,一孕婦見而驚怖,以致胎墮,故佛制不過中食。
《寶雨經》卷八載,菩薩之乞食為成十事。即︰
(1)為攝受諸有情故︰菩薩見一切有情受諸苦惱,設雖成就微少善根,而此善根暫時非久,為欲攝益如是有情故而行乞食。
(2)為次第故︰菩薩入於城邑聚落之時,住於正念具足威儀,諸根寂然亦不高舉不令放逸,不捨貧窮家而入富貴家,由一家詣一家,除惡所(即惡狗家、新產犢家、惡種類家)外次第乞食。
(3)為不疲厭故︰菩薩次第乞食時,不出厭離,亦不疲倦,於彼有情無所憎愛。
(4)為知足故︰菩薩由不疲厭而生知足,於好於惡隨應受取。
(5)為分布故︰菩薩若得食則歸住處,於如來像前恭敬供養,所得食物分成四分,一分與同梵行者,一分施貧窮之人,一分與惡趣之有情,一分自食。
(6)為不耽嗜故︰菩薩雖食而於食事無貪染無愛著,唯為活命而受食。
(7)為知量故︰身若極羸廢修善品,身若極重增長睡眠,故菩薩受食不使身羸亦不令重。
(8)為善品現前故︰菩薩如法行食,能使善品增長。
(9)為善根圓滿故︰由勤修故無有懈怠亦無懶墮,而得圓滿菩提資糧。
(10)為離我執之想故︰由得圓滿菩提資糧能成熟菩提分法,遠離我執,得無我故能捨身肉施與有情。
依《十住毗婆沙論》卷十六載,乞食有十利,即(1)所用活命,自屬不屬他;(2)眾生施我食者,令住三寶,然後當食;(3)若有施我食者,當生悲心,我當勤行精進,令善住布施,作已乃食;(4)隨順佛之教行;(5)易滿易養;(6)行破憍慢法;(7)無見頂善根;(8)見我乞食,余有修善法者亦當效我;(9)不與男女、大小有諸因緣事;(10)次第乞食故,於眾生中生平等心。
國內狀況
分衛乞食在我國俗稱‘托缽’。佛教傳入我國之後,由於我國的社會制度與民風,概與印度不同,因此分衛乞食之風氣漸不流行。雖亦偶有行之者,但並未蔚成僧人之固定生活方式。
台灣內意義
現代台灣的佛教界,托缽已成為一種儀式。凡某一寺院在傳戒過後,或遇較大規模之佛教慶典,則往往舉辦團體性的托缽募款活動。但是所募得之款項,並未作為僧人之生活費用,而是轉作社會慈善基金。因此,此一意義下的分衛,已與早期印度僧人分衛乞食之意義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