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有:
(1)凡現金、金銀、外幣、有價證券在換人經營時,都必須辦理交接手續。款項交接要登記款項交接登記簿,出納部門所使用的庫房和保險柜鑰匙、出納印章、出納機具、武器彈藥等物品換人經營時,也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登記重要物品交接登記簿。各項款、物的交接,均由交接雙方當麵點交清楚並在交接登記簿上共同簽章。交接登記簿要妥善保管,以備查考。
(2)出納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將經辦的一切款、物、帳移交清楚,其中管庫員應將所保管的現金、金銀、武器彈藥及其他有價物品等,按當日實有庫存數詳列移交表,與會計帳簿核對相等。經接交人、監交人會同清點無誤後,共同在移交表上籤章,未辦妥交接手續不得離職。若臨時離職,也應與領導指定的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做到責任分明,交接雙方簽章備查。保管庫房和保險柜鑰匙(包括字鎖密碼副本)的人員調動,也應辦理交接手續。
(3)出納主管人員調動工作時,應將出納部門所保管的一切現金、金銀、貴重物品等,全部填列移交表,與會汁帳簿核對.由行處負責人監交,點驗無誤後,由監交人員及交接雙方簽章備查。
(4)為防止現金收付憑證丟失,做到責任分明,出納與會計兩個部門間的現金收付憑證傳遞,也要建立登記簽收手續,以便將責任落實到人,確保帳款、帳實相符和庫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