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貨物報檢

1.產地與報關地一致的出境貨物,在報檢時應申領“出境貨物通關單”。 2.報檢單位登記號:報檢單位在檢驗檢疫機構備案或註冊登記的代碼。 5.報檢白期:檢驗檢疫機構實際受理報檢的日期,由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報檢人員填寫。

出境貨物報檢方式

出境貨物的報檢方式通常分為三類:出境一般報檢出境換證報檢、出境預檢報檢。申請出境一般報檢出境換證報檢的貨物,其特點是已生產完畢、包裝完好、堆碼整齊、相關單據齊全,已具備出口條件;申請出境預檢報檢的貨物,其特點是暫不具備出口條件。

報檢時限和地點

1.出境貨物最遲應在出口報關或裝運前7天報檢,對於個別檢驗檢疫周期較長的貨物,應留有相應的檢驗檢疫時間;
2.需隔離檢疫的出境動物在出境前60天預報,隔離前7天報檢;
3.法定檢驗檢疫貨物,除活動物需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外,原則上實施產地檢驗檢疫。

需提供的證單

l.出境貨物報檢時,應填寫“出境貨物報檢單”,並提供外貿契約或銷售確認書或訂單、信用證、有關函電,生產經營部門出具的廠檢結果單原件、裝箱單,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正本)。
2.憑樣成交的,須提供樣品。
3.經預檢的貨物,在向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換證放行手續時,應提供該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正本)。
4.產地與報關地不一致的出境貨物,在向報關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出境貨物通關單”時,應提交產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正本)。
5.出門危險貨物時,必須提供“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正本)和“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鑑定結果單”(正本)。
6.預檢報檢的,還應提供貨物生產企業與出口經營企業簽訂的貿易契約。尚無契約的,須在報檢單上註明檢驗檢疫的項目和要求。
7.按照檢驗檢疫的要求,提供相關其他特殊單證。

應申領的證單

1.產地與報關地一致的出境貨物,在報檢時應申領“出境貨物通關單”。
2.產地與報關地不一致的出境貨物,在產地報檢時應申領“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條”;在報關地換證報檢時應申領“出境貨物通關單”。
3.對於我國與其他國家簽有《世界貿易組織貿易技術壁壘協定》、《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的協定》或其他相關協定的,按照協定約定申領相關檢驗檢疫證書。
4.進口國官方要求提供檢驗檢疫證書的,按照進口國要求申領相關格式檢驗檢疫證書。
5.買賣雙方在契約里約定由官方檢驗檢疫機構簽發證書的,按照契約規定申領相關檢驗檢疫證書。
6.對於需憑檢驗證書結匯的大宗商品,按照相關要求申領“重量/數量證書”或其他相關證書。

“出境貨物報檢單”填制規範

報檢單位應加蓋公章,並準備填寫本單位在檢驗檢疫機構備案或註冊登記的代碼。所列各項內容必須完整、準確、清晰,不得塗改。
1.編號:由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受理人員填寫,前6位為檢驗檢疫機構代碼,第7位為報檢類代碼,第8、9位為年代碼,第10至15位為流水號。
2.報檢單位登記號:報檢單位在檢驗檢疫機構備案或註冊登記的代碼。
3.聯繫人:報檢人員姓名。
4.電話:報檢人員的聯繫電語。
5.報檢白期:檢驗檢疫機構實際受理報檢的日期,由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報檢人員填寫。
6.發貨人:按不同情況填寫。預檢報檢的,可填寫生產單位;出口報檢的,應填寫外貿契約中的賣方或信用證受益人
7.收貨人:按契約、信用證中所列買方名稱填寫。
8.貨物名稱:按契約、信用證上所列名稱及規格填寫,如為廢舊貨物應註明。
9. HS編碼:按《協調製度》中所列編碼填寫,以當年海關公布的商品稅則編碼分類為準。
10.產地:填寫省、市、縣名,填制時,一般應具體到縣市行政區名稱。對於同一縣市行政區內有超過一個檢驗檢疫機構的,應根據當地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對目的地進行進一步細化。對於經過幾個地區加工製造的貨物,以最後一個對貨物進行實質性加工的地區作為該貨物的產地。難以判定具體行政區名稱的貨物,如海洋資源,可填制為“中國”。進口貨物復出口的,產地填制“境外”。
11.數/重暈:按實際申請檢驗檢疫數/重量填寫。註明數/重量單位,應與契約、發票或報關單上所列一致。重量一般填寫“淨重”。填制數/重量時,對於HS編碼對應的第一計量單位必須輸入;第一計量單位填制完畢後,可以同時填制另一項數/重量。
12.貨物總值:按契約或發票所列貨物總值填寫,需註明幣種。
13.包裝種類及數量:填寫本批貨物實際運輸包裝的種類及數量,應註明包裝材質。
14.運輸工具名稱號碼:填寫裝運本批貨物進出境的運輸工具的名稱或運輸工具編號,以及載運貨物進出境的國際航改編號。出境貨物在報檢時,一般只能初步確定運輸工具種類,對於運輸工具名稱和號碼一般還無法確定。因此,在填制報檢單時,可只對運輸工具類鬟進行填制,如“船舶xxx”。
15.契約號:根據對外貿易契約填寫,或填訂單、形式發票的號碼。
16.信用證號:本批貨物對應的信用證編號,對於不以信用證方式結匯的,應註明結匯方式,如“T/T”。
17.貿易方式:該批貨物出口的貿易方式。
18.貨物存放地點:註明具體地點、廠庫。
19.發貨日期:實際發貨日期。應為8位數字,順序為年(4位)、月(2位)、H(2位)。
20.輸往國家(地區):指出口貨物離開我國關境直接運抵的國家或地區,或者在運輸中轉國(地區)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的情況下最後運抵的國家或地區。此項應與報關單中“運抵國”一致,如不一致,會造成電子通關數據在通關單聯網核查時無法在海關正常申報。出口到中國境內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的,填制“保稅區”或“出口加工區”。
21.許可證/審批號:須辦理加工單位註冊登記、備案登記等許可類手續的出境貨物取得的相關許可證或審批的號碼。
22.生產單位註冊號:指生產、加工本批貨物的單位在檢驗檢疫機構備案登記的10位編號。
23.起運地:出境貨物的報關地。
24.到達口岸:填寫貨物抵達目的地停靠口岸名稱,貨物經海運至某口岸再陸運至最終收貨地點的,按貨物最終卸離船舶的口岸為到達口岸。
25.貨櫃規格、數量及號碼:貨物若以貨櫃運輸應填寫貨櫃的規格、數量及號碼。
26.契約訂立的特殊條款及其他要求:在契約中訂立的有關檢驗檢疫的特殊條款及其他要求應填^此欄。若沒有則填“無”。
27.標記臣號碼:貨物的標記號碼,應與契約、發票等有關外貿單據保持一致。若沒有標記號碼則填“N/M”。
28.用途:本批貨物的實際用途。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用途代碼表”選填種用或繁殖、食用、奶用、觀賞或演藝、伴侶動物、實驗、藥用、飼用、介質土、食品包裝材料、食品加工設備、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食品洗滌劑、食品消毒劑、其他。對於選擇“其他”的,應在報檢單中手填具體的用途。
29隨附單據:按實際情況在隨附單據種類前的“口”上劃“√”或補填。
30.需要證單名稱:根據所需由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證單,在對應的“口”上劃“√”或補填,並註明所需正副本的數量。
31.報檢人鄭重聲明:由負責本批貨物報檢的報檢人員手簽或蓋章。
32.檢驗檢疫費:由檢驗檢疫機構計費人員核定費用後填寫。
33.領取證單:報檢人在領取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有關檢驗檢疫證單時填寫實際領證日期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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