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留學協定公證

出國留學協定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有關單位與公派出國留學人員之間就公派出國留學事宜,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所達成的協定真實、合法的活動。

一、辦理出國留學協定公證,當事人需要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 派出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 派出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介紹信(包括證明留學人員與擔保方的關係);

3. 委託代理人申請的,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本人的身份證件;

4. 公派留學人員及經濟擔保人的身份證件;

5. 協定書草本;

6. 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

二、辦理出國留學協定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 申辦出國留學協定公證,雙方當事人應向選派單位所在地公證處申請。

2. 派遣單位應具有法人資格,代理人應有代理權及明確的代理許可權。
3. 擔保人年齡應在55歲以下,與被擔保人有親屬關係或三年以上共事或交往的同事或朋友關係,有正式工作和穩定收入,有充分承擔擔保的經濟基礎。

4. 協定內容和形式應真實、合法,符合國家關於出國留學人員政策規定;

5. 協定條款須完備,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派遣單位、公派出國人員及擔保人的基本情況;

(2)留學的時間、所去國家、地點、學習內容、目標;

(3)各項費用的負擔;

(4)協定各方的權利義務;

(5)擔保人的擔保範圍和責任;

(6)協定修改、變更的規定;

(7)違約責任;

(8)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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