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助出國留學協定書籤約、公證辦法

根據國家公派出國留學派出管理規定,國家公派留學人員(乙方)出國前,須與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甲方,以下簡稱“留學基金委”)簽訂《資助出國留學協定書》(以下簡稱《協定書》)。 《協定書》須經公證生效。 國家公派留學人員應在領取出國簽證和機票之前辦理完畢簽約、公證、交納保證金等手續。

詳情

一、辦理《協定書》簽約、公證的要求

為方便留學人員簽約,甲方已在《協定書》上籤字蓋章。辦理《協定書》簽約、公證時,留學人員本人應帶兩名擔保人(丙方第一擔保人、丙方第二擔保人)同時到場,當著公證員的面現場填寫《協定書》中的劃線部分(即______),不得有任何遺漏或誤填。

二、辦理《協定書》公證的地點

(1)北京地區的留學人員在北京市長安公證處辦理簽約公證事宜。長安公證處地址是: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6號,首創大廈B座7層,電話:略,郵編:100027;

(2)北京以外地區的留學人員在地方省、市級公證處辦理簽約公證事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人事廳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申請受理機構應給予必要的指導和諮詢。

三、擔保方式

有關《協定書》的擔保問題,按照1997年9月法務部發各地公證處《關於〈資助出國留學協定書〉擔保問題的通知》規定執行。目前,留學人員的擔保方式一般選擇連帶責任擔保。

四、擔保人的條件

《資助出國留學協定書》所指丙方擔保人必須為兩人。丙方擔保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年齡為18周歲至55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2)具有代為清償能力;

(3)作為保證基礎的財產必須是保證人可以依法處分的財產。

法人、其他組織、協定乙方的配偶、即將長期出國人員不得作為本協定書所指的保證人。

代為清償能力是指保證人具有與擔保金額相適應的個人財產或穩定的收入。保證人應當提供銀行存款或具有正式工作和穩定收入來源的證明,證明其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

在公證《協定書》第八條時,如兩位丙方保證人選擇以固定工資收入作為擔保,則應向公證部門出示本單位人事部門開具的具有固定工作和穩定收入來源證明;如選擇以銀行存款作為擔保,則應出示具有相應擔保數額的銀行存款證明(即存款單原件),以便公證部門查驗擔保人的資信狀況及代為清償能力。

任何以“名義”、“名譽”或者“信譽”做擔保的、或者空欄不填的,都被視為無效;任何不填或誤填都將影響到公派出國手續的辦理和按時成行!

五、擔保數額

有關丙方保證人的經濟擔保數額,參照下表國家公派留學人員資助經費的平均標準,保證人應擔保留學人員交存保證金後的差額部分(即:擔保數額=資助經費標準-保證金數額)。丙方第一擔保人和第二擔保人的擔保金額加上留學人員本人交存保證金數額的總金額應達到資助經費標準。目前國家公派留學資助經費平均標準大致為:

單位:人民幣·元

留學期限 一類國家 二類國家
四年 50萬 32萬
三年 38萬 24萬
二年 25萬 16萬
一年半 19萬 12萬
一年 13萬 8萬
半年 8萬 5萬
三個月 5萬 4萬

(註: 因國家公派留學獎學金資助標準各國不一,實際資助費用以教育部財務司制訂的《國家公費留學人員費用開支》為準。)

六、《協定書》公證後的保存

經公證的《協定書》一式六份:甲方、乙方、兩位丙方擔保人各一份,交存公證處一份,交存推選單位一份。交留學基金委(甲方)的一份,由留學人員在出國前領取簽證和機票時交給教育部有關留學服務中心或集訓部。

經公證的西部項目《協定書》一式六份:甲方、乙方、兩位丙方擔保人各一份,交存公證處一份,交存地方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一份。交留學基金委(甲方)的一份,由留學人員在出國前領取簽證和機票時交給教育部有關留學服務中心或集訓部。

個別項目未通過留學服務中心或集訓部派出的人員,需將經過公證的《協定書》一份逕寄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處法律事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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