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鰻魚養殖禁用獸藥品種目錄

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鰻魚養殖用藥的技術培訓、指導和養鰻場衛生管理狀況及用藥記錄的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養鰻場給予警告,責令改進。 二、各養鰻場人員必須樹立健康養鰻的觀念,按照本《通知》規定要求用藥,並認真做好用藥記錄,加強養鰻生產衛生管理,不得使用未經國家獸藥管理部門批准用於出口鰻魚養殖使用的藥物品種。 四、各地獸藥管理部門和漁業主管部門對出口鰻魚養殖場用藥管理工作要積極組織、密切配合,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對《出口鰻魚養殖用藥規定》的執行情況及時進行監督檢查,主動爭取外經貿、出入境檢驗檢疫、海關等部門的配合,共同做好對鰻魚養殖用藥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農牧、農業)廳(局)、漁業主管廳(局):
為加強出口鰻魚養殖用藥管理,保證出口鰻魚產品質量符合進口國的衛生要求,我部組織制定了《出口鰻魚養殖用藥規定》和《出口鰻魚養殖禁用獸藥品種目錄》,現予以發布,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獸藥管理條例》和我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漁用藥品管理工作的通知“(農牧發[1996]2號)的規定,各級獸藥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漁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的管理,加強對漁用藥品的質量監督,加大產品抽檢數量和頻率。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鰻魚養殖用藥的技術培訓、指導和養鰻場衛生管理狀況及用藥記錄的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養鰻場給予警告,責令改進。
二、各養鰻場人員必須樹立健康養鰻的觀念,按照本《通知》規定要求用藥,並認真做好用藥記錄,加強養鰻生產衛生管理,不得使用未經國家獸藥管理部門批准用於出口鰻魚養殖使用的藥物品種。
三、任何從事鰻魚出口的公司、加工廠在收購鰻魚產品時,必須嚴格核對鰻魚養殖單位的用藥記錄,並定期抽樣檢測藥殘。嚴禁收購無用藥記錄、不符合用藥規定、藥殘超標的鰻魚產品。
四、各地獸藥管理部門和漁業主管部門對出口鰻魚養殖場用藥管理工作要積極組織、密切配合,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對《出口鰻魚養殖用藥規定》的執行情況及時進行監督檢查,主動爭取外經貿、出入境檢驗檢疫、海關等部門的配合,共同做好對鰻魚養殖用藥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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