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農產品免驗管理規定(試行)

符合本管理規定的,國家質檢總局批准其出口食品、農產品免驗,向申請企業頒發《免驗證書》,並予以公告。 (一)出口食品、農產品免驗證書的有效期為2年。 (三)直屬檢驗檢疫局至少每季度組織一次對出口免驗食品、農產品生產企業的全面監督檢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關於對出口食品、農產品試行免驗制度的公告》(2006年第150號)
2006年第150號
關於對出口食品、農產品試行免驗制度的公告
為鼓勵出口食品、農產品生產企業實施以質取勝戰略,提高國際競爭力,促進食品、農產品出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質檢總局決定對優質出口食品、農產品試行免驗制度。獲得免驗資格的出口食品、農產品,在免驗有效期內,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其實施免驗管理。
自公告之日起,出口食品、農產品生產企業可向所在地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免驗申請(申請表可在總局網站下載),各直屬檢驗檢疫局依據《出口食品、農產品免驗管理規定(試行)》(附屬檔案)受理出口食品、農產品生產企業的免驗申請,並按規定程式辦理。
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
附屬檔案:
出口食品、農產品免驗管理規定(試行)
一、原則
為鼓勵出口食品、農產品企業實施以質取勝戰略,提高國際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和出口商品免驗辦法的有關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對優質出口食品、農產品實行免驗制度。免驗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鼓勵誠信原則:出口食品、農產品免驗工作應推動企業誠信體系建設,激勵企業誠實守信、自律守法,維護企業良好信譽,調動和發揮出口企業的積極性和自覺性,切實使企業承擔起產品質量第一責任人的義務。
(二)扶優扶強原則:出口食品、農產品免驗工作重點是生產規模大、管理水平好、產品質量優、社會認知度高的企業,營造有利於優良企業進一步發展的氛圍。
(三)風險管理原則:出口食品、農產品免驗工作,應以科學的風險分析為基礎,綜合考慮企業管理水平、產品特性、輸入國要求等諸因素,實施風險分析和分類管理,將風險可控的企業及其產品納入免驗管理範疇。
(四)公開公正原則:出口食品、農產品免驗工作的申請、審查、批准、監督管理應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堅持依法行政。
(五)穩步推進原則:鑒於出口食品、農產品的敏感性、複雜性、特殊性,在開展這項工作的過程中,要先行試點、以點帶面、逐步推開。
二、免驗條件
申請出口免驗的生產企業及其生產的食品、農產品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企業取得有效的出口食品衛生註冊證書和HACCP等認證,具有完善的質量安全自控體系,並能對產品的質量安全進行有效控制;
2. 企業能常年保持正常的出口生產和經營活動,信譽良好,生產規模、出口數量、產品質量安全居行業領先地位,具有很強的影響力和示範性;
3. 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除符合相關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須擁有符合要求、能滿足出口需求的自屬種植或養殖基地;
4. 企業申請出口免驗的產品,質量長期穩定,連續三年檢驗檢疫合格率達到百分之百,出口產品未發生質量安全問題;
5. 企業須具有完善檢驗管理制度和較強的自檢能力,其實驗室按ISO/IEC17025運行和管理,能滿足出口產品相關項目的檢測要求。
三、申請與審核程式
(一)申請。申請免驗出口食品、農產品的生產企業,按照本管理規定的免驗條件,認為符合條件的,可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交相關產品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初審。直屬檢驗檢疫局對企業提交的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書面審核,符合本管理規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本管理規定的,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初審工作應在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後30天內完成。
受理免驗申請後,直屬檢驗檢疫局要組成初審小組,對企業及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依照本免驗條件進行真實性、有效性、符合性、適宜性的初步審查。
經初步審查符合要求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推薦意見,推薦意見須經直屬檢驗檢疫局局長審核簽字;不符合要求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三)審查。國家質檢總局對直屬檢驗檢疫局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組成專家審查組(以下簡稱審查組)對申請企業進行資格審查。
審查組審查工作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後30天內完成,同時依據審查情況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交免驗審查情況報告,提出是否準予免驗的意見。
(四)批准。國家質檢總局根據審查組提交的審查報告,對申請企業提出的免驗申請進行如下處理:
符合本管理規定的,國家質檢總局批准其出口食品、農產品免驗,向申請企業頒發《免驗證書》,並予以公告。
對不符合本管理規定的,國家質檢總局不予批准,並通知直屬檢驗檢疫局。
四、監督管理
(一)出口食品、農產品免驗證書的有效期為2年。在有效期內,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實施監督管理。有效期滿要求續延的,免驗企業應當在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免驗續延申請,經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核後,書面報告國家質檢總局組織覆核,合格後重新頒發免驗證書。
(二)免驗食品、農產品出口時,相關企業可憑有效的免驗證書、外貿契約、信用證、企業對產品的自檢報告等檔案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放行、出證手續,產品免於檢驗檢疫,免予檢驗檢疫收費。
(三)直屬檢驗檢疫局至少每季度組織一次對出口免驗食品、農產品生產企業的全面監督檢查。檢查企業的質量安全控制體系是否運行正常;監督檢查主要涉及食品、農產品安全衛生管理方面的關鍵控制環節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在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檢驗檢疫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出口免驗的食品、農產品進行適當的抽批檢驗,並建立相關免驗食品、農產品企業的檔案。
(四)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如發現影響產品一般性質量安全問題,應要求企業及時進行整改。在整改期間,其出口食品、農產品暫停免驗。免驗企業在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後,應向直屬檢驗檢疫局提交整改情況的報告,經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核合格後,恢復對其免驗食品、農產品的免驗資格。
(五)凡發現免驗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立即書面報告國家質檢總局,由國家質檢總局對該企業做出註銷免驗決定,並予以公告:
1. 企業質量安全控制體系運行出現嚴重問題,不能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
2. 對重大質量安全事故、隱患隱瞞不報或不採取積極補救措施的;
3. 被進口國檢出動植物疫情或有毒有害物質超過有關標準的;
4. 企業連續6個月無免驗產品出口的;
5. 發現不符合免驗條件等問題,並在6個月內仍不能整改到位的;
6. 假冒免驗食品、農產品出口的;
7. 其他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行為的。
(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自收到註銷免驗決定通知之日起,收回免驗證書,並予以公告。被註銷免驗食品、農產品的企業,不再享受出口食品、農產品免驗,3年後方可重新提出免驗申請。
(七)實施免驗食品、農產品的範圍應按國家質檢總局批准證書規定範圍執行。免驗企業不得改變免驗食品、農產品的加工工藝和範圍,如有改變,應當重新辦理免驗申請手續。
(八)免驗企業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向當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交上一年度免驗產品情況報告,其內容包括上年度出口及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情況等。
(九)申請企業及免驗企業違反本管理規定,有弄虛作假、隱瞞欺騙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十)檢驗檢疫工作人員在考核、審查、批准或者日常監管工作過程中違反本管理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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