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紡織品配額證

出口紡織品配額證是為了履行我國與紡織品進口設限國家簽定的雙方紡織品貿易協定,對輸往協定國的紡織品,由經貿部或有關地方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紡織品出口證書。

一、定義
為了履行我國與紡織品進口設限國家簽定的雙方紡織品貿易協定,對輸往協定國的紡織品,由經貿部或有關地方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紡織品出口證書。
二、辦理程式
根據規定,對出口紡織品的配額,由國家外經貿部在每年年初,將配額數直接分配給承擔紡織品出口計畫並有出口實績的、有紡織品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外經貿部分配的配額數,負責對外簽發紡織品出口許可證書。
辦理紡織品配額出口許可證書的基本程式是:
一、預購空白出口證書。持有配額的外貿企業,可持介紹信預先向省級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購買紡織品配額出口所需的空白許可證書。
二、填制證書。企業在按對外成交契約將貨物出運前,填制紡織品出口許可證書。
三、送審、簽證。企業將填制的紡織品出口許可證書,送交省級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時,須提交契約(副本)、商業發票、信用證(副本)。省級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無誤後,輸入電腦。若數量沒有超額,則簽字並加蓋外經貿部紡織品專用章,證書正式生效。五份紡織品出口證書中,一份(正本)由申請企業交進口商,作為進口商向本國海關辦理報關或向其政府申領進口許可證的憑據;一份(副本)由企業隨出口報關單交我國海關,憑以查驗放行;其餘三份(副本),分別由簽證部門留存(一份)、核銷(一份)和申請企業留存(一份)。
【說明】
1.未分得紡織品配額的出口企業,不得經營對配額地區的配額品種的出口業務。分得紡織品配額的出口企業亦不得超過分得的配額數對外成交出口,否則,造成的經濟損失將由企業負責。紡織品配額一般不用於紡織品的來料加工、補償貿易或合資(合作)經營項目。
2.各協定國家和地區的紡織品出口許可證書並不完全相同,除表式的顏色有所區別外,有的尚需出具產地證書、裝船證書、手工製品證書。因此,企業在辦理出口許可證書時,須接受簽證機關的指導。
3.每一份出口許可證書只能有一個類別產品,如果一批貨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類別時,應分別按不同類別出具兩份以至多份出口許可證書。
4.證書的數量欄內所用的計量單位,一定要與協定所規定的計量單位一致。對歐洲共同體十二國簽發的出口許可證書,計量單位還要加填以公斤為單位的貨物淨重數量。
5.出口許可證書欄目必須使用打字機並用英文填制,不得用中文填寫。若用第三國文字,需在貨物品名欄中註上英文品名。
6.出口許可證書籤發後,關鍵欄目(如類別號、協定年度、數量)不得塗改,其他欄目如需更改或撤銷,應將原證交簽證機關處理,不得自行銷毀。
7.輸往歐洲共同體十二國的配額類別商品,如屬於轉口或加工後復出口到十二國以外國家的,可以毋需出具出口許可證書,只要由企業將出口報關單送交簽證機關加蓋專用章並註明“不占配額”,海關即可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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