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出口中間商是指設在生產企業本國的中間商,在生產企業不具備直接與國外客戶交易的情況下,可以利用國內出口商的國際市場行銷知識和經驗,為生產企業服務。以出口中間商是否擁有商品所有權為標準,它可以分為出口經銷商和出口代理商兩大類。出口經銷商擁有對商品的所有權;出口代理商只是接受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買賣貨物,收取佣金,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
類型
出口經銷商出口經銷商主要包括出口公司、出口直運批發商、出口轉賣商、外國進口商和國際貿易公司5種類型。
(1)出口公司。在本國市場上買進商品再轉賣給國外買主,專門經營出口業務的企業稱為出口公司。出口公司實質上是在國外市場開展業務的本國批發商,其基本職能與本國的一般批發商相同,主要區別是其經營的對象是國外買主。從生產企業的角度來看,利用出口公司可以獲得以下幾個方面的好處:一是可以及時地回收貨款,提高資金的利用效率;二是可以利用出口公司的對外銷售專業知識、經驗及海外關係網路,擴大企業的國外市場範圍。但是,利用出口公司也存在著生產企業對出口公司過分依賴的缺點。生產企業往往長期處於被動地位,國際市場信息反饋滯後、甚至失真,對國外市場難以進行有效的控制。
(2)出口直運批發商。出口直運批發商主要經營大宗商品和原材料,與出口商在業務方式上有所不同,他們一般只根據國外客戶訂單所指定的商品品種、規格和數量向國內生產企業採購。當採購數量達到訂單數量時,就直接運給國外客戶,自己並不保有存貨。
(3)出口轉賣商。出口轉賣商是一種專門經營低價低檔商品的中間商。他們努力尋找降價求售的商品、生產過剩的商品、過時商品或其他廉價商品,然後轉賣到需要這些產品的國外市場上去。
(4)外國進口商。外國進口商實際上是國外購買者設在出口國的常駐採購商。他們所採購的貨物一般都是該進口國所需的。對於出口國的生產企業來說,只需要在本國與外國進口商聯繫、洽談和成交,整個銷售過程實質上是在出口國國內進行的。
(5)國際貿易公司。相對於專業的出口公司,國際貿易公司往往既從事國際貿易,又從事國內貿易,甚至還有一些生產、金融方面的業務。它對生產企業的服務是全方位的,既包括銷售渠道服務,又承擔提供信息、甚至為生產企業採購原材料等職能。
出口代理商與出口商的區別是不以自己的名義向本國賣主購買商品,而只是接受賣主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在規定的條件下代表委託人開展出口業務。出口代理商本身並不擁有商品所有權,只是在交易成功後,由委託人付給一定的佣金。在國際市場上,出口代理商主要有銷售代理商、廠商出口代理商、國際經紀人和出口佣金商等。這些代理商既可以是一個組織機構,也可以是一個自然人。
(1)銷售代理商。銷售代理商與生產企業是委託代理關係,它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所以無決策權,一切業務活動由生產企業決定,但它通常又可以控制出口產品的價格、銷售渠道和促銷方式,因此,可視為生產企業的銷售經營部門,負責生產企業的全部銷售業務。
(2)廠商出口代理商。廠商出口代理商是接受生產企業的委託,從事商品出口經營業務的代理商,相當於執行生產企業出口部的職能。在國際市場上,中小企業多使用廠商出口代理商。此外,大企業在開拓新市場、推銷新產品或面對的市場潛力不大時,也通常使用廠商出口代理商。使用廠商出口代理商的缺點是市場活動範圍有限,影響了生產企業開發國際市場的進度。
(3)出口國際經紀人。出口國際經紀人指經營出口業務的經紀人。這種代理商只負責給買賣雙方尋找客戶,不持有存貨,也不辦理商品進出口的具體業務,它與進出口雙方一般沒有長期的固定關係,其職能是聯繫買賣雙方達成交易。適合採用國際經紀人的條件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一些缺乏國際市場行銷經驗的中小企業;經營的產品季節性強;需要開拓國外新市場,而自己又不能設立國外銷售機構的企業;不值得設立銷售機構;目標市場遙遠、市場分散、人口稀少等。
(4)出口佣金商。出口佣金商是指接受生產企業委託,代辦出口業務,從中收取佣金的代理商。出口佣金商的業務,主要是代國外買主採購佣金商所在國的商品出口,有時也代國內廠商向國外銷售產品。出口佣金商代國外買主辦理委託業務時,是根據買主的訂單或委託購貨書(代購訂單)進行的,一旦達成協定,買主不能變更其委託,佣金商也必須按照購貨書內規定的條件進行採購,運送到指定地點,由買主付給佣金,並且一切風險和費用均由買主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