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出入境動植物檢疫是指為了防止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以及其它有害生物人為地傳入,傳出國境而由政府部門採取的綜合措施.
出入境動植物檢疫的主要程式
1.檢疫審批:凡輸入、攜帶、郵寄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特定的植物產品,貨主、物主或代理人必須事先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2.報檢:輸入、輸出應檢物,貨主或代理人應按要求填寫報檢單,向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3.檢疫:包括現場檢疫、實驗室檢疫、隔離檢疫。現場檢疫:輸入、輸出應檢物抵達口岸時,檢疫人員登機、登輪、登車或到貨物停放場所實施檢疫;實驗室檢疫:檢疫人員按有關規定或要求對輸入、輸出的檢疫物作動物疫病、植物病蟲害的實驗室檢測;隔離檢疫:動物在入境後或出境前,必須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指定的隔離場作隔離檢疫(大、中動物45天,小動物30天);入境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需作隔離檢疫的,應在指定的隔離圃隔離種植,經過至少一個生長周期的隔離檢疫。
4.檢疫結果的判定和出證:根據檢疫結果,按照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定的雙邊檢疫議定書或協定中的規定,國家標準,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出證。
5.檢疫處理:
(1)對經檢疫不合格的檢疫物,由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通知貨主或其代理分別作除害、退回或銷毀處理。
(2)簽證放行:經檢疫合格或經除害處理合格的出入境檢疫物,由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檢疫放行通知單》、檢疫證書或在報關單上加蓋印章,準予入境或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