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貸款手段

再貸款手段--是指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的貸款。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8條的規定,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根據貸款方式的不同,可以劃分為信用貸款和再貼現兩種。

定義

再貸款是指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的貸款。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8條的規定,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根據貸款方式的不同,可以劃分為信用貸款和再貼現兩種。信用貸款是指人民銀行根據金融機構資金頭寸情況,以其信用為保證發放的貸款。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22條和第27條的規定,信用貸款是指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提供的貸款,不包括商業銀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機構。所以,在中國,再貸款即指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提供的信用貸款。

作用

調整貨幣供應量和市場利率第一,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再貸款利率,影響商業銀行從中央銀行取得信貸資金的成本和可使用額度,使貨幣供應量和市場利率發生變化。例如,當中央銀行要收縮銀根實行緊縮政策時,它可以提高再貸款利率,減少基礎貨幣的投放量,增加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的貸款成本,抑制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的貸款;第二,再貸款利率的調整是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和社會宣傳貨幣政策變動的一種有效方法,它能產生預告效果,從而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人們的預期。當中央銀行提高再貸款利率時,表明中央銀行對通貨膨脹的進展發出了警告,使廠商慎重從事進一步的投資擴張;當中央銀行降低再貸款利率時,則表示在中央銀行看來通貨膨脹已經緩和,這樣就會刺激投資和經濟成長,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作用。

發展歷程

中國再貸款的起源與發展是與中央銀行制度的建立密不可分的。

起源

1979—1983年期間,當時的中國人民銀行肩負了運動員與裁判員的雙重身份,實行“分級管理、差額包乾”的信貸資金管理辦法,通過核定專業銀行和人民銀行分行的存貸差來實現對全社會貨幣供應總量的控制,因此,這期間對存貸差計畫的控制可以看作是我國再貸款工具運用的萌芽階段。

奠定基礎

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後,實行了“統一計畫、劃分資金、實貸實存、相互融通”的信貸資金管理體制,在原借差計畫的體制下,中國人民銀行對各專業銀行核定了借款基數,由此奠定了中央銀行通過再貸款調控基礎貨幣的基礎。在此後的十年間(1984—1993),再貸款成為中央銀行吞吐基礎貨幣最重要的渠道,占基礎貨幣供應總量的70%—90%.在這一階段中,再貸款主要由人民銀行各分支行根據總行的計畫對當地商業銀行發放。

改革發配體制

1993年,中國金融工作會議決定改革信貸資金與規模的分配體制,收回人民銀行分行供應和調劑再貸款規模的權利,再貸款供應渠道發生重大變化,分支行再貸款管理的主要任務成為發放短期資金用於解決商業銀行頭寸不足。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取消了對商業銀行貸款規模的指令性計畫,標誌著金融巨觀調控方式由直接向間接轉變,再貸款開始成為真正的間接調控工具。再貸款不僅繼續發揮投放基礎貨幣,影響商業銀行信貸擴張能力的作用,而且開始承擔化解金融風險,維護經濟金融穩定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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