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光國

冉光國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09年12月9日在武隆縣法院對壟斷當地采沙業的冉光國等8人涉黑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其中“黑老大”冉光國被判刑二十年、並處罰金3萬元,其餘7名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十二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此外,3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三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基本信息

犯罪事實

冉光國在法庭上 冉光國在法庭上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5月以來,被告人冉光國在武隆縣白馬鎮糾集被告人冉勇、彭諺程、張竣、夏祥勇、王華、張全洪、楊彪等人,採用暴力手段,與白馬鎮的余闐、邵小江等人爭奪勢力範圍,將余闐、邵小江等幾股勢力趕出白馬鎮。由冉光國出資金,張竣和夏祥勇分別在武隆縣城和白馬鎮放高利貸獲取非法利益;冉勇和彭諺程負責帶“小弟”,為冉光國在社會上撐門面,有事統一行動,逐漸形成較為固定的組織,其勢力不斷壯大。從2006年開始,冉光國在白馬鎮為手下的“小弟”租房統一食宿,並在租房記憶體放了大量砍刀等工具。通過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樹立了冉光國的強勢地位,冉光國在其經營的茶館內開設賭場聚眾賭博、抽頭漁利、發放高利貸,強行入股藍德服務公司,串通他人違規取得采沙權,從而壟斷白馬鎮的采沙業,最終形成了以冉光國為組織、領導者,以冉勇、彭諺程為骨幹成員,以張竣、夏祥勇、王華、張全洪、楊彪等人為一般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了故意傷害、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開設賭場等犯罪活動

法院審理

以冉光國為組織、領導者,冉勇、彭諺程為骨幹成員,以張竣、夏祥勇、王華、張全洪、楊彪等人為一般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稱霸一方,欺壓民眾,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生活和治安秩序,社會危害程度嚴重,其行為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特徵。此外,被告人冉小峰、劉波、邵小江3人實施了故意傷害的犯罪行為。

法院判決

冉光國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3萬元,冉勇、彭諺程等7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鬥毆、開設賭場等犯罪行為,分別被判處十二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此外,3名非“涉黑”被告人冉小峰、劉波、邵小江犯故意傷害罪分別被判處三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判決後,冉小峰、劉波、邵小江明確表示不抗訴,其餘被告均表示將提起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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