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水庫庫區水域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水庫是指市境範圍內的人工水庫、人工湖泊、天然湖泊、山塘等,庫區水域按照水庫壩頂高程線或者正常水位線以下劃定。六盤水市庫區水域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庫區水域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庫區水域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是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責任主體,承擔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庫區水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庫區水域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庫區水域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建立健全安全機構,完善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障安全投入,確保本單位的生產安全。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職責
第六條庫區水域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二)對本單位在庫區水域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依法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依法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水上救援人員。
(四)依法為本單位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五)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書。
(六)依法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立即採取措施整改;對不能立即整改的,應要求從業人員停止作業,並加強監控,待隱患消除後方可繼續作業。
(七)按規定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八)對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和救生器具,對乘船人員提供救生器具,並指導、監督其正確佩戴和使用。
(九)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確保資金投入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十一)定期組織船舶進行安全檢驗。
(十二)庫區水域建設單位應向交通(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實施庫區水域通航安全論證;負責大壩安全管理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庫區水域淹沒公路、橋樑、渡口、碼頭等設施的補償及修復。
(十三)抗旱、防洪、泄洪、水位調整等重要事項應當辦理行政許可的,庫區水域經營單位須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並按行政許可嚴格執行;抗旱、防洪、泄洪、水位調整等影響水上交通安全的,應當提前48小時通知縣級以上交通(海事)部門;緊急情況下,應當立即通知縣級以上交通(海事)部門,並協助交通(海事)部門採取必要措施,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十四)在庫區水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需經行業管理部門辦理安全行政許可的,應依法取得相關安全生產許可。
(十五)按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及時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並做好各項善後工作。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船主及船員、救生員、安全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所需資金投入。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研究本企業安全生產問題,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地方各級政府職責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轄區內庫容1000萬立方米至1億立方米(不含1億立方米)的水庫(以下簡稱“中型水庫”)庫區水域安全生產,縣(特區、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庫容1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不含1000萬立方米)的水庫(以下簡稱“小型水庫”)庫區水域安全生產,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庫容小於10萬立方米以下的山塘水域安全生產,跨行政區域的水庫、山塘庫區水域安全生產由上一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市、縣(特區、區)、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庫區水域安全生產工作,督促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庫區水域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二)涉及庫區水域安全生產的事項,按照法律法規需要審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許可、註冊、認證、頒發證照等)或者驗收的,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式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准或驗收通過。
(三)對未依法取得相關行業部門批准或驗收合格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庫區水域生產經營活動的,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取締或制止,並依法處理。
(四)將庫區水域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加強庫區水域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最佳化產業結構,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藝和設施,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五)建立健全市、縣(特區、區)、及鄉(鎮)庫區水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落實人員、經費、裝備,確保與工作任務相適應,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庫區水上安全監管工作必需的經費投入。
(六)庫區水域涉及多個縣及縣以上行政區域的,庫區周邊縣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和聯動管理機制,加強信息溝通,研究解決庫區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七)依法組織對庫區水域安全狀況和庫區水域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糾正違法行為,消除事故隱患。
(八)把庫區水域安全生產納入轄區內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體系,全面落實市、縣(特區、區)、鄉(鎮)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
(九)加大庫區水域安全生產投入,加快庫區碼頭、渡口、旅遊景區等基礎設施建設;加快科技興安建設,積極推廣安全生產先進適用技術。
(十)按有關規定組織劃定本行政區域內水庫大壩安全管理範圍和庫區保護範圍。
(十一)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庫區水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系,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定期組織庫區水域應急救援演練,負責庫區水域事故應急救援和沉船事故搜救打撈工作。
(十二)建立有效的庫區水域安全生產預警機制和應對自然災害的預警聯合處置機制,建立健全災害預防和救助體系。
(十三)開展對庫區周邊民眾的安全法律、法規和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人民民眾的安全自我保護意識。
(十四)依法組織開展庫區水域一般和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嚴肅追究事故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責任,並向社會公布事故處理情況,及時統計和上報生產安全事故。
(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部門職責
第九條市級相關部門負責轄區內中型水庫及其庫區水域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縣級相關部門負責轄區內小型水庫及其庫區水域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鄉級相關部門負責轄區內山塘及其庫區水域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各部門主要職責分工如下:
第十條交通(海事)部門職責:
(一)依法實施庫區水域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庫區水域水上交通安全日常檢查及專項整治。
(二)組織和參與庫區水域港口、碼頭、浮動設施的建設和建設項目安全“三同時”評價、驗收及安全管理。
(三)負責庫區水域航道劃定、施工,負責航標的設定、校正和清理。
(四)負責庫區水域客運、貨運、旅遊船舶數量的總體規劃和對上述船舶的載重量、乘客定額及航線的審核或審批工作。
(五)負責庫區水域客運、貨運、旅遊船舶、浮動設施的檢驗登記。
(六)負責或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船員的技能培訓、適任培訓和水上安全培訓教育;負責船員的考試、頒證工作。
(七)負責督促船舶所有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八)負責對庫區水域水上水下作業項目進行安全評估和作業許可,參與公安部門、體育管理部門對庫區水域舉辦的各種民眾性活動和體育運動的審批。
(九)依法取締庫區水域各類非法營運船舶,整治低質量船舶,打擊無證駕駛等違法行為。
(十)督促庫區水域客運、貨運、旅遊船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負責上述船舶的消防安全檢查、備案及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並指導相關單位、船主和船員參加消防培訓;監督檢查庫區水域相關責任單位和船舶消防設施配備和火災隱患整改情況,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十一)推廣、引導庫區水域客運、貨運、旅遊船舶套用安全生產先進適用技術,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確保正常使用。
(十二)參與或配合庫區水域船舶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
(十三)承擔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條農業部門職責:
(一)負責庫區非通航水域的水產養殖發展規劃及漁業船舶的造冊登記工作和相關行政許可事項;負責清理、取締通航水域水產養殖礙航設施。
(二)負責庫區水域漁業船舶的安全技術狀況檢驗。
(三)負責漁業船員的水上安全培訓教育。
(四)對漁業船舶水上交通安全依法實施監督檢查。
(五)負責或參與庫區水域漁業船舶沉船事故應急救援和搜救打撈工作。
(六)配合庫區水域漁業船舶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
(七)承擔涉及庫區漁業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條水利(地方電力)部門職責:
(一)負責庫區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按有關規定監督水利行業水庫大壩安全管理範圍。
(二)負責水利行業庫區水閘、船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監控。
(三)負責水庫防汛抗旱指揮調度。
(四)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庫區水域安全監管和事故防範工作。
(五)編制水利行業庫區水域水閘、船閘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六)參與或配合庫區水域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
(七)承擔涉及庫區水利行業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督促檢查各項工作和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十三條 發展改革部門職責:
(一)負責將庫區水域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納入基本建設項目計畫,將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發展計畫,並督促、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負責制定和發布有關產業政策,支持先進的生產工藝技術建設項目,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落後項目不予審批、核准和備案。
(三)負責將庫區周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作為審批、核准、備案、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監督建設單位將安全設施投入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四條 教育部門職責:
(一)負責將水上交通安全教育納入庫區水域周邊學校(含民辦學校)義務教育的重要內容,普及安全知識,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自我安全防範及保護能力。
(二)負責監督庫區水域周邊學校(含民辦學校)履行安全管理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庫區水域周邊學校(含民辦學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職、瀆職或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公安部門職責:
(一)依法嚴格管理庫區民用爆炸物品,打擊庫區水域非法爆破行為。
(二)負責庫區水域大型民眾性活動、體育活動的安全管理,對大型民眾性活動、體育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配合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各項專項檢查。
(三)打擊破壞水域安全設施違法行為,依法查處涉及庫區水域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四)參與庫區水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搶險工作。
第十六條 建設部門職責:
(一)建立健全庫區範圍內的風景名勝區安全生產保障制度,加強安全管理。
(二)配合制定庫區範圍內風景名勝區的事故應急救援和搶險工作預案。
(三)配合開展庫區範圍內風景名勝區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旅遊部門職責:
(一)做好旅遊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旅遊行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二)督促、檢查庫區水域旅遊單位(包括旅行社、旅遊星級飯店、旅遊景區景點等),打擊、取締非法旅行社,嚴禁旅遊單位組織遊客乘坐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船舶。
(三)指導、督促庫區水域旅遊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四)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遊客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配合旅遊船舶沉船事故的救援和搜救工作。
(六)參與相關部門對庫區水域發生的旅遊安全事故調查工作。
第十八條 電力監管部門職責:
(一)負責庫區電力行業和大壩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消除事故隱患。
(三)組織和開展庫區水域電力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督促落實安全事故防範措施,組織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分析、診斷、評估和評價。
(四)配合或參與庫區水域電力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
第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一)對庫區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參與或組織相關部門起草庫區水域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範性檔案。
(二)參與有關部門制定庫區水域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庫區水域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庫區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三)負責發布庫區水域生產安全事故信息,負責庫區水域生產安全事故調度統計分析工作。
(四)指導庫區水域有關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相關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五)指導庫區水域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特殊規定的除外)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庫區船舶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六)監督檢查庫區水域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和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七)參與有關部門制定庫區水域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推廣示範工作。
(八)受本級政府的委託,依法組織庫區水域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協調和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九)完成政府和上級安全監管部門交辦的庫區水域其他安全生產事宜。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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