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國土資源局
根據《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六盤水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廳字〔2009〕73號)和《中共六盤水市委六盤水市人民政府關於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市發〔2010〕4號)精神,設立六盤水市國土資源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的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二、主要職責
(一)履行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職責。組織擬定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和國土資源要素市場分析,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擬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履行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測繪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土整治和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工作;負責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的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對市以下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履行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職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基礎測繪、測繪行業發展等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縣、鄉(鎮、辦事處)土地利用規劃、礦產資源規劃並監督檢查;承辦報國務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規劃的審核工作。
(四)履行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的職責。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貫徹執行國家地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國家重大土地專項調查,承擔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承擔並指導地籍調查、登記、土地分等定級工作和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履行全市耕地保護的職責,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貫徹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的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及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工作,承擔報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履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職責。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交易、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貫徹執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收購儲備等行為的有關規定;承擔國有企業改制的土地資產處置工作;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實施地價監管;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及鄉(鎮、辦事處)村用地管理辦法;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七)履行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職責。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測繪市場及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的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履行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職責。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依法負責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采礦權轉讓、變更審核;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評審、備案;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礦山督查和採礦業的統計工作。
(九)履行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職責。組織實施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管理辦法;負責地質勘查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的審核;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和規程、規範。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備案和礦產地管理;負責許可權範圍內的礦業權價款結果備案;負責礦山儲量動態監管、儲量登記和統計;管理礦床工業指標和全市地質資料匯交,負責省級以上地質勘查項目和公益性勘查項目庫建設和項目申報。
(十)履行地質環境保護職責。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地質勘查和評價、監督。
(十一)履行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職責。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地質災害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二)履行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的職責。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定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履行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實施全市基礎測繪和地籍測繪工作,負責測繪行業的管理、測繪資質資格管理工作,承擔規範測繪市場秩序和地圖管理職責,負責組織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負責管理國家基礎測繪成果,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量標誌的保護;管理全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工作;編制行政區域界線標準樣圖;監督國家測繪基準、測量控制系統的使用;承擔航空、遙感測繪的報審工作;推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十四)組織開展有關土地、礦產和測繪工作的宣傳、教育、科技推廣及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和文化建設;承擔國土資源政務服務工作。
(十五)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科級幹部的考察、考核、任免、獎懲、培訓、管理、協調等工作;指導縣、特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幹部人事工作。
(十六)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務服務科)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督查督辦、安全保密、信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後勤保障、議案建議及提案辦理、目標管理、綜合性文稿起草、新聞發布、對外科技交流、技術引進及國土資源科技項目立項、論證和成果推薦等工作。負責政務服務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檔案、教育培訓、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等工作;負責各縣、特區、區國土資源局和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的具體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規劃。
(三)政策法規科
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推進國土資源行業依法行政;負責法制宣傳教育、普法、來信來訪、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受理、聽證等工作。
(四)財務科
負責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資金、基金的收繳、核算和監督管理;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工作;組織擬定局財務、資產管理制度,負責局機關、各縣、特區、區國土資源局及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承擔局機關及未設獨立財務的所屬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內部財務審計工作;負責或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各縣、特區、區國土資源局及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和離任審計。
(五)規劃和調控監測科
組織擬定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地質勘查與礦產開發、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基礎測繪等有關專項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審核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市直各行業主管部門涉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規劃;承辦報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規劃的審核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綜合統計和系統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
(六)耕地保護與建設用地科
監督檢查市以下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貫徹執行耕地特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基本農田保護、耕地占補平衡有關制度落實情況;負責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徵收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重點建設項目統一征地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後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及監督工作。
(七)地籍管理科
依法管理和監督城鄉地籍、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發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交易、土地開發、節約集約利用等工作;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督管理地價,規範和監管土地市場;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和動態監測工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收購儲備、改制企業土地資產處置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工作;指導各縣、特區、區地籍調查、登記、土地分等定級工作和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指導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提供社會查詢服務;組織、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工作。
(八)礦產資源管理科
承擔地質勘查項目和探礦權轉讓的審核工作;編制實施採礦權設定方案;承擔地質勘查項目和地下水勘查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公益性、基礎性、戰略性地質勘查和地質勘查基金項目的申報、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活動及探礦權市場;組織實施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和規範等工作;承擔礦區範圍劃定、採礦權新立、延續、轉讓和變更登記報批的具體工作;組織擬定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畫;承擔許可權範圍內採礦權登記發證工作;調處採礦權糾紛;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採活動、採礦權市場和礦泉水、地熱水資源開發利用;組織礦山督查和負責採礦業的統計工作;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備案、儲量備案、登記、統計和國家礦產地管理、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管理等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負責礦業權價款收繳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年度和重要礦產品價格信息報告。
(九)地質環境科
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治理責任認定、項目庫建設和項目申報及地質環境保護工作;收集、匯總、報告突發性地質災害搶險救災綜合信息;參與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地質災害治理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查;組織認定和指導地質遺蹟、礦業遺蹟保護區工作;劃定與監管古生物化石產地和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負責地質公園的行業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檢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
(十)測繪管理科
組織編制全市基礎測繪項目計畫;負責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等重大測繪項目的實施;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全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測繪成果,指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工作;編制行政區域界線標準樣圖;承擔航空、遙感測繪的報審工作;審核測繪單位、測繪人員資格;受理測繪項目備案;監督管理測繪市場、地理信息市場和地圖市場;監督執行國家測繪技術規範和質量管理規定;負責測繪成果資料匯交及其保密的監督檢查工作;管理地圖編制出版工作,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標識;審核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市外組織、個人在境內的測繪事項;組織管理和保護測繪標誌。
直屬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其職責由相關科室承擔。
紀檢監察機構 市紀委派駐市國土資源局紀檢組、市監察局派駐市國土資源局監察室。
四、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行政編制24名(含紀檢監察2名)。定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直屬機關黨委書記1名(副縣級)、紀檢組長1名(副縣級)、總工程師1名(副縣級)、正副科長(主任)11名(含監察室1名)。
工勤人員編制4名。經費由市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五、其他事項
保留市國土資源局鐘山分局(正科級),為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內設:辦公室、耕地保護與地籍管理股、礦產資源與地質環境管理股3個職能股(室)。行政編制8名,定領導職數: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3名(副科級)、正副股長(主任)3名。工勤人員編制2名。經費由市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主要職責:受市國土資源局委託管理鐘山區行政區域內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及地質災害防治、測繪行政管理工作;查處各類違反國土資源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