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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用三分損益法將一個八度分為十二個不完全相同的半音的一種律制。
解釋
“律呂”的有關名詞及解釋如下:
十二律 六律六呂的總稱。
以黃鐘為首,按半音關係從低向高排列。十二律名,本義已不可考。先秦文獻中州鳩所作解釋,出於禮樂思想的道德規範,未曾論及本源;後世因之而穿鑿附會者無一可取。十二律的絕對音高,因歷代黃鐘律音高標準之不同而隨之上下。對不同律制而言,上列十二律名的精確音高關係一般僅指三分損益關係的前十二律,稱為十二正律。有時,亦用作兼含變律在內的“律位”名稱(見宮調、琴律)。
六律 伶州鳩論律中,僅稱單數各律為“六”。“六律”始見於漢代出現的《周禮·春官》。其他先秦典籍中如《國語》史伯論樂中所記西周末六律概念,《左傳》昭公二十年、昭公二十五年論五聲,皆可解釋為六聲音階,而非六個陽律的涵義。音樂中的六律,定音器(竹管)。共有十二個,古書所說的六律,通常是就陰陽各六的十二律而言的. 六律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律制,古樂的十二調。十二調是按照樂音的高低的標準,把樂音分為六律和六合。合稱為十二律。從低音算起,十二個音階中,排列奇數的六個調叫律,排列成偶數叫呂。
六呂、六間 州鳩稱為六間之雙數各律,漢以後稱為六呂。先秦《曾侯乙磬銘》稱為“間音”者另有涵義,指音(即變音)而不指律。但其“間”字本義仍與“六間”無異,六呂即六律之間的律。
古書上常常拿五聲或五音和六律並舉。例如《呂氏春秋·察傳》說:“夔於是正六律,和五聲。”《孟子·離婁上》說:“師曠之聰,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可見“律”和“音”的概念不同。“律”本指用來定音的竹管。蔡邕《月令章句》:“截竹為管謂之律。”(後世改為銅製)舊說古人用十二個長度不同的律管,吹出十二個高度不同的標準音,以確定樂音的高低,因此就稱這十二個標準音為十二律。十二律的名稱按從低到高的次序排列是:黃鍾、大呂、太簇、夾鍾、姑洗、中呂、蕤賓、林鍾、夷則、南呂、無射、應鍾。十二律各有固定的音高,今對照現代西樂,列表如下:
(1)黃鐘(2)大呂(3)太簇(4)夾鍾(5)姑洗(6)中呂
C ↑#C D ↑#D E F
(7)蕤賓(8)林鐘(9)夷則(10)南呂(11)無射(12)應鍾
↑#F G ↑#G A ↑#A B十二律分為陰陽兩類:奇數六律為陽律,叫做“六律”;偶數六律為陰律,叫做“六呂”。合稱為六律六呂,簡稱律呂。古書上所說的六律,通常都是包括陰陽各六的十二律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