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綜合管理局

2.行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4.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違反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主要職責
(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職能
1.宣傳、貫徹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擬訂有關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地方規範性檔案,制定城市容貌標準,並負責督促實施。
2.行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3.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擅自搭建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4.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違反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6.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對環境污染危害較小,通過直觀判斷即可認定的,或者實施一次行政處罰即可糾正的,或者依法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實施處罰的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7.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8.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占有城市道路施工等侵占城市道路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9.負責行使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件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10.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容和環境衛生經費計畫;負責城市公共環衛設施的建設規劃的制定及實施,環衛設備的購置和資產管理。
11.負責市區建設性、經營性臨時占道工程渣土、戶外廣告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拆遷現場和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管理;檢查、督促全市的“門前三包”工作。
12.省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的城市管理領域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13.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城市管理職能
1.負責市、區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對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2.參與城市規劃區域城市建設規劃工作;負責市管範圍內市容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
3.組織開展市容市貌整治;負責臨時占道、停車、洗車場(點)的定點設定和審批管理。
4.負責對戶外廣告、標示牌、大型標語、臨街橫幅等設定的審批和綜合管理。
5.協調、指導、監督、考核市、區兩級的環衛清掃保潔、垃圾轉運,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固體廢棄物的處置、利用、消納;負責環境衛生作業單位的資質審批。
6.負責協調市政、園林等部門建立城市基礎設施運行維護應急機制。
7.負責市容環衛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管理本系統依法徵收的費用;參與擬訂城市維護費使用的年度計畫。
8.負責對中心城區規劃範圍內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後的監督管理。
9.負責對中心城區規劃範圍內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後出讓條件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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