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行政決策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

2010年3月6日,六安市人民政府以六政〔2010〕13號印發《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行政決策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行政決策的基本原則、重大行政決策的範圍、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基本工作制度、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加強組織領導6部分。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行政決策機制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

六政〔2010〕1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央、省屬有關單位:
《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行政決策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已經2010年2月27日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六日

實施意見

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行政決策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

為建立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以下簡稱《綱要》)、《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以下簡稱《決定》)等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行政決策機制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貫徹《綱要》、《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不斷建立和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政府決策、社會監督的決策機制,努力建設“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

二、行政決策的基本原則

(一)依法決策原則。在決策的整個過程中始終遵循法律的制約和規範,堅持法律優先原則,確保行政決策各個環節在法律的範圍內運行。
(二)科學決策原則。在決策過程中廣泛套用先進的科學思想、理論和技術,尊重事物發展客觀規律,為決策提供可靠和有效的客觀依據,降低決策風險,提高決策質量。
(三)民主決策原則。在決策過程中要使不同意見得到充分和客觀的表達,行政決策應當堅持集體討論、決定,防止和杜絕個人專斷。決策與民眾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要在決策前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和民眾意見。
(四)決策公開原則。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事項外,行政決策的內容、依據和結果要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示,保障市民對行政決策事項的知情權、監督權和救濟權。

三、重大行政決策的範圍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包括下列事項:
(一)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
(二)編制財政預決算;
(三)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
(四)產業發展和布局規劃;
(五)政府重大投資項目、重大財政性資金安排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六)行政管理和經濟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根據安徽省定價目錄規定,制定或者調整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
(八)其他重大事項。
縣區政府(管委)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各縣區政府(管委)自行確定,報市政府備案;縣級以上政府部門重大決策事項的具體範圍,由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管理許可權,結合各自“三定方案”擬訂,經本部門辦公會議通過,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有關突發事件應對的行政決策程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六安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六政〔2006〕28號)的相關規定。有關規範性檔案制定的相關程式,按照《安徽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省政府令第149號)、《六安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六政〔2005〕51號)等執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行政決策程式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執行國家秘密保守制度,保護合法的商業秘密,維護個人隱私。

四、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基本工作制度

(一)建立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和聽證制度
要建立健全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完善重大行政決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統,增強重大行政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制定與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政策,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推行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要擴大聽證範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民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都要進行聽證。要規範聽證程式,科學合理地遴選聽證代表,確定、分配聽證代表名額要充分考慮聽證事項的性質、複雜程度及影響範圍。聽證代表確定後,應當將名單向社會公布。聽證舉行10日前,應當告知聽證代表擬做出行政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確保聽證參加人對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平等、充分的質證和辯論。對聽證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要吸收採納,意見採納情況及其理由要以書面形式告知聽證代表,並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
(二)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制度
要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重大行政決策機制。各級各部門應當結合實際需要,積極從各類高校、技術院所和社會各界聘請有高級職稱和專業特長的專家、學者成立專家庫或者擔任專業技術顧問,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論證結果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三)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在作出決定前要交由法制機構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決策。各級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機構,配備必要的法律專業人員和物質技術條件,確保法制工作機構充分發揮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的作用。沒有專設法制工作機構的部門應當明確相關科室和人員,履行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的職能。
(四)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製度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經政府及政府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杜絕擅權專斷、濫用權力。行政機關會議集體審議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主要負責人應當末位發言,充分聽取其他會議組成人員發表的意見和建議。
(五)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後評價制度
要加強對重大行政決策活動的監督,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制度和機制,明確監督主體、監督內容、監督對象、監督程式和監督方式。各級政府各部門做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要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效果評估等方式,及時發現並糾正決策存在的問題,減少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
(六)建立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要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要堅決制止和糾正超越法定許可權、違反法定程式的決策行為。對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未經集體討論做出決策的,要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給予處分。對依法應當做出決策而不做出決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要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五、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

(一)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的準備
1、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調研。行政機關擬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前,應當確定承辦機構具體負責行政決策的調研、方案起草與論證等前期工作。承辦機構應當主動徵求法制、政策研究、決策諮詢等機構及法律顧問的意見,必要時可以依法委託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有相應能力的組織完成專業性工作。承辦機構應當深入開展調研工作,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有關情況,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和建議,形成決策調研報告。
2、擬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備選方案。承辦機構應當根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提供有效的決策備選方案。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問題或者存在爭議經協商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事項,應當根據公眾、專家或部門的不同主張擬訂兩個以上決策備選方案。擬訂決策備選方案應當做到決策目標的科學性、明確性、務實性和完整性。
3、徵求對備選方案的意見。對涉及面廣、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機構應當採用報刊、網際網路、廣播電視等媒介公布,或者採取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方式,充分聽取社會公眾對決策備選方案的意見,並將意見及採納情況形成報告。
4、對備選方案進行風險評估。根據國家、省有關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要求,對事關廣大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必須事前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可能存在的社會穩定風險,從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能性、可控性等方面,分析評估不穩定因素的風險程度、可控程度,最大限度地防止、減少和化解不穩定隱患和問題。
(二)重大行政決策的審議決定
1、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行政機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徵求意見等形式替代會議決定。
2、會議審議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必須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可舉行。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在廣泛聽取會議組成人員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代表本行政機關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行使決策權,可以對審議的事項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擱置及再次審議的決定。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一般應當根據多數組成人員的意見作出決定,也可以根據少數組成人員的意見或綜合判斷作出決定,但應當說明理由。
3、行政機關應當做好重大行政決策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決策會議舉行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人員、缺席人員、列席單位及人員、特邀專家等基本情況;決策事項以及主要問題;審議過程及會議組成人員的意見;其他參會人員的意見;主要分歧意見;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的決定。
(三)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
1、行政機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後,應當進行工作任務和責任分解,明確執行機構和工作要求。執行機構應當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行政決策,並將決策執行情況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執行機構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行政決策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部分不能實現的,應當及時報告決策機關,並向決策機關提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的建議。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停止執行或修正的,可以向決策機關或決策執行機構提出質疑或建議。決策機關可以根據執行機構提出的建議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提出的建議,作出相關決定,並答覆建議人。出現緊急情況的,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可以直接作出決定,但必須記錄在案。決策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重大行政決策決定的,決策機關和執行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儘量避免或減少損失。
(四)行政決策程式的特別規定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嚴格按照上述程式規定嚴格執行。為切實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除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外,對於非重大決策,行政首長可以決定適當簡化決策程式,但應切實保障行政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合法性,依法應當聽證的,嚴格執行聽證程式。

六、加強組織領導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級各部門要從切實加強黨的執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認識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深刻理解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和主要程式,真正把決策機制的各項基本準則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各部門要建立由主要負責人擔任第一責任人的科學民主依法決策領導工作機制,切實強化組織領導,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
(二)明確責任,嚴肅紀律。各級各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制定落實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具體辦法和配套措施,確定不同階段的重點,有計畫、分步驟地向前推進。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實施定期考評。對貫徹落實不力的,要嚴肅紀律,予以通報,並追究有關人員相應的責任。考評結果要與獎勵懲處、幹部任免掛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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