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及發展
起源於歐洲,在1896年第1屆奧運會上,腳踏車項目就被列入正式比賽項目。在奧運會發展的初期階段,只有場地、公路兩個分項的比賽。而且在小項的比賽距離和成績統計上變化較大。在20世紀20~40年代,場地、公路腳踏車比賽設項都相對趨於規範;20世紀50年代之後,國際自盟對奧運會腳踏車比賽的項目設定、競賽方法進一步規範化。賽事規則
運動員按照規定的間隔時間單獨出發,以運動員到達終點的成績排定名次,優者列前。在奧運會上,終點計時至少精確到1/100秒。該項目在奧運會的比賽距離為男子40至50公里、女子20至30公里。每名運動員必須在出發前15分鐘到檢錄處報到,並檢查比賽裝備。參賽運動員出發時必須由同一名裁判員扶車。發令員要倒數讀秒,發出出發指令。如果運動員出發遲到了,其成績應按原定的出發時間算起。
比賽中,如果運動員被另外一個運動員追上,運動員之間不能相互配合領騎。在超越與被超越過程中,運動員不得進入對手左右2米,前後25米的空間。隨隊車輛也必須服從有關行車規定。如果運動員的車輛出現故障,可自行處理故障或由跟隨的器材車進行處理,但器材車必須停在路邊進行操作。
賽道設施
一般選擇路面比較平坦,整個賽道起伏較小的路段。賽道要安全,並有完好的路段標誌。每隔5公里,要標明運動員所剩下的騎行距離。在上坡的路段,每公里都要有標誌。比賽開始後,路段只能由運動員和尾隨的器材車以及裁判車輛使用。在起點附近,組委會還必須提供一個至少800米長的環行路段,作為運動員的熱身區域。如果賽道為雙向行駛路段,賽道中央必須設定隔離帶。轉折點要放置轉折標誌。在比賽的起點線上要設定運動員出發台。出發台前方要放置倒計時鍾提示運動員出發。所有運動員要根據預先排定的出發時間從出發台上起跑。終點線要設定電動計時壓條或光電感應計時設備。終點處還應有三維終點攝像設備和電子顯示屏。在起點處還應設有運動員休息準備區和檢錄、驗車區域,以及裁判員工作區域。
器材要求
賽車的規格與要求腳踏車全長不超過185厘米,寬度不超過50厘米,重量不少於6.8千克。車座長度應在24至30厘米之間,中軸與地面的距離應在24厘米與30厘米之間,腳踏車前後輪直徑必須相同。車輪的直徑:最大70厘米,最小55厘米。此外,場地腳踏車不能使用活飛輪、變速器和剎車裝置。參賽裝備在比賽中,運動員要穿帶袖的騎行服和短褲,可以是連體的。短褲的褲邊應當在膝蓋以上10厘米。在公路比賽中,運動員穿的風雨衣必須是透明的或符合該項目比賽的防雨服。運動員必須戴安全頭盔。
參賽標識及規格通常號碼布和號碼牌要用白色底板,黑色字樣。而且,字型、布底和車牌的大小,要符合規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