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員

二、對偵查部門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 三、對案件審查中發現的漏罪、漏犯進行認定和追訴。 六、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並對法庭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公訴員

對人民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官的稱呼。公訴員主要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公訴人員職責

一、對公安機關、本院自偵部門移送起訴及上級院移交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退回補充偵查、移送審查、提起公訴或不起訴。
二、對偵查部門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
三、對案件審查中發現的漏罪、漏犯進行認定和追訴。
四、對重大、疑難案件進行提前介入和偵查引導取證。
五、對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決定使用簡易審理或普通程式簡易審理及普通程式審理的意見。
六、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並對法庭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七、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並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依法提出抗訴、提請抗訴或建議提請抗訴。
八、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做好“青少年維權崗”的創建工作。
九、制定本院公訴工作的相關規定、規則、細則和辦法。
十、檢察長交辦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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