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
公眾人物,其實是人格權及其保護中的一個概念,是民法的概念,同時也是新聞學的概念。人格權法編第五十五條:“為社會公共利益進行輿論監督,可以披露社會公眾人物的有關隱私。”“被監督人不得就此主張侵害隱私權”。這個建議稿發表在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辦的《民商法前沿》上。在此之前,曾經還有一個更為詳細的條文草案,詳細地說明了公眾人物的界定,就是“領導人、藝術家、影視明星、體育明星、社會活動家等”。類別
從理論上,公眾人物可以有多種分類:以行為人主觀意願為標準,可區分為自願性公眾人物和非自願性公眾人物。自願性公眾人物是指在主觀上追求或放任自己成為公眾人物並在客觀上成為公眾人物的人。例如體育明星、影視明星、高級官員等人物,在主觀上具有希望或放任自己被一般社會公眾所熟知,在客觀上已經為公眾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非自願性公眾人物是指往往沒有追求或放任出名或成為社會公眾關注的結果的主觀意圖,而是由於具有新聞價值的重大事件的發生,經過新聞媒介的傳播而成為公眾熟知的與這件事件有聯繫或牽連的人。非自願公眾人物還可以具體劃分為附屬性公眾人物、偶然性公眾人物和轉化性公眾人物。
該種分類的意義在於,為自願性公眾人物和非自願性公眾人物的名譽權保護的區別對待提供依據。這種區分也已成為法制健全國家處理名譽權、隱私權與新聞輿論監督權、公眾知情權關係的一個重要原則。
另外,還可以把公眾人物劃分為政治性公眾人物和社會性公眾人物,這是從公法的角度,以對公共官員的特殊要求為標準而做的劃分。
此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還把公眾人物分為完全的公眾人物和有限的公眾人物,從而從時間屬性上判別公眾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