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買回權。包括原所有者及其繼承人主張買回被徵收不動產的權利和徵收單位出賣被徵收的不動產時,原所有者及其繼承人優先購買的權利(優先購買權)。買回權的性質不是退回公用徵收的補償金和收回被徵收的不動產,而是公用徵收單位和原所有者之間的一般的所有權轉讓的行為。原補償金額只具有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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