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徵收附屬程式

公用徵收附屬程式是插入公用徵收一般程式之中的以減少其複雜性的法律技術。有三種:(1)協定轉讓。公用徵收單位和不動產所有者,在公用徵收程式中通過協定解決用徵收中的問題。協定的範圍包括所有權的轉移和補償金。它可以在公用徵收程式結束前的任何階段進行。通過協定可以簡化程式,節省公用徵收的時間和費用。(2)請求全部徵購。公用徵收只包括某項不動產的一部分,如果所有者對其餘部分不能有效利用時,可以請求徵收單位購買不動產的餘留部分。如被徵收的土地的餘留部分太小無法利用,或不好利用。

(3)買回權。包括原所有者及其繼承人主張買回被徵收不動產的權利和徵收單位出賣被徵收的不動產時,原所有者及其繼承人優先購買的權利(優先購買權)。買回權的性質不是退回公用徵收的補償金和收回被徵收的不動產,而是公用徵收單位和原所有者之間的一般的所有權轉讓的行為。原補償金額只具有參考價值。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