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權

公正權是現代人權的核心內容,它賦予每個人得到公平對待的資格。公平對待的公正權延伸到稅法領域,則是納稅人應享有稅法適用的公正權。公正權除包含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經濟歧視的權利外,還必須包含當主體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享受有效法律補救的權利。

簡介

公正權是現代人權的核心內容,它賦予每個人得到公平對待的資格。《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就宣稱:“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

這意味著,“在具備一套實在法體系的共同體內,每個成員都必定享有兩項權利,即受法律平等保護的權利和法律下自由的權利“,“享有法定公正權利是人權在法律和政治方面的具體運用”。

公平對待的公正權延伸到稅法領域,則是納稅人應享有稅法適用的公正權。由於公正權主要是一項積極的接受權,用霍菲爾德的權利概念分析,它是一項要求權。因此,相對應的政府負有嚴格實施該原則的義務,以保障要求權的實現,體現在稅法的基本原則上就是稅收法律主義和稅收公平主義兩項原則。稅收法律主義是指“稅的課賦和徵收必須基於法律的根據進行。沒有法律的根據,國家就不能課賦和徵收稅收,國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納稅款”,稅收法律主義原則是整個稅收立法、執法與司法的黃金法則,它為國家權力的行使畫定了嚴格的界限,也為納稅人權利的保有和隔離樹立了界碑。因此是納稅人基本權保障最核心、最根本的原則,也與後文論及的納稅人享有的不受專橫干涉的自由權有密切聯繫。以此為基礎的稅收公平主義是指“稅收負擔必須在國民之間公平分配,在各種稅收法律關係中,國民的地位必須是平等的”,稅收公平包括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兩方面,前者是相同的情況同等對待,後者是不同的情況區別對待,區別對待的程度應與情況的差異相對應。縱向公平在稅法中的通俗表達即為應能負擔原則,此原則是公平對待的公正權在課稅思想上的必然體現,其內容除了要求稅收“公平”“中立”之外,還要求稅收立法上實行“量能課稅”,即根據納稅人的經濟負擔能力分配稅收負擔。

內容

公正權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不受歧視權。納稅人納稅不受歧視,獲得稅法適用的平等對待,既不應因其身份地位不同而享有某種特別優惠的稅收待遇,也不應因民族、宗教、膚色、出身、語言等而受到特別不利的稅收待遇。加拿大《納稅人權利宣言》中明確賦予納稅人“不受歧視權“--納稅人有權得到稅務人員根據法律和事實所作出的公正的徵收合理稅款的決定。英國《納稅人權利憲章》中規定:“在相同的情況下,您將獲得與其它納稅人一樣的待遇”,不受歧視權保障全體納稅人在稅法適用上一律平等,只相應其稅負能力承擔納稅義務,不接受稅負能力之外的任何差別。
2.應能負擔的權利。在納稅成為每個國民的當然義務的租稅國家,稅收負擔應根據納稅人的經濟負擔能力公平分配,是正義理念和公正權在稅法中的必然要求。它作為一項要求權,要求稅收立法者在選擇課稅對象時,要斟酌納稅人的個人條件,如生存保障、扶養義務、特別急難以及資本維持等,要區分生存權財產、資本性財產和投機性財產區別對待,慎重對待直接稅和間接稅的比例安排,儘量使租稅人稅化,以保障納稅人在合乎比例原則下公平負擔納稅義務的權利。
3.接受正當程式的權利。稅法的實施在實踐中更多地體現為政府稅收征管權的行使,因此,正當程式是保障納稅人稅法適用公正權不可缺少的內容。具體體現在稅務行政處分和課稅調查兩階段。納稅人在接受課稅調查時,有權對該項調查事前接受通知,對調查的必要性、範圍接受說明的權利;課稅調查實施時,不得超出說明以外進行;納稅人在接受稅務行政處分時,有事前辯解的權利,並要求用文書明示處分的具體理由的根據的權利。涉及稅務糾紛時,納稅人有以公正程式予以解決的權利。
4.公正複議與訴訟的權利。在現代法律社會,公正權除包含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經濟歧視的權利外,還必須包含當主體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享受有效法律補救的權利。這在稅法的公正適用中,則演繹為納稅人享有公正複議與訴訟的權利。

依據

稅收法律關係公法債權的性質,使得應納稅額的核定權、徵收管理權均由稅務機關行使,納稅人相對於稅務機關而言,處於弱勢和易受侵害的地位,因此賦予納稅人在認為法律沒有被正確運用的情況下向稅務部門提出複議申請,且在稅務部門獨立審查的結果仍不能使納稅人滿意的情況下,納稅人到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對於保障納稅人享有稅法適用的公正權具有重要意義。此項權利基本上無一例外地在各國稅法中得以規定。

如美國《納稅人權利宣言》第7條規定“抗訴和公正的複議權”,“如果你對應納稅額或我們的某些徵稅行為有不同意見,你有權要求國內收入署抗訴辦公室複議,你也有權對國內收入署作出的有關納稅義務和徵稅行為的任何決定提出抗訴。”

加拿大《納稅人宣言》規定了“公正的複查權”“如果你認為未得到公正的對待,則有權對評審提出異議。但必須在一定的時間內行使此權利。一旦你發出異議書,我們將就你的案卷作公正的複查,若結果仍不令你滿意,則可以抗訴法庭。”

英國《納稅人權利憲章》以及OECD《納稅人宣言》範本也都規定了獨立抗訴與複查的權利。

我國《稅收征管法》第7條、第74條規定了納稅人申請行政複議權和行政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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