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產權

公有產權

公有產權是指財產的權利界定給公眾行使,即任何人在行使對公共資源的某項選擇權利時,並不排斥他人對該資源行使同樣的權利。公有產權的本質特徵在於公共性,即非排他性。公有產權制度中的生產資料、生產條件、生產過程和生產結果都歸共同體全體成員所有,而不屬於任何成員個人,更不屬於非共同體內成員。

基本信息

特點

公有產權公有產權
首先,在公有產權條件下,每個成員對全部財產擁有完全重合的權利,而在私有產權條件下,個人權利的大小取決於其擁有財產的多寡。

其次,在公有產權條件下,任何成員的決定都將影響全體成員的利益,因而具有完整的不可分性。

再次,在公有產權條件下,單個成員無權做出財產的轉讓或者出售決定,否則將會直接損害全體成員的利益。

現實中的公有產權必定在一定社會範圍共有,在這一“範圍之內”要有確定的產權主體,對這一“範圍之外”的行為主體則必須具有排斥性;在公有產權的社會範圍內,它具有排斥任何個人對產權的獨占和壟斷,排斥個人對具體財產的侵占。產權的私有和公有歸根到底是生產的社會化程度決定的,在生產社會化基礎之上的財產社會化聯合和占有是產權公有性質的根本標誌。純粹的私有產權應當是財產個人所有和個人占有相結合的,是沒有實現分解的財產權利關係。因此,私有產權和公有產權存在著動態的轉化過程,以混合交織的狀態並存。

交易

公有產權公有產權
公有產權交易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整體運營效益。

(二)促進規範交易,防止公有資產流失,

(三)分級審批,進場交易的原則。

(四)公開、公平、公正、有償的市場化原則。

公有產權交易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一)拍賣交易;

(二)競價交易;

(三)招標交易;

(四)協定交易;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禁止交易的公有產權:  (一)法律、法規和規章明文禁止的;

(二)產權歸屬關係不清的;

(三)處置許可權有爭議的;

(四)已實施抵押擔保和司法、行政仲裁等強制措施的;

(五)合法契約規定期內不得交易的;

(六)委託方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真實的;

(七)未取得相應批准檔案的。

優劣

公有產權公有產權
雖然公有產權排除了個人通過擁有物質生產資料占有他人勞動成果的權利,但是由於產權界限不清晰,對於共同體內的個體成員,其在交易過程中付出的成本與收益往往並不對等。即相比於私有產權制度,公有產權存在外部性問題。個體成員可以獲得運用公共生產資料進行生產得到的全部收益,而成本則由共同體內全部成員共同負擔。如此看來,公有產權制度的套用降低了資源配置效率,並導致了共同體中的個人機會主義行為。

然而,公有產權並不具有絕對的制度劣勢。

首先,公有產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社會分配公平。公有產權使所有生產資料、生產條件、生產過程和生產結果歸共同體全體成員所有,減小了人們在初始資源稟賦上的差異,使共同體內的每一個成員有平等分配財富的權利。另外,公有產權制度賦予了國有和集體企業吸納就業的職責,就業的增加也促進了社會分配的公平。

其次,同一制度安排在不同的市場環境下有不同的效率表現,公有產權在一定市場條件下較私有產權更具有效率優勢。在競爭程度相對較低,壟斷程度較高的市場結構中,由於信息不對稱,存在信息優勢方和信息劣勢方,私有產權不能通過成本和收益相對應而實現激勵,從而信息優勢方會利用信息優勢牟利,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公有產權組織的企業由於處於政府的直接監督之下並具有實現社會責任的目標,即使處於信息優勢,其利用機會主義行為牟利的可能性相對於私有產權大大減小,從而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將更具有保證,同時在壟斷的結構下公有產權更能發揮規模經濟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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