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號:88]公(教)字24號
發布日期:1988-3-3
執行日期:1988-3-3
公安部所屬普通高等學校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公安專門人才,實行軍事化管理。按照國家教育委員會一九八七年四月發出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結合公安高等學校的特點,制定招生工作的暫行辦法如下:
一、招收對象和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報考公安高等學校:
(一)擁護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熱愛人民,遵紀守法,勤奮學習,志願獻身公安事業;
(二)高中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三)身體健康,符合從事公安工作所要求的身體條件;
(四)未婚,年齡不超過二十二周歲(外語專業不超過二十周歲);
參加公安工作兩年以上,有實踐經驗的優秀在職公安幹警經所在單位推薦,年齡可放寬到二十八周歲,婚否不限;
公安戰線英雄模範和一、二等功榮立者,經所在單位推薦,年齡、工齡、婚否不限。
二、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凡報考公安高等學校的考生,除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第四章規定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標準進行考核外,還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的政治審查。要強調考生本人思想進步,品德優良、作風正派,組織紀律性和法制觀念強,勇敢機警,志願並適於做公安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錄取:
政治思想落後,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言行的;
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道德品質不好的;
受過刑事處罰、曾被勞動教養或少年管教的以及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親屬(指與考生在政治上、經濟上有直接聯繫的)在國外或香港、澳門、台灣等地擔任反動職務、從事反革命活動,本人劃不清界限的;
直系親屬中有被處死、關押的犯罪分子或犯有嚴重政治錯誤,本人劃不清界限的;
其他原因不適於做人民警察的。
三、身體條件檢查
除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身體健康狀況標準外,對報考公安高等學校的考生要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男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於1.70米(個別省不低於1.65米),體重不低於50公斤;女性考生身高不低於1.60米,體重不低於45公斤;
(二)左右單眼裸視力,理科類專業應在1.0以上,文科類應在0.7以上,矯正視力應在1.0以上;所有專業的考生都必須無色盲、色弱;
(三)兩耳無重聽;
(四)無口吃;
(五)五官、體型端正,面部無明顯特徵、缺陷(如唇裂、對眼、斜眼、斜頸、各種疤麻等),無重度平跖足(平腳板),無各種殘疾。
女生在招生總數中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四、考試與錄取
報考公安高等學校的考生,參加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核,提前單獨錄取。各地招生辦公室可將報考高等公安學校進入最低控制分數線(不分重點院校與一般院校分數線)以上的考生檔案材料一次投檔,由公安高等學校進行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未被錄取的考生,可參加其他高等學校的錄取。如按原計畫錄取不能保證質量,允許調到其他省、市、自治區錄取。
為了做好錄取工作,各地招生辦公室可將報考公安高等學校進入錄取分數線的考生名單(含姓名、住址、考分、年齡等情況)在錄取前提供給當地公安機關和院校招生人員,以便及早進行政治審查和面視,保證錄取工作順利進行。
對公安系統的英雄模範和一、二等功榮立者,總分低於最低控制分數二十分以內,對具有兩年以上公安工作實踐經驗的優秀在職公安幹警,總分低於最低控制分數線十分以內,均可提供檔案,由院校審查錄取。
五、學制和待遇
(一)本科學制四年,學生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合格,準予畢業,發給高等學校本科畢業證書,按本科畢業生待遇分配在公安機關工作。
(二)學生入學後,著人民警察服裝,享受公安專業獎學金。
六、宣傳及報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和招生院校要積極向考生做好宣傳工作,各地招生辦公室、有關中學應予以協助,向考生講解公安高等學校招生的有關規定,指導符合條件的考生報考。
考生需單獨填報志願,具體辦法由各省招生辦公室決定。填報公安高等學校志願的考生,仍可報考其他高等學校。
對志願報考公安高等學校的考生,招生人員可到考生所在地和有關中學,了解考生政治思想表現及其他有關情況。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專科學校可參照本辦法做好招生工作。
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所屬院校招收地方高中畢業生的工作,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於軍事院校招收地方生的辦法執行。
九、組織領導
公安部所屬普通高等學校的招生工作,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公安部的統一部署,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進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要和公安系統招生院校聯合成立招生領導小組(由公安廳、局牽頭),具體負責招生工作和處理招生遺留問題。經協商同意,也可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為招生院校代招學生。參加招生的各有關單位要通力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招生工作。
十、其它
(一)在招生工作中,有關人員應嚴格遵守招生紀律,注意防止和抵制不正之風。如發現徇私舞弊、“走後門”等不正之風,應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本辦法由公安部、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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