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共公安縣委、公安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公安縣縣級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公發〔2010〕7號)精神,設立公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正科級機構,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掛公安縣公務員局(正科級)牌子。

基本信息

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人事局、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將擬訂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和境外就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縣商務局。

(三)取消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制定企業懲處職工基本準則等職責。

(四)取消已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五)增加為重點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規範性檔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並負責監督管理;加強區域人才合作,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綜合管理人才資源開發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事代理工作。

(三)擬訂並組織實施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的組織協調工作;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公共創業服務體系;擬訂年度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和就業援助制度;負責就業、失業、失業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工作,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縣就業形勢穩定和失業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負責落實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企業年金政策和標準;貫徹執行社會保險關係轉續實施辦法;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並負責基金預算的執行;承擔參加養老保險退休人員的社會管理工作。

(五)統籌建立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負責民辦培訓機構的資格許可和監督管理,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

(六)負責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業勞動標準政策和勞動定額標準,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總體方案,加強事業單位人員巨觀管理;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建立科學化、規範化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八)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承辦各類專家、高層次人才的選拔申報和管理服務工作;參與人才巨觀管理和人才資源整體開發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務綜合管理和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牽頭擬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政策,組織、參與和監督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軍隊轉業幹部及隨調家屬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落實中、省、市關於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政策和維穩工作責任制;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公務員錄用、考核、任免、獎勵、職位管理、交流、培訓、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公務員、聘任制公務員及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相關辦法;負責建立行政機關公務員“確責、履責、問責”責任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行政機關公務員通用能力席位標準和管理辦法,建立行政機關公務員科學考評機制;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綜合管理全縣獎勵、表彰工作,指導和協調各部門全縣性表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懲戒辦法;加強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能力建設,提高行政效能。

(十一)建立健全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監督執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主管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依法對企事業單位實施監察,組織查處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十二)為重點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公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科)。

協助局領導對政務、業務等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辦檢查;負責文秘與公文處理、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會議組織、機要、保密、檔案、綜合治理、信訪、政務值班、後勤保障及接待聯絡等工作;協調本系統維穩及應急工作;管理機關公共事務;負責機關文明創建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開展文明創建;承擔政務信息、調研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機構編制、工資福利、專業技術職務、年度考核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幹部教育培訓規劃;承辦幹部的培養、考察、選拔調配工作;負責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組織實施爭先創優工作;負責人員信息統計、計畫生育和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和監督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仲裁辦)。

組織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規範性檔案,統籌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普法、法制宣傳、依法治理、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監督檢查依法行政情況;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清理、備案工作;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轄和協查工作,協調處理重大勞動保障違法事件和突發事件;指導用人單位依法規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建立勞動人事爭議預防機制,為用人單位辦理勞動契約(聘用契約)鑑證;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制度和政策;協調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

(四)財務與基金監督科。

負責編制社會保險基金、再就業等專項資金預決算草案,並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擬訂社會保障基金、就業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本系統財務及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基金管理和內部財務審計工作。

(五)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促進城鄉勞動者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並指導實施全縣公共就業服務管理體系發展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和管理辦法;組織實施促進就業、創業帶動就業扶持政策和創業示範基地建設;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並指導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綜合管理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招聘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農民工工作政策和規劃;擬訂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者跨地域有序流動的政策,綜合管理進城務工農民及外來勞動力;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職業能力開發政策和規劃;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擬訂並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指導企業職工培訓工作;綜合管理失業保險工作;負責審核企事業單位失業人員的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的給付。

(六)軍轉幹部安置辦公室。

擬訂並組織實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家屬安置計畫和軍隊轉業幹部培訓規劃;協調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協調督辦企業軍轉幹部解困政策落實和維穩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綜合管理專業技術人員隊伍;擬定並組織實施高中級人才培養規劃;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計畫;負責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津貼人員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管理、受聘專業技術人員聘後管理、縣直事業單位聘任專業技術人員工資兌現前的審查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八)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承擔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組織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並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人事管理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崗位設定方案核准和認定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工作;協調部分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服務項目和計畫;擬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規劃和本縣經濟發展急需人才的儲備計畫;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協調管理人力資源信息統計網路和資料庫。

(九)公務員管理科。

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調任轉任、職位聘任等制度;建立行政機關公務員“確責、履責、問責”責任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公務員通用能力席位標準及能力建設相關制度;綜合管理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工作;擬訂政府獎勵表彰政策,指導和協調全縣性獎勵表彰活動;審核上報國家、省、市表彰獎勵和以縣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公務員懲戒政策。

(十)工資福利科。

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政策、標準和調控措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類津貼補貼制度,核准機關事業單位福利性補貼的發放;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崗位培訓、工資標準確定和考核晉級的綜合管理;綜合管理離休、退休、退職和福利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核准手續;辦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核准手續;綜合管理全縣勞動關係工作,負責勞動契約管理;參與縣級企業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負責縣內勞動標準和勞動定額管理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訂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及有關政策,承辦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發布工作;審核企業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並監督實施;管理企業職工福利工作。

(十一)養老保險科。

綜合協調養老保險工作;監督實施參保離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的領取標準、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個人帳戶管理;辦理參加養老保險統籌企業職工退休核准手續;辦理企業因病、非因工傷殘職工提前退休審核申報手續;擬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審核養老保險統籌單位退休職工、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職工的參保情況和死亡職工遺屬、因病、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擬訂並組織實施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地方性規範檔案,承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退休金領取條件的審核工作。

(十二)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科。

綜合協調職工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工作;制訂基本醫療保險病種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認定和年審;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及費用結算辦法,並對其執行醫療保險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公(工)傷認定及因公(工)致殘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十三)行政審批科。

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工作。

人員編制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2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1名,工會主席1名,公務員管理局專職副局長1名,總會計師1名;內設機構中主任2名,科長11名。

工勤人員編制4名。

其他事項

(一)原縣人事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事業單位成建制劃歸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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