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鑑定人

公安機關鑑定人是指依法取得鑑定人資格並被公安機關鑑定機構聘任,從事法醫類、痕跡檢驗、理化檢驗、檔案檢驗、聲像資料檢驗、電子物證檢驗、心理測試和警犬鑑別等檢驗鑑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公安機關鑑定人

【注音】gōngānjīguānjiàndìngrén

【釋義】是指依法取得鑑定人資格並被公安機關鑑定機構聘任,從事法醫類、痕跡檢驗、理化檢驗、檔案檢驗、聲像資料檢驗、電子物證檢驗、心理測試和警犬鑑別等檢驗鑑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2005年12月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本辦法所稱的鑑定,是指公安機關鑑定機構及其鑑定人為解決案(事)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運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理論和成果,依法對有關的人身、屍體、生物檢材、痕跡、物品等,進行檢驗、出具鑑定意見的科學實證活動。”

“鑑定人登記管理工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遵循依法、公正、及時的原則,保證登記管理工作規範、有序、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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