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鑑定人
【注音】gōngānjīguānjiàndìngrén
【釋義】是指依法取得鑑定人資格並被公安機關鑑定機構聘任,從事法醫類、痕跡檢驗、理化檢驗、檔案檢驗、聲像資料檢驗、電子物證檢驗、心理測試和警犬鑑別等檢驗鑑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2005年12月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本辦法所稱的鑑定,是指公安機關鑑定機構及其鑑定人為解決案(事)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運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理論和成果,依法對有關的人身、屍體、生物檢材、痕跡、物品等,進行檢驗、出具鑑定意見的科學實證活動。”
“鑑定人登記管理工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遵循依法、公正、及時的原則,保證登記管理工作規範、有序、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