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是證券交易所的一種組織類型。由投資者組織起來的股份有限公司性質的證券交易所。該種證券交易所只提供場地、設備、人員等,在政府主管機構的管理與監督下,吸收各類證券商在集中的交易市場內自由地買賣並集中交割,收取發行公司的“上市費”,並抽取證券成交的“經手費”,但不參與本所上市證券的買賣。這種公司制的交易所,自負盈虧,實際上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私人公司。作為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本身的股票,一般不上市進行公開交易。如世界上最大的證券交易所之一的倫敦證券交易所屬於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股東多為交易所成員,每一股東擁有的股票不得超過200股。證券交易所的另一組織類型是會員制,如紐約證券交易所、東京證券交易所均屬於會員制證券交易所。

詳情

從股票交易實踐可以看出,這種證券交易所要收取發行公司的上市費與證券成交的佣金,其主要收入來自買賣成交額的一定比例。而且,經營這種交易所的人員不能參與證券買賣,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證交易的公平。

由於證券交易所是以向證券商提供服務為主要業務的經濟實體,故此組織結構與股份公司極其類似,通常都必須設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董事長和總經理等機構。同時,因為證券交易所的特殊業務要求,其機構設定也要反映證券交易活動的實際需要,常設有業務部、財務部、仲裁部、研究部和文秘部,分別提供與證券交易有關的各環節服務。

其中,股東大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決策機構,主要確定證券交易所的長期發展規劃,決定董事會人選以及其他有關重大事宜。董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審定重要業務和財務方針,擬定預決算及盈餘分派計畫,核定證券商名單,核定收取費用的數額,核議證券交易人員的資格並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審定向股東大會提出的議案和各項報告,高級職員的選聘和解聘,以及決定其他依照證券交易所章程應予決定的事項。監事及其所組成的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常設監督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監督董事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具體包括審查年度決算報告,監督證券交易所業務,檢查交易活動所涉及賬目等。經理機構包括總經理,是由董事會聘請產生的、負責證券交易所日常業務活動的機構,直接對董事會負責。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組織結構,如下圖所示: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特點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一般是按照《公司法》和《證券交易法》的規定設立的,具有如下特點:

1、證券交易所是獨立的法律主體,雖然證券交易所可以由證券商投資興辦,但在法律上與證券商的地位相互獨立。

2、證券交易所是獨立的經濟實體,它只為證券商從事證券交易活動提供所需的物質條件和服務,證券交易所的職員不參與具體的證券交易活動。

3、證券交易所有權向證券發行公司索取證券上市費,並向證券商收取證券成交的其他費用,具體收費比例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執行,亦可以採取契約方式約定。

評價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因其本身不直接參與證券買賣,在證券交易過程中處於中立地位,故有助於保證交易的公平;同時,由於它的主要職責是提供證券交易所需的各種物質條件和服務,業務活動比較單純,有利於向證券商提供儘可能完備的交易設施和服務。

但是,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也具有某些缺點。由於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收入主要來自於買賣雙方的證券交易成交額,證券交易額的多少與交易所利益直接相關,從而使證券交易所成為獨立於證券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人。證券交易所為了增加收入,可能會人為地推動某些證券交易活動,容易形成在證券交易所影響下的證券投機,進而影響證券交易市場的正常運行。與此同時,有的證券交易參加者為了避開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昂貴上市費用和佣金,可能會將上市證券轉入場外交易市場去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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