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護照

公務護照

公務護照由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以及外交部委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門頒發給中國各級政府部門副縣、處級(含)以上公務員、中國派駐國外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和駐聯合國組織系統及其專門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其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公務普通護照由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以及外交部委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門頒發給中國各級政府部門副縣、處級以下公務員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因公出國人員等。

基本信息

護照分類

公務護照公務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分為外交護照、公務護照、普通護照特區護照。公務護照又分為公務護照和公務普通護照。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公務普通護照統稱為“因公護照”。
公務護照是發給國家公務人員的護照,也有的國家稱這種供政府官員使用的護照為“官員護照”。此外,各國都把這種護照發給駐外使(領)館中的不具有外交身份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和成年子女。
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

頒發對象

公務護照主要頒發給各級政府部門副處級以上官員、派駐國外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和駐聯合國組織系統及其專門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其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公務普通護照主要頒發給各級政府部門副處級以下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因公出國人員等。

頒發單位

外交部負責頒發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公務普通護照,並辦理上述因公護照的各類手續。自2002年5月1日新版外交護照啟用後,外交護照統一由外交部簽發。
經外交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各計畫單列市、經濟特區和沿海開放城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負責頒發公務護照和公務普通護照,並辦理上述因公護照的各類手續。新版外交護照啟用後,外交護照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負責向外交部領事司申辦。目前,包括外交部全國共有60家因公護照的頒發機關。

免簽國家

韓國
2014年11月10日中韓兩國當天簽署了關於雙方持有外交官、公務護照免簽證的協定。
根據協定,2013年8月生效的中韓“關於持外交官護照互免簽證的協定”適用範圍將擴大到中國和韓國持公務護照的人。持有外交官護照、有效公務護照的兩國公民可免簽證進入對方國家,最長可停留30天。
該協定自兩國互相通知完成相關國內程式的日期30天后生效。

2017年12月19日,中國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以互換照會方式再次修訂《中阿關於互免持外交護照人員簽證的諒解備忘錄》,將兩國持普通護照人員納入免簽範圍。由於此前阿聯已經對中國持普通護照人員開放免簽,此次修訂意味著中國同樣給予阿聯公民免簽待遇。

中外互免簽證情況一覽表

序號 協定國 互免簽證的證件 備 注
1. 阿爾巴尼亞 外交、公務護照
2. 阿富汗 外交護照
3. 阿曼 外交、公務護照
4. 阿根廷 外交、公務護照
5. 亞塞拜然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6. 阿聯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30日內) 2016年1月11日生效
7. 埃及 外交、公務護照
8. 衣索比亞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入境之日起不超過30天(2015年12月7日生效)
9. 愛爾蘭 外交護照 90日內免簽 (2015年9月23日起生效)
10. 愛沙尼亞 外交護照 每180天最多停留90天(2016年3月3日生效)
11. 安哥拉 外交、公務護照
12. 安提瓜和巴布達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13. 奧地利 外交護照 每180天最多停留90天(2016年3月3日生效)
14. 白俄羅斯 外交、公務護照
15. 巴西 外交、公務護照
16. 巴貝多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2014年8月2日起實施
17. 巴哈馬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停留30日以上人員,需事先辦妥簽證)
18. 巴拿馬 外交、公務護照、公務普通護照
19. 巴基斯坦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20. 保加利亞 外交、公務護照
21. 貝寧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22. 比利時 外交護照 每180天最多停留90天(2016年3月3日生效)
23. 波赫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1
24. 波蘭 外交、公務護照
25. 玻利維亞 外交、公務護照、公務普通護照
26. 蒲隆地 外交、公務護照、公務普通護照 2014年11月25日生效
27. 朝鮮 外交、公務護照、公務普通護照
28. 赤道幾內亞 外交、公務護照
29. 丹麥 外交護照 每180天最多停留90天(2016年3月3日生效)
30. 德國 外交護照 每180天最多停留90天(2016年3月3日生效)
31. 東帝汶 外交、公務護照、公務普通護照
32. 多哥 外交、公務護照、公務普通護照 不超過30天
33. 多 多米尼克 外交、公務護照、公務普通護照
34. 俄羅斯 外交、公務護照 入境、過境停留不超過30天
35. 厄瓜多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超過30天入境後到厄外交部移民局辦理居留手續
36. 厄利垂亞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37. 法國 外交護照 每180天最多停留90天(2016年3月3日生效)
38. 斐濟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入境之日起不超過30天
39. 菲律賓 外交、公務護照(限臨時訪問人員)
40. 芬蘭 外交護照 每180天最多停留90天(2016年3月3日生效)
41. 維德角 外交、公務護照
42. 剛果(布)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2014年8月7日起實施
43. 喬治亞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44. 格瑞那達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如需停留超過30天,或以學習、工作、從事新聞報導等目的赴格須事先申請相應種類的簽證
45. 哥倫比亞 外交、公務護照
46. 哥斯大黎加 外交、公務護照 入境之日起不超過30天
47. 古巴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48. 蓋亞那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49. 哈薩克斯坦 外交、公務護照
50. 黑山 外交、公務護照 ★1
51. 韓國 外交、公務護照 2014年12月25日生效
52. 荷蘭 外交護照 每180天最多停留90天(2016年3月3日生效)
53. 吉布地 外交、公務護照、公務普通護照 2014年12月4日生效
54. 吉爾吉斯斯坦 外交、公務護照
55. 加彭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入境之日起不超過30天(2016年2月5日生效)
56. 高棉 外交、公務護照 公務普通護照可辦 落地簽
57. 捷克 外交護照 每180天最多停留90天(2016年3月3日生效)
58. 辛巴威 外交、公務護照 2014年11月12日生效
59. 葛摩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入境之日起不超過30天(2016年2月26日生效)
60. 象牙海岸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入境之日起不超過30天(2015年12月19日生效)
61. 科威特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2014年10月17日生效
62. 克羅埃西亞 外交、公務護照
63. 肯亞 外交、公務護照 2014年8月17日生效
64. 拉脫維亞 外交護照 每180天最多停留90天(2016年3月3日生效)
65. 寮國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加注有效公務簽證的普通護照亦可
66. 賴比瑞亞 外交護照 2016年2月10日生效
67. 立陶宛 外交、公務護照
68. 盧森堡 外交護照 每180天最多停留90天(2016年3月3日生效)
69. 羅馬尼亞 外交、公務護照
70. 宏都拉斯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71. 海地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單方面免簽
72. 馬其頓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1
73. 馬爾地夫 外交、公務護照 公務普通30天內 可以辦理落地簽
74. 馬爾他 外交、公務護照
75. 馬來西亞 外交、公務護照(30日內免簽) 公務普通免簽一年(2015.12.1-2016.11.30)
76. 馬里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90日內免簽,如在締約另一國內從事工作、學習、定居、新聞報導等須締約國另一主管部門事先批准的活動,需申請簽證
77. 模里西斯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78. 莫三比克 外交、公務護照 入境之日起不超過30天(2016年5月14日生效)
79. 奈及利亞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30日內)
80. 蒙古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81. 孟加拉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加注“政府公務”或“免費”字樣的普通護照亦可
82. 緬甸 外交、公務護照
83. 南非 外交、公務護照 入境之日起不超過30天(2016年3月1日生效)
84. 南蘇丹 外交、公務護照
85. 秘魯 外交、公務護照
86. 墨西哥 外交、公務護照
87. 摩爾多瓦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加注“公務”字樣的普通護照亦可
88. 摩洛哥 外交護照、公務護照
89. 尼泊爾 外交、公務護照
90. 葡萄牙 外交護照 每180天最多停留90天(2016年3月3日生效)
91. 瑞典 外交護照 每180天最多停留90天(2016年3月3日生效)
92. 瑞士 外交護照 90日內免簽 (2016年1月29日起生效)
93. 賽普勒斯 外交、公務護照
94. 塞爾維亞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1 加注“公務”字樣的普通護照亦可
95. 塞席爾 外交、公務護照、公務普通護照 停留時間不超過30天。如是赴塞席爾學習、工作、定居、從事媒體活動或經締約雙方認可的其他活動,應當在入境塞席爾前申請簽證。
96. 聖馬利諾 外交、公務護照 需申辦義大利的過境簽證,申辦過境簽證時須提供聖方邀請信。
97. 斯洛伐克 外交、公務護照 ★2
98. 斯洛維尼亞 外交、公務護照
99. 斯里蘭卡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赴斯常駐中方人員需在赴斯前辦理好入境簽證。抵斯後,再到相關部門辦理居留簽證
100. 蘇丹 外交、公務護照
101. 薩摩亞 外交、公務護照
102. 塔吉克斯坦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加注“公務”字樣的普通護照亦可
103. 泰國 外交、公務護照
104. 坦尚尼亞 外交、公務護照
105.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外交、公務護照
106. 突尼西亞 外交、公務護照
107. 土耳其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停留時間180天內不超過90天,對免簽時限和簽證有效期不足90天者,如有需要,可在土境內申請延期。
108. 土庫曼斯坦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加注“公務”字樣的普通護照亦可
109. 湯加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110. 委內瑞拉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111. 汶萊 外交、公務護照
112. 烏克蘭 外交、公務護照和海員證
113. 烏茲別克斯坦 外交護照
114. 烏拉圭 外交護照
115. 西班牙 外交護照 每180天最多停留90天(2016年3月3日生效)
116. 希臘 外交護照 每180天最多停留90天(2016年3月3日生效)
117. 新加坡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30天內)
118. 匈牙利 外交、公務護照
119. 牙買加 外交、公務護照
120. 亞美尼亞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加注“公務”字樣的普通護照亦可
121. 英國 外交護照
122. 義大利 外交護照 每180天最多停留90天(2016年3月3日生效)
123. 伊朗 外交、公務護照
124. 以色列 外交、公務護照 90日內免簽 (2016年1月17日起生效)
125. 印尼 外交、公務護照 公務普通護照可辦 落地簽
126. 約旦 外交、公務護照
127. 越南 外交、公務、公務普通護照
128. 智利 外交、公務護照
129. 塞內加爾 外交、公務護照、公務普通護照 2014年5月3日生效
130. 蘇利南 外交、公務護照 入境、過境免簽,停留30日內
131. 庫克群島 持有半年有效期超過半年,停留不超過31天,可憑護照和離庫機票免簽入境庫克群島,入境時移民官發“入境許可” 停留不超過31天,可免簽入境

註:
*1目前適用中國與前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联邦共和國有關協定。
*2目前適用中國與前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有關協定。
*3保加利亞於1999年取消了其公務普通護照。目前,我持外交、公務護照人員赴保可免簽,但持公務普通護照人員需辦理簽證。
*根據2007年10月25日生效的《中英關於便利人員合法往來和打擊非法移民活動諒解備忘錄》之《實施細則》,雙方給予所有持外交護照和部分持公務護照人員免簽待遇。
*免簽入境並不等於可無限期在協定國停留或居住,根據協定要求,持有關免簽護照入境後,一般只允許停留不超過30日。持照人如需停留30日以上,按要求應儘快在當地申請辦理居留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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