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廉潔年金不應變成福利,它更應是一項讓官員“不能貪、不敢貪、不願貪”的反腐制度。
日前,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首次向社會公開了其為十八屆三中全會提交的“383”改革方案總報告全文。
方案
該方案勾勒出了一幅詳盡的改革“路線圖”,病提出建立廉潔年金制度——公職人員未犯重大錯誤或未發現腐敗行為的,退休後可領取廉潔年金。“383”改革方案很宏大,其中很多提法“尺度很大”,被輿論熱議過的很多議題,都在方案中得到了體現;但是,在這個方案中最受媒體和公眾關注的卻是“公務員廉潔年金制度”。此前幾天,人社部新聞發言人尹成基表示,養老金雙軌制問題會逐步得到解決,並將建立符合機關事業單位特點的職業年金。顯然,公務員廉潔年金制度很可能會建立,用以“贖買”養老金雙軌制的並軌。
有評論尖銳地指出,建立符合機關事業單位特點的職業年金,與公費醫療改革後的補充醫療補助一樣,都是以並軌之名建立新的雙軌,讓雙軌制以一副新皮囊繼續存在。這樣的質疑非常有道理:為什麼涉及少數既得利益者的改革,總要通過這種“贖買”的手段?為什麼輿論千呼萬喚的“公平”,歷經阻撓後換回來的,卻往往只是“新瓶裝舊酒”?
當然,廉潔年金性質似乎有點不一樣;因為,要未犯重大錯誤或未發現腐敗行為,退休後方可領取。接下來的問題是,何謂“未犯重大錯誤”,又何謂“未發現腐敗行為”?評價的標準在哪裡?評價的權力又該由誰來掌握?如果仍舊只是由“權力評價權力”,則“官官相護”的潛規則難免會繼續流行。需要納稅人掏錢的公務員廉潔年金,絕不能只為建立而建立。
建立公務員廉潔年金制度應明確三個前提:
其一,建立廉潔年金,必須以財產透明作為前提。這個道理很簡單,如果連財產都不公開,如果連子女就業情況公眾都不知道,拿什麼證明自己“廉潔”?所謂“未發現腐敗行為”,其實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很有一比;在反腐問題上,不應該是只要“未發現腐敗行為”,就被認為清廉,而應該是凡不肯自證廉潔的,公眾都有理由懷疑腐敗。其二,建立廉潔年金,必須以養老金徹底並軌作為前提。既然建立了廉潔年金制度,作為特權存在的機關養老金,就必須徹底廢除,公務員和普通民眾享受一樣的社保權利,履行一樣的社保義務,社保繳費公眾繳多少公務員就繳多少,退休金公眾拿多少公務員也拿多少。
其三,建立廉潔年金,必須以對貪腐行為零容忍作為前提。眾所周知,比起內地腐敗分子動不動被判十年八年,香港懲治力度要遜色很多;但香港廉政公署有一個絕招——“零寬容”,就是貪污1元也是貪,廉政公署也要查。只要被起訴的貪污罪成立,這個人就將失去高達幾百萬港元的養老金和公職。我們既然也要建廉潔年金,就也必須對貪腐行為零容忍。
總之,廉潔年金不應該只是一項福利制度,用來“贖買”養老金並軌;它更應該是一項反腐制度,是讓官員“不能貪、不敢貪、不願貪”防腐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廉潔年金數額該定多少?
新加坡、香港都已實行廉潔年金制度,廉潔勤政的公務員在退休後可以拿到一大筆(比如香港約為400萬-500萬港元)廉潔金,但如果公務員在職期間被發現腐敗行為,這筆錢將被取消,以此化解公職人員的腐敗動機。我國曾在江門試行這一制度,但後來已在實際操作中停止。如果我國實行公務員廉潔年金制度,確實能對公職人員抑制腐敗、勤政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實施中需要注意幾個問題。
首先,廉潔年金數額定為多少?如果這筆費用定得太高,對於政府財政將是一筆很大的負擔和開支,公眾可能很難接受。但是如果這筆錢不多,很難起到化解腐敗的作用。比如,假設一個公務員工資為5000元,其廉潔年金的比例為個人工資10%+財政補貼工資的10%,那么,其每月的廉潔年金1000元,一年為1.2萬元,考慮到工資的合理增長,30年後,其退休後可領取的廉政年金約為50萬元。這個數額與目前香港、新加坡的做法都有很大差距,對公職人員群體不會有太大的抑制腐敗的作用。
其次,這筆費用何時發放?國外的做法是公職人員退休之後才能領取這一大筆錢,但實際上,公職人員最要用錢的時候不一定是退休後。比如有的公職人員提出,他在40-50歲時最需要花錢,但這個年齡又領不到這筆錢,而等退休後再發這筆錢,對他們來說意義已經不大。
提出
廉潔年金制度是即將提交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383”改革方案中提出的。“383”改革方案總報告中指出,建立廉潔年金制度,公職人員未犯重大錯誤或未發現腐敗行為的,退休後方可領取。2013年年5月,人社部養老保險司原副司長張建明曾在海南表示,我國正在探索建立針對公務員的廉政年金制度。
具體含義
毛昭輝認為,公務員廉潔年金應該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廉潔,二是勤政,只有公務員滿足這兩方麵條件,才能領取。目前我國的公務員工資不算太高,許多腐敗屬於需求性腐敗,如果實行廉潔年金制度,對於促進公務員的廉潔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其次,我國公務員的激勵機制比較單一,基本只有晉升這一渠道,如果真的實施這一制度,對促進公務員的勤政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產生原因
作為公職人員,保持廉潔乃天經地義。但事實上,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讓每一個公職人員都保持廉潔。於是通過相關的制度確保獎廉懲貪已成為各國慣例。作為我國反腐的配套措施,建立廉潔年金制度顯得合情合理。此外,率先從公共部門及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和新提拔幹部做起,加快官員公布個人財產進度。
報告中提出,大幅度實質性減少行政審批,對仍需審批的項目,規定審批時限,到期不批覆視為同意。此外,要建立審批事項重大失誤責任追究制,對審批失當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領取條件
在反腐倡廉制度方面,報告提出,建立廉潔年金制度,公職人員未犯重大錯誤或未發現腐敗行為的退休後方可領取。
廉潔年金數額制定
新加坡、香港都已實行廉潔年金制度,廉潔勤政的公務員在退休後可以拿到一大筆(比如香港約為400萬-500萬港元)廉潔金,但如果公務員在職期間被發現腐敗行為,這筆錢將被取消,以此化解公職人員的腐敗動機。我國曾在江門試行這一制度,但後來已在實際操作中停止。
接受南都記者採訪的中國人民大學廉政研究中心主任毛昭輝昨日表示,如果我國實行公務員廉潔年金制度,確實能對公職人員抑制腐敗、勤政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實施中需要注意幾個問題。如果這筆費用定得太高,對於政府財政將是一筆很大的負擔和開支,公眾可能很難接受。但是如果這筆錢不多,很難起到化解腐敗的作用。
比如,假設一個公務員工資為5000元,其廉潔年金的比例為個人工資10%+財政補貼工資的10%,那么,其每月的廉潔年金1000元,一年為1.2萬元,考慮到工資的合理增長,30年後,其退休後可領取的廉政年金約為50萬元。這個數額與香港、新加坡的做法都有很大差距,對公職人員群體不會有太大的抑制腐敗的作用。
發放時間
國外的做法是公職人員退休之後才能領取這一大筆錢,但實際上,公職人員最要用錢的時候不一定是退休後。比如有的公職人員提出,他在40-50歲時最需要花錢,但這個年齡又領不到這筆錢,而等退休後再發這筆錢,對他們來說意義已經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