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按照豐政辦發(2011)9號檔案規定,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和大學生創業工作,擬訂統籌全縣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實施職業資格制度,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全縣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
(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實施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五)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聘任制公務員綜合管理,完善全縣公務員考核制度,負責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非領導成員人員年度考核的管理工作。貫徹落實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實施政府獎勵制度。辦理縣政府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決定工作人員的有關手續;辦理提請縣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宜。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相關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本縣工作或定居的政策。
(八)統籌建立覆蓋全縣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準,貫徹實施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九)負責全縣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保障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辦法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綜合管理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和政策,負責本局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按照豐政辦發(2011)9號檔案規定,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教股;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辦公室,為副科級)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人事、黨群、宣傳、檔案、政務公開、接待、後勤、保密、信息化工作;具體承辦固定資產辦公用品購置、管理及扎口全局接待等後勤保障工作;牽頭辦理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建議提案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出國政審報批和幹部教育培訓等工作。承擔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政策,執行市下達的安置計畫,編制全縣及部省市屬駐豐單位軍隊轉業幹部接收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做好軍轉(隊)幹部家屬隨調隨遷安置工作;協調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和勞動監察股(行政許可服務股)
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以及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落實;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負責政務公開行政權力網上運行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勞動監察工作;協調全縣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辦本部門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負責本部門安全生產、信訪、綜治、法治等工作。
(三)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股
牽頭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綜合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定全縣社會保障資(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實施社會保險內部審計制度;參與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並受理投訴舉報、協助查處重大案件;參與本局的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並指導和監督局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縣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四)就業促進和勞動關係股(失業保險股、農民工工作股)
擬定全縣就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就業、失業保險及相關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全縣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制定落實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全縣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建立全縣失業保險預警制度;承擔縣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企業解困與再就業工作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擬訂全縣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擬訂並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政策;負責全縣勞動標準工作;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政策。協調落實國家和省市縣農民工工作重大決策部署;擬訂全縣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督促檢查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縣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農村勞務輸出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擬訂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能力建設政策和培訓規劃;擬訂全縣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職業技能考核鑑定和各類培訓的政策和實施辦法;指導全縣職業技能競賽工作;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全縣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建設;制定落實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實施意見。
(五)人力資源市場股
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貫徹落實國(境)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對全縣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人力資源公共服務的相關規定;按規定承辦縣屬企業、部省市屬駐豐企業人員的調配工作。
(六)縣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工作辦公室(副科級)
負責企業軍轉幹部政策解釋及落實和相關具體工作。
(七)縣公務員工作辦公室(副科級)
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實施聘任制公務員聘任和管理工作;完善公務員競爭上崗、公開選拔制度;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承擔行政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非領導職務職數設定、職位管理、競爭上崗審批和人員調任、轉任、日常登記管理工作;承擔全縣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承擔政府序列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報批工作;承擔對公務員法及配套法規實施情況監督工作;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承擔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股級及以下幹部檔案管理、考察、任免工作;辦理縣政府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手續;辦理提請縣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宜;承擔全縣股級及以下人員因公出國(境)的審查工作。
配合上級主管部門做好全縣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訂全縣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公務員對口培訓和縣級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工作;指導行政學校和公務員培訓機構的業務工作。
完善全縣公務員考核制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指導、協調公務員的考核工作,並承擔其年度考核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縣政府獎勵和表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和獎勵表彰人選;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授予和表彰的有關事宜;貫徹公務員懲戒、申訴控告、聘任制公務員的人事爭議仲裁等制度,承辦公務員申訴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事項;擬訂全縣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實施意見,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
(八)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辦公室(副科級)
擬訂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負責職稱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負責管理全縣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工作;審核審定全縣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承擔縣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縣外國專家工作辦公室,為副科級)
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縣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臨時用工的管理;負責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考工作;承辦國家和省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綜合管理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工作。
承擔全縣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擔全縣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及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和政策,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我縣工作或定居政策;協調全縣博士後管理工作;承辦本局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工資福利股(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辦公室)
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職)休待遇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縣級機關、事業單位及委託代管的駐豐部省市屬單位的工資福利和離退休日常管理工作;編制和管理縣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計畫,承擔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工作;承擔縣工資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一)養老保險股
統籌擬訂並貫徹實施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職業年金政策;建立城鎮老年居民養老補貼制度;擬訂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管理政策並實施監督;貫徹落實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負責企業職工退休的審核審批工作。
(十二)農村社會保險股
擬訂全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和標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全縣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十三)醫療和工傷保險股
統籌擬訂全縣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全縣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負責門診特定項目及慢性病待遇審批;承擔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的管理工作;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津貼標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承擔縣離休幹部醫療費用管理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擬訂全縣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完善工傷預防、補償、康復、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等管理辦法;貫徹實施國家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負責工傷勞動能力鑑定工作;負責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資格確認及監督檢查;承擔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四)縣勞動人事調解仲裁工作辦公室(副科級)
統籌擬訂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和仲裁工作;承辦縣直單位和部省市屬駐豐單位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調解和仲裁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立紀檢監察機構。
直屬機構
豐縣勞動監察大隊職責:
(一)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國家勞動方針政策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
(二)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和糾正勞動違法行為;
(三)受理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舉報;
(四)承辦同級政府或者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交辦的勞動監察案件;
(五)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因勞動糾紛引起的職工集體上訪、罷工等突發事件;
(六)指導下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監察業務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職責。
豐縣人力資源辦公室職責:
(一)負責全縣人事代理和人才交流服務工作;辦理全縣人才流動的有關事宜;辦理聘用制幹部的調動手續;代管人事檔案、人事關係,根據委託代理人人事檔案出具相關證明、辦理工作身份認定、轉正定職、檔案工資調整、年度考核、因公因私出國出境和考研人員政審、工齡計算,代辦職稱、執業資格考評,代理流動黨員組織關係,聘用契約鑑證等。
(二)負責鑑別和整理人事檔案材料;擬定和落實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承辦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有關工作;辦理全縣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相關手續;收集畢業生需求信息,不定期向畢業生髮布信息,進行畢業生擇業指導;負責進行畢業生資格審查,生源統計;負責就業計畫的制定、上報,畢業生派遣、違約、緩派、改派工作管理;做好赴外地招聘人才的各項具體工作;承辦與國內外有關高校、科研院所聯合開發人才資源工作;負責全縣自費出國留學業務諮詢服務工作;負責國外學歷、學位證書申請的審核及呈報工作。
(三)負責全縣人才流動工作的巨觀管理和各類人才市場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引進人才培養基地的建設;負責全縣人才信息庫和人才市場網站的建設、開發和管理工作;負責人才供需的各種信息服務工作,審批人才招聘廣告;指導、監督各類人才市場及中介機構的中介行為;負責各類人才服務機構的審批;人才測評機構的資質認定,以及註冊登記及證書發放;會同有關部門規範中介機構的收費標準,依法查處各類人才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
豐縣醫療保險管理處職責:
(一)負責全縣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工傷,生育保險以及離休幹部綜合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組織實施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參保登記、審核繳費基數,征繳預算以及辦理保險關係建立,中斷,轉移和終止。
(三)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四)負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的運營、結算、支出、保證基金的安全完整。
(五)負責做好對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業務服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六)及時向上級提供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運行情況,提出改進和完善醫保政策的建議和意見。
(七)參與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宣傳工作,處理參保人員的來信、來訪、和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豐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職責:
(一)在縣政府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樹立一切為參保人員服務的工作思想,努力做到“依法、求實、高效、廉潔、服務”。
(三)積極宣傳並認真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有關方針、政策,搞好調查研究,不斷提高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質量。
(四)負責全縣保費匯集、存儲、運營和養老金的撥付,努力提高基金收繳率及社會保程度。
(五)辦理投保人員轉保、退保手續,核算養老金支付標準。
(六)加強對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所的管理,定期對鎮農保幹部進行培訓、指導、檢查。
(七)做好各種表、單、證、卡、冊的繕制、覆核、簽發及各種卡、帳的建立、登記。
(八)及時將保險費的收付、積存和運營情況報告主管部門,並定期向投保人公布有關情況。
(九)嚴格遵守國家財政制度,認真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加強社會保險財務管理,管好用好社會保險基金和機構經費。確保基金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及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豐縣機關事業社會保險處職能:
豐縣機關事業社會保險處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撥付和養老保險檔案的記載、管理工作,具有組織實施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事業發展規劃以及指導、協調、督察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的職能。
(一)辦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手續;
(二)核定繳費單位申報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數額;
(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征繳、撥付及保值增值;
(四)審核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及養老金待遇;
(五)對繳費單位履行養老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繳費義務及離退休人員生存狀況調查和檢查;
(六)建立、管理和審核參保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七)辦理參保職工因故死亡後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申退;
(八)辦理參保職工流動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手續。
豐縣社會勞動保險管理處職責:
豐縣社會勞動保險管理處負責全縣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工作,下設7個科室:綜合股、信息股、支付股、退管股、基金管理股、審計稽核股、業務股。具體職能為:
(一)按照上級制定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流程、規範和標準,負責具體實施經辦工作;
(二)組織實施全縣應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登記、審核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申報、開展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結算,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建立和變更,管理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記錄、檔案和個人賬戶;
(三)嚴格按政策規定計算、審核和支付全縣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組織實施全縣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四)組織實施全縣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稽核,建立健全防範瞞報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虛報冒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工作制度;
(五)建立、維護全縣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系統,保證參保單位及人員數據完整準確。
(六)認真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加強全縣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確保基金專款專用。
豐縣勞動就業管理處職能: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勞動就業的方針、政策,開展就業指導和政策諮詢。運用各種就業服務手段,促進就業和再就業。
(二)組織實施全縣城鎮失業人員的就業登記和企業下崗職工的再就業登記工作,指導、協調基層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對各鎮失業人員、下崗職工的發證和管理。
(三)指導各鎮和企業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有組織的進行勞務輸出,實施農村勞動力資源開發工作,做好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的發證、管理工作。
(四)組織實施全縣職業介紹工作,建立多層次、多形式、多功能的職業介紹服務網路。制定和實施職業介紹工作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制定職業介紹服務規範和標準,監督檢查和規範職業中介規則。審批職業介紹機構及用人單位發布、刊播、張貼招工、招聘廣告,在規定職責範圍內開展為勞動者的求職和用人單位招工(聘)進行登記等各項工作。
(五)組織實施職工參加失業保險,建立覆蓋全體勞動者、全方位、多層次的失業保險制度。做好全縣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工作;做好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編制工作;做好失業職工的登記管理工作。
(六)組織實施全縣就業前的培訓,建立面向市場、多形式,多層次、覆蓋城鄉、方法靈活的就業培訓機制。制定就業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統計上報就業培訓工作的數據。
(七)綜合管理全縣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制定發展規劃,組織技術諮詢、信息交流,開展質量管理產品評優、企業升級工作。做好勞服企業幹部培訓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優惠政策,運用就業經費和生產扶持基金,推動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發展,擴大吸納失業人員和下崗職工的能力。
(八)管理就業經費。檢查、監督和指導各鎮、各有關單位就業經費和預算外收入的使用、管理及財務會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