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徽號是根據1985年3月16日第59/85/M號訓令,澳門地區“公共行政當局之徽號為一附有葡萄牙共和國之盾的天球儀,周圍是一些交錯的枝葉。”除了公共行政當局使用的印刷品和其他經常使用的檔案,尤其是使用行政當局徽號和“澳門政府”字樣的檔案屬強制性外,該訓令準許所有自治機關,包括市政廳及一些在特殊情況下的一般機關,使用其他標記來代替該徽號。
此外,1933年12月30日第7727號訓令授予澳門總督使用一旗徽作為個人標誌,尤其多用在總督專用的汽車上。1935年9月14日第8098號訓令授予澳門地區使用“殖民地盾徽”形徽章的權利,該徽章於1976年後被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