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機事件

公共危機事件

公共危機事件是指一種危及全體社會公眾的整體生活和共同利益的突發性和災難性事件。

事件的特徵

1.爆發突發性

公共危機事件的突發性主要是指其具有極大的偶然性和隨機性,難以預估其產生的社會影響和震撼程度,很多公共危機事件在爆發前夕,往往都被人們認為是不可能的,人們無法在危機爆發前獲取其全面的信息,公共危機事件能否發生,在什麼時間、地點,以何種形式發生以及爆發的程度等情況,人們事先都無法把握,難以完整預測。

2.價值中立性

公共危機事件的產生,可能帶來解決整個事件的契機,但亦可能造成更嚴重的後果,其決定關鍵皆在於如何處置公共危機事件。在危機事件處理過程中,如果處理得當,則會促進整個事件朝有利於解決問題的方面轉機;如果處理不當,或是沒有得到及時處置或處理,都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從而加深危機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甚至會擴大公共危機事件的蔓延範圍,特別是是在經濟全球化時代,公共危機事件價值中立性表現得更為嚴重。

3.責任承擔性

公共危機事件的責任承擔性是指儘管有些公共危機事件難以避免,但不能成為公共管理機構作為推諉責任的藉口,決策者必須在日常的管理過程中,採取相應的措施,預防與妥善處置公共危機事件,在整個危機事件的發生過程中,往往也孕育著機遇。中國古代哲學思想“禍兮福所依,福兮禍所伏”也可以辯證地反映出公共危機事件的雙重屬性。機遇的出現有客觀原因,偶然性之後有必然性和規律性。人在規律性面前只有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通過人自身的努力或變革,才能捕捉住機遇,這更加說明了公共管理機構責任的重大。

4.時間緊迫性

公共危機事件發生過程中,決策者和危機管理者必須在很短時間內,依靠有限的信息,做出重大判斷,這給決策者的心理帶來非常大的壓力,也對公共危機事件的處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必須在很短時間內做出判斷事件性質、防止災難蔓延等方面的決策,並做好相關的善後處理工作。

5.過程持續性

一方面,就整個人類的文明進程而言,公共危機事件從來就沒有停止過。自地球上有人類以來,公共危機事件就一直伴隨著人類,還將永遠伴隨著人類。無論國度如何、人種如何、意識形態如何、經濟與社會發展程度如何,要想完全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是不可能的,至少是非常困難的。當然,這並不是說,人類無法預防和控制公共危機事件,而是說在每一件公共危機事件的背後都存在某種必然性的東西。人類只有通過共同的努力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共危機事件發生的頻率和次數,減輕事件的危害程度以及對人類造成的負面影響;另一方面,就單個的公共危機事件而言,任何公共危機事件不會像它突然來臨一樣而突然消失,事件一旦爆發,總會持續一段過程,即表現為潛伏期、爆發期、高潮期、緩解期、消退期五個階段。這符合事物發展的規律,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和美好願望為轉移。

6.指向破壞性

公共危機事件是對過去穩定狀況構成了一定的威脅,通常以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標誌。不管什麼性質和規模的公共危機事件,都會不可避免的給國家、集體、個人帶來經濟上、精神上的損失,或組織結構的破壞,還有可能會衝擊社會的某些核心價值觀念,進而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

事件的範圍

1.有關城市問題的公共危機事件

2.有關農村問題的公共危機事件

3.涉及民族問題的公共危機事件

4.涉及宗教問題的公共危機事件

5.涉及生態問題的公共危機事件

6.涉及安全問題的公共危機事件

7.涉及衛生問題的公共危機事件

8.涉及災難問題的公共危機事件

事件的類型

1.按起因分類

公共危機事件從起因上可以以非人為和人為的視角,將公共危機事件分為自然災害和公共災害,前者如流行病、地震、風暴等自然災害,後者如恐怖攻擊、集體騷亂、重大事故等。人為的危機事件又可以從動機方面分為過失的和故意的。

人為的危機事件又可以從動機方面分為過失的和故意的。

2.按可預知程度分類

從發生之前人們對公共危機事件的預知程度方面,可分為在一定程度上可預測的公共危機事件(如某些地震、災害天氣、洪水等)和很難預測的公共危機事件(如恐怖攻擊、重大變故等)。

3.按可避免性分類

從其發生的必然性方面,可以分為有避免可能的公共危機事件(主要是人為公共危機事件,如一些重大責任事故、集體行為等)和無法避免的公共危機事件(主要是非人為的公共危機事件,如地質災害、洪水、颶風等)。

4.按影響範圍分類

從公共危機事件的規模和影響範圍的上,可分為全球性公共危機事件,地區性公共危機事件和局部性公共危機事件。

5.按複雜程度分類

根據公共危機事件形成的衝擊的複雜程度,可以分為單一型的公共危機事件和複合型的公共危機事件。前者指某一公共危機事件的影響局限於事件本身,沒有引起激發性的公共危機事件;複合型的公共危機事件指由於其漣漪效應又引發了新的公共危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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