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205年,中國的秦朝滅亡,楚漢之爭時期,以下為本年發生的大事。
高誘
高誘東漢涿郡涿(今河北涿縣)人。少受學於同縣盧植。建安十年(公元205年)任司空掾,鏇任東郡濮陽(今屬河北)令,後遷監河東。所著有《孟子章句》 ( 今佚)、《孝經注》(今佚)、《戰國策注》(今殘)及《淮南子注》(今與許慎注相雜)、 《呂氏春秋注》等。
袁譚
字顯思,汝南郡汝陽(今河南商水)人。生年不詳,卒年建安十二年(公元205年)。袁譚是袁紹的長子,據守青
州。袁紹死後,立袁尚繼位,引起袁譚不滿,自號車騎將軍,並與他的兩個弟弟連年交戰。他利用曹操的勢力擊敗兄弟,然後背叛曹操,被曹操消滅。
袁紹長子,守青州。紹卒,幼弟袁尚襲紹爵。譚為長子,不得立。譚自稱車騎將軍,出軍黎陽。曹操度河攻譚,譚告急於尚,尚自將助譚,與操相拒於黎陽。自九月至明年二月,大戰城下,譚、尚敗退。後與尚失和,引兵攻尚,戰敗。王修、劉表書勸袁氏兄弟勿相攻,二袁不從。後降曹操,操救譚。尚將呂曠、呂翔畔歸操,譚復陰刻將軍印,以假二將。操知譚詐,乃以子整娉譚女以安之,而引軍還。曹操之圍鄴也,譚復背之。十二月,曹操討譚,破之,譚墜馬,顧曰:“咄,兒過我,我能富貴汝。”言未絕口,頭已斷地,戮其妻子。
曹睿
曹睿(公元205年至公元239年)字元仲,沛國譙人,曹操之孫,曹丕之子。生於漢獻帝建安九年,卒於魏景初三年,年三十六歲。生而曹操愛之,常令左右。為人口吃少言,沈毅好斷,不好浮華之士。初封武德侯,繼為齊公,為平原王。母甄氏,為郭后讒死。丕以郭無子,使養睿。睿因母故,意甚不平。後郭后頗加慈愛,睿亦敬事如常。常從丕獵,丕射殺鹿母,命睿射其子。睿不忍,啼泣而罷。初嗣位,以司馬懿拒蜀。孫權攻合肥,睿自領兵擊退。公孫淵反遼東,亦命司馬懿討平。曹真等輔政,睿皆處以方任,政自己出,容納直言,有君人之量。然不久便大營宮館,耽於內寵。在位十三年,卒。沒後,政權歸司馬氏。睿有愛好文學的遺傳性,故著作詩文頗多。有集十卷,(《隋書經籍志注》作七卷,此從《唐書志》 )傳於世。
魏明帝(公元205年出生,239年正月丁亥逝世於洛陽嘉福殿),名曹睿,字元仲,文帝長子,文帝死後繼位,是曹魏的第二位皇帝。在位時間是從226年五月丁巳到239年他逝世,在位13年,享年35歲,葬於高平陵(今河南省洛陽市東南大石山)。
曹睿剛剛繼位,蜀漢丞相諸葛亮便率軍北伐曹魏,南安(今甘肅隴西東南)、天水(今甘肅甘谷東南)、安定(今甘肅鎮原東南)三郡都叛魏投蜀,一時震動關中,使曹魏政權十分驚恐,曹睿急忙親自率軍西鎮長安,派大將張郃率軍阻止諸葛亮。張郃在街亭擊敗蜀將馬謖,諸葛亮被迫退兵。
樂律
兩漢三國的音樂(公元前206年—公元205年)由於封建禮教強化,政治黑暗,產生了不同於儒家音樂觀的音樂思想。嵇康的《聲與哀樂論》認為音樂是客觀的實體,哀樂是情感的表現。二者沒有直接的聯繫,從而否定了音樂能夠表現人的哀樂情感,不承認音樂具有一定的思想內容,因而也不能起到有助於統治的作用。其理論代表了一種思辨的、理性的,比儒家更為重視音樂審美特點的美學思想。雖然它有偏頗之處,但這一受到道家思想影響的音樂觀念,它所體現的不是以某種功利實用為目的,而是更多地注重個人體驗在音樂中自然流露的審美傾向,仍不失為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由於接先秦的三分損益法所得出的十二律,存在著黃鐘生律一周后不能回歸本律,以及各律間的半音音程不全相等,無法作完滿的鏇宮的缺陷,因此漢魏以來有不少學者對此進行了不懈的研究。漢代的京房用按三分損益法每生律一周后清黃鐘比本律要高24音分的規律,以用三分損益法繼續生律、積累音分差遞進一律的方法,創為六十律。他的六十律雖然在理論上彌補了十二律黃鐘不能回歸本律的缺陷,卻因律數太多,無法在音樂實踐中採用。京房在樂律理論上比較有意義的活動是發現了以管定律的缺點。當時人們用管定律,管律的長度卻比照弦上的三分損益法,實際上由於發音原理不同,管律長度之比並不和弦律長度比相當,因此,這種定律的音不甚準確。有鑒於此,京房最早提出了“竹聲不可以度調”的科學見解,並創為十三弦的“準”來定律。他的這個見解,為後人進一步探索管律提供了很大的幫助。
收編周倉
公元205年,劉備收編燒山賊周倉、廖化等人,聲勢逐漸壯大。周倉、廖化等本乃無法無天之徒,常置“誰燒山,法辦誰”的警告於不顧,動輒四處放火燒山,給國家和人民帶來巨大的財產損失,並給三國時期的生態環境帶來極大的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