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便原則

兩便原則是指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審判權。

定義

兩便原則是指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審判權。

淵源

根據地時期的經驗

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以陝甘寧邊區為代表的革命根據地處於特殊的戰爭環境下,經濟文化的發展十分落後。經濟上以農業為主,生產力極不發達。人們對訴的了解還停留在舊社會的衙門模式。為適應戰爭時期需要,我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和解放區制定和頒布的有關司法工作的法規、條例中就強調要簡化訴訟程式,方便民眾訴訟。起訴可以口頭起訴,也可以書面起訴。口頭起訴與書面起訴的效力相等。當事人要求司法機關代寫書狀的,司法機關應當指派專人無條件代寫。<1>司法便利化的思想在根據地得到了淋漓盡致的體現。

馬錫五審判方式

根據地時期的司法便利化思潮凝聚成後來影響巨大的馬錫五審判方式。馬錫五審判方式的主要內容是:深入實地,調查研究,解決糾紛;依靠民眾,堅持原則,調解處理糾紛;不拘形式,程式簡便,便利人民訴訟。如馬錫五處理華池縣封捧兒和張柏兒婚姻案,審理李能與胡生清婚姻案,找地方人士先行調查然後調解解決了徐家弟兄十餘年糾紛案等。他為人民解決糾紛,又依靠人民解決糾紛。馬錫五審判方式就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客觀、全面、深入地進行調查研究,反對主觀主義的審判作風;認真貫徹民眾路線,依靠民眾,實行審判與調解相結合,司法幹部與人民民眾共同斷案;堅持原則,忠於職守,嚴格依法辦事,廉潔奉公,以身作則;實行簡便利民的訴訟手續。根據地時期的司法模式及馬錫五審判方式極大的方便了廣大人民民眾,出現了日後被學者稱之為大眾司法或人民司法的新形式。<2>以“馬錫五審判”為代表的審判方式正是兩便原則的雛形。

新時期的“兩便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制定的《關於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中提出了堅持“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審判權”的新兩便原則。《決定》提出的新“兩便原則”,與傳統的“兩便原則”不同之處在於,《決定》強調的是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外來壓力的干擾和破壞,以作出公正的裁判。<3>凡是不利於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審判權的,都應該加以改進和完善。因此,便於民眾訴訟即便民原則依然是兩便原則的核心,同時司法公正是兩便原則的靈魂.因為便於當事人訴訟,就是便於當事人利用審判制度,通過公正的裁判最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正義不能實現,即使一種制度的設計是簡易快捷的,對當事人來說也是不方便的。另外,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如果不能得到公正的裁決,就會引發抗訴、申訴、纏訴、信訪等種種問題,其花費的成本就會大大增加,不僅不能節約訴訟成本,反而更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嚴重損害了司法的尊嚴與權威。因此,我們不能離開司法公正去奢談什麼方便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就是要保障人民法院在不受任何外來壓力的干擾下公正地作出裁判,這才是便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根本內涵。如果人民法院不能獨立行使審判權,時時受到外來壓力的困擾,何談便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新“兩便”原則是適應司法實踐的要求,在新的形勢下對傳統兩便原則內涵的豐富,對於民事司法實踐和民事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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