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菸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

全國菸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是為了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和改革開放的需要制定的。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了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和改革開放的需要,促進菸草行業標準化工作有組織、有計畫的發展,加快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修訂速度,提高產品質量及適應消費者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法”有關規定特成立“全國菸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制定本章程。
二、本會是由國家技術監督局委託國家菸草專賣局領導的從事全國菸草標準化技術工作的組織,負責菸草行業技術領域的標準化技術歸口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務

三、根據菸草行業發展需要,提出菸草行業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技術措施的建議。
四、按照我國積極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政策,負責制訂本行業標準體系表,提出本行業制、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劃和年度計畫的建議。
五、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和國家菸草專賣局批准的計畫,協助組織本行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六、組織本行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草案的審定工作,並提出審查結論意見,對標準涉及的技術問題負責。
七、負責本行業標準的宣講解釋工作,收集對已頒布標準的意見,評定本行業標準成果獎勵項目,或向國家技術監督局提出本行業標準化成果獎勵項目的建議。
八、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菸草技術委員會(ISO/TC126)相應的技術工作。負責ISO/TC126對口的標準化技術業務工作,其中包括對國際標準檔案的表態,審查我國提案和國際標準的中文譯稿以及國際開展標準化技術交流的建議等。
九、承擔本行業範圍內產品質量標準的水平評價。
十、本會可接受本行業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制訂、審查和標準宣講、諮詢等技術服務工作。
十一、承擔上級委託辦理的與行業標準化工作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十二、本會設委員二十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秘書長一人。
十三、委員由本行業生產、使用、科研、教學和監督檢驗等方面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較豐富實踐經驗,熟悉和熱心標準化工作,能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擔任。
十四、委員人選由國家菸草專賣局推薦,國家技術監督局審核後聘任,頒發聘書每屆三年,委員可以連聘連任,委員應參加本會的全部工作,在會內有表決權。對不履行職責,兩次以上不參加本會活動或因工作變動,不宜繼續擔任委員者可解除聘任。
十五、本會設通訊成員,名額不限,凡與本專業生產使用、科研等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均可申請,由本會審查批准,通訊成員有權取得本會有關技術資料。
十六、本會主任委員由國家菸草專賣局代表擔任。本會設秘書處,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設在中國菸草標準化質量監督檢測中心,本會和秘書處的印章由國家技術監督局頒發。
十七、本會設二個分技術委員會,即工業、農業分技術委員會,各分技術委員會所負責的專業技術領域、人員組成、秘書處設定、工作程式等由本會確定,委員聘書由國家技術監督局頒發,分技術委員會及秘書處印章由本會頒發。本會對各分技術委員會工作進行領導和協調。
十八、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專項標準制訂工作組,負責標準制、修訂的具體工作。
十九、國家技術監督局和國家菸草專賣局派聯絡員負責與本會聯繫。

第四章 秘書處工作

二十、秘書處是本會工作的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設專職人員二至三人,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設專職人員一至二人。
二十一、負責起草本會的年度工作計畫、總結報告及標準項目計畫的建議。
二十二、負責國內外標準情報的收集、翻譯、整理、發行及標準資料的統計工作,通報本會工作情況。
二十三、協調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監督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
二十四、負責本會通訊成員的審查工作和本會活動經費的管理工作。
二十五、承擔主管部門及本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式

二十六、本會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和國家菸草專賣局編制制、修訂標準計畫的要求,提出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的建議報國家菸草專賣局。
二十七、本會根據國家菸草專賣局下達的計畫,協助組織計畫的實施,指導和督促各分技術委員會、負責起草單位和工作組進行標準的制、修工作。
二十八、負責起草單位或工作組在調查研究和試驗驗證的基礎上,提出標準草案徵求意見稿(包括附屬檔案),分送本會有關委員(必要時可分送有代表性的單位及個人)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間一般為兩個月。意見反饋後進行綜合分析,對標準草案進行修改,提出標準草案送審搞報秘書處。
二十九、秘書處將標準化草案送審稿送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初審後,提交全體委員進行審查(可用會議審查也可用函審),秘書處應在會議前一個月或投票前兩個月,將標準草案送審稿(包括附屬檔案)提交給審查者,標準草案審查原則上應協商一致,表決時必須有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同意(會審時未出席會議也未說明意見者,以及函審時未按規定時間投票者按同意計票)。對有分岐意見的標準或條款須有不同觀點的論證材料,審查標準的投票情況應以書面材料記錄在案。
三十、本會通過的標準草案送審稿,由負責起草單位或工作組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標準草案報批稿及其附屬檔案,負責起草單位或工作組應對標準草案報批稿的技術內容和編寫質量負責。
三十一、標準草案報批稿經秘書處覆核,送主任委員審核簽字後,送國家菸草專賣局審查。國家標準由國家技術監督局批准發布,行業標準由國家菸草專賣局批准發布。

第六章 經 費

三十二、本會的經費主要由國家菸草專賣局和國家技術監督局按工作計畫每年年度劃撥專款。
三十三、本會的經費按專款專用的原則用於以下幾方面;
1.本會會議等活動經費;
2.資料費;
3.制、修訂標準的補助費;
4.標準編審費:制、修訂標準所需經費,按財政部有關規定,由國家菸草專賣局提供補助費,標準項目試驗經費,由承辦單位和參加單位負擔。
三十四、本會秘書處應指派專人對本會的經費進行管理,經費的預、決算應由本會審定,秘書處執行。秘書處應每年向全體委員作經費收支情況報告。並書面報告國家技術監督和國家菸草專賣局。

第七章 附 件

三十五、本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可與審查標準、討論計畫結合進行),總結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計畫,檢查經費使用情況等,本會應每年向國家技術監督局和國家菸草專賣局書面報告一次工作。
三十六、本會代號為TC144,分技術委員會代號為TC144/SC1、TC144/SC2。
三十七、各分技術委員會可根據本章程制訂工作細則。
三十八、本章程由全國菸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三十九、本章程由國家技術監督局批准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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