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測震流動觀測系統儀器設備管理辦法

第六條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負責對流動設備的統一管理並根據全國震情情況對流動設備統一指揮調度。 第七條全國測震流動技術管理組在監測預報司的領導下統一負責對流動設備的維修協調、升級管理。 管理組在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領導下,負責協調全國流動設備的管理維修、設備更新、系統升級等任務。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國測震流動觀測設備(以下簡稱“流動設備”)的管理,充分發揮流動設備的效能,確保對地震應急現場和特殊事件、突發事件的及時有效監測、跟蹤和資源共享,根據我國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管理有關規定和中國地震局《局管共用設備管理辦法》,並參照“地震觀測台陣系統儀器設備管理辦法”(中震測函[2006] 24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測震流動觀測系統是開展地震現場觀測、震情緊急跟蹤、特殊事件及突發事件的野外觀測系統,是我國地震、震情和特殊事件應急觀測獲取第一手資料的關鍵技術支撐系統。包括:流動地震計、現場組網傳輸設備、流動觀測記錄設備及分析處理中心、應急車輛及其附屬輔助設備等。
第三條 流動設備主要用於地震現場的震情監測、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加密觀測、震情緊急跟蹤的地震觀測、特殊事件及突發事件觀測任務等。在確保以上基本任務完成的基礎上,也可適度用於其他國內和國際地震科學合作研究項目,但必須報監測預報司批准。
第四條 對流動設備堅持“統一領導、統一調度、分區管理、分區負責、協同響應”的管理原則,確保對流動設備“管理、維護、調度、及時回響”的有機結合與協調統一。

二、組織管理

第五條 中國地震局擁有對流動設備的所有權。全部流動設備根據地震分布特點和區域聯防的安排分別放置在17個省地震局和2個直屬單位管理(具體安排見附錄),各設備保管單位負責設備的日常管理與維護。
第六條 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負責對流動設備的統一管理並根據全國震情情況對流動設備統一指揮調度。對於部分單位需要臨時使用流動設備的情況(含流動設備保管單位使用本單位負責保管的設備情況),必須上報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獲批。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動用流動設備。
第七條 全國測震流動技術管理組在監測預報司的領導下統一負責對流動設備的維修協調、升級管理。

三、職能職責

第八條 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職責
負責流動設備的統一管理及調撥。 負責制訂年度演練及培訓計畫;制訂設備定期檢查或抽查計畫;對因保管不當、失職致使設備損壞、丟失的單位給予處罰。 負責安排落實流動系統運行費及演練培訓等工作開展發生的相關費用。 負責下達啟用流動應急觀測設備指令和審批下屬單位臨時使用地震應急流動設備的申請報告。 第九條 流動設備保管單位職責
流動設備保管單位負責設備的存放保管、日常維護、定期檢查、按期標定,務必保證儀器處於常備狀態、應急狀態。 建立健全流動設備管理、保養、使用、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委派專人負責設備管理工作。 流動設備及觀測系統的技術問題檢測、維修等事宜應及時與應急技術管理組聯繫獲取相應技術支持。應急觀測任務結束後必須及時向管理組提交儀器設備使用、損壞情況報告,及時修復損壞的應急流動設備。 設備管理單位須為流動設備提供專用的設備庫房以確保設備安全、防潮防濕等,便於設備的日常保養和維護。 流動設備保管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對流動設備統一調撥的原則,未經批准不得隨意動用應急設備,但如果在應急設備管理單位轄區內出現震情時,管理單位可根據震情需求在直接啟用應急流動設備的同時上報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 第十條 地震應急流動觀測技術管理組職責
管理組在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領導下,負責協調全國流動設備的管理維修、設備更新、系統升級等任務。 協助監測預報司制訂設備的定期維護、檢測、標定等任務的具體實施計畫並負責監督計畫的落實情況,建立統一的流動設備保管使用獎懲制度。 為應急流動設備所在單位提供設備使用、保養等方面的技術支持。 按照監測預報司下達的年度演練或培訓計畫,組織實施,並總結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及時通過演練檢測應急流動系統的應急狀態。 為地震應急現場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同回響支持。 負責全國測震流動管理技術中心的日常運轉和維護。 配合監測預報司完成其他相關流動設備管理工作。

四、設備損壞保修與丟失處置

第十一條 應急流動觀測設備損壞與保修
為儘量避免和減少應急流動設備的損壞和損失,對於應急流動設備的損壞,所屬單位要及時報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及應急流動技術管理組備案。 在地震現場和演練過程中,因受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應急流動觀測設備損壞的要向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報損,並送相關部門維修,維修費用從本單位流動台網年度運行經費中列支。 因責任事故(包括管理不善、違章操作、玩忽職守等)造成應急流動觀測設備損壞的單位,追查其責任,同時上報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並按規定自行解決,及時修復應急流動觀測設備。 第十二條 應急流動觀測設備丟失處置
對於流動設備丟失的情況,一律由設備保管單位自行籌措資金,及時購置相同設備以保證本單位應急流動觀測系統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五、設備更新與報廢

第十三條 流動設備更新
由地震應急流動設備所屬單位向應急流動技術管理組提出應急流動設備更新報告(內容包括應急流動設備的使用年限、性能與質量狀況,應急流動設備對地震現場觀測的影響,歷次維修情況及維修費以及打算購置應急流動觀測設備的性能、價格等),同時管理組也根據全國流動設備使用綜合情況統一考慮,將設備更新計畫報監測預報司,並由司里根據年度預算情況安排設備更新事宜。
第十四條 流動設備報廢處理
統一由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管理。必須按報批程式和審批許可權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殘值集中管理。淘汰報廢設備殘值一律用於設備的維修保養。 先內後外。尚有使用價值的淘汰應急流動設備應優先地震系統內部調劑,而後考慮對外處理。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列為淘汰品
設備技術落後,性能達不到使用要求,信號落後,不能保證正常使用。 缺零配件不能運轉且零配件籌措困難的設備。 設備超過壽命周期,雖尚能勉強運轉,但不能滿足使用要求者。 超過使用年限,設備的修理費用一次超過設備修復後價值的40%者。 嚴重影響使用安全,能源耗費大,或造成嚴重公害者。 第十六條 流動設備淘汰報廢程式
流動設備所屬單位填寫“地震應急流動設備報廢單”經技術鑑定,上報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審核批准。並報地震應急管理組備案。報廢設備由所在單位統一回收處理。

六、流動觀測數據管理與共享

第十七條 利用測震流動設備觀測得到的觀測資料必須通過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管理的數據管理中心實施數據免費共享。
第十八條 各觀測單位在觀測期間獲得的原始數據應及時提交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管理的數據管理中心,數據管理中心負責數據匯集和存儲,負責面向所有使用應急流動觀測數據的用戶提供數據共享服務。
第十九條 數據保密規定,依照中國地震局有關規定,應急流動設備在國內觀測得到的數據通過監測預報司管理的數據管理中心向國內科學家開放,有國際合作項目需要和國外學者交換數據的,須經中國地震局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流程審核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 應急流動設備所屬單位在發表科研報告或論文時,應聲名使用設備的來源。數據用戶在使用應急流動設備獲取觀測數據時,應聲名數據來源。

七、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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