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全國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疫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林造發〔2013〕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
根據《植物檢疫條例》和《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的有關規定及國務院有關通知的要求,結合《國際植物保護公約》,我局制定了《全國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疫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並提出以下要求。
一、嚴格按照《辦法》的要求,認真做好全國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疫區管理工作。對未能按照規定開展疫區管理的,我局將予以通報。對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局。
二、切實加強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監測和普查工作,科學分析有害生物發生動態和趨勢,作出準確的預報和及時主動的預警。認真做好疫情信息報送工作,對漏報、瞞報、虛報疫情的,一經發現,從嚴究責。
三、著力抓好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產地檢疫、調運檢疫、復檢和有害生物的除害處理工作。加快推進檢疫追溯體系建設,嚴格執行檢疫登記備案制度。採取封鎖、控制、消滅等措施,強化源頭管理,嚴防疫情從疫區傳出。
四、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和林業部門“雙線”責任制,加強組織領導,加大疫區除治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相鄰疫區間、疫區與非疫區間以及與交通、郵政、質檢等部門間的聯防聯治機制,暢通疫情信息,協同開展防控。科學制定除治方案,統籌兼顧,整體推進,採取有效的除治措施,及時拔除疫區。
五、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根據本轄區林業有害生物發生危害的實際,通過風險評估提出並發布補充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加強補充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管理,制定有關管理辦法,明確管理措施和防控責任,有效開展防控工作。
國家林業局
2013年1月29日
管理辦法
全國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疫區管理辦法
為全面加強全國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疫區管理工作,防止檢疫性有害生物傳播擴散,保障我國的生態安全、經濟貿易安全和森林食品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植物檢疫條例》和《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的有關規定及國務院有關通知的要求,結合《國際植物保護公約》,制定本辦法。
一、疫情認定
全國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由專業機構進行認定,疫情統計和管理以林業小班為單位。認定疫情的專業機構包括國家林業局指定的林業有害生物鑑定機構、省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以及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指定的林業有害生物鑑定機構。
各地在林業有害生物監測和檢疫工作中,發現全國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應當立即取樣並送至專業機構檢驗鑑定。經專業機構認定後,本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疫情普查,確定疫情發生範圍和程度,為疫區劃定提供基礎數據。
二、疫區劃定
全國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所有發生地均應當劃定疫區。疫區一般以縣為單位劃定(國家特定的有害生物除外)。疫區每年劃定一次。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的全國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發生危害情況,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應劃定的縣級疫區。根據國務院有關通知要求,目前國家特定的有害生物為松材線蟲病和美國白蛾,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應劃定的縣級疫區和鄉鎮級疫點。
三、疫區發布
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應劃定疫區後,應當及時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由省級人民政府在每年第一季度發布松材線蟲病和美國白蛾的鄉鎮級疫點,以及其他全國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縣級疫區,並報國家林業局備案。必要時,可劃定和發布其他全國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的鄉鎮級疫點;松材線蟲病和美國白蛾的縣級疫區應當上報國家林業局批准後,由國家林業局在每年第一季度發布。
四、疫區撤銷
疫區劃定發布後,各地要加強疫區的監測、檢疫和除治工作,及時根除疫情。經除治並由專業機構認定,達到以下條件的,可撤銷疫區:
(一)經普查,連續三年均沒有發現全國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的;
(二)疫區內所有疫情發生小班已沒有發生全國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的寄主植物。
應當撤銷的疫區由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專業機構認定結果提出。疫區撤銷程式與劃定、發布程式相同。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