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案委員會

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再設立法案委員會。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案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 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副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

其後,第二屆、三屆、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均設立(第四屆因“文革”而未設立)。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再設立法案委員會。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案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副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主任委員主持委員會會議和委員會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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