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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部門: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
發布文號: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交付財經委員會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共55件,將內容相同或相近的議案合併後為32件,其中13件(併案後為5年)由財經委員會直接辦理,其他各件分別轉請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1998年9月23日,財經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這些議案逐件進行了審議。
條例
財經委員會認為,代表們提出的議案是非常重要的,對於促進有關立法,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推動民主法制建設,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從55件議案所涉及的32個立法項目看,具體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一部分已形成法律草案,並報國務院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待安排審議或再次審議。對於這部分法律草案,我委建議國務院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修改中充分吸收議案有關意見。
(2)一部分立法項目已列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有關部門已擬出草稿,正在廣泛徵求意見。我委建議起草單位充分研究吸收有關議案的意見,並爭取早日依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3)一部分屬於當前經濟生活中迫切需要制訂法律加以規範,而且客觀條件也比較具備的。我委建議將這部分項目列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抓緊落實起草工作。
(4)少數議案提出的立法項目,雖然在現實生活中迫切需要立法,但目前立法條件不太成熟。我委建議國務院先制定行政法規,待實施一段時間後根據情況再上升為法律。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上述情況,財經委員會建議,上述55件議案不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
現將55件議案的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許行貫等31位代表、袁啟彤等33位代表和紀盡善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股份合作企業法》(第3號、78號和755號議案)。《股份合作企業法》的立法已列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並明確由原國家體改委和國家經貿委負責起草。原國家體改委自1995年4月成立了《股份合作企業法》起草小組,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擬出草案,並數次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財經委員會認為,股份合作企業目前已成為中小企業普遍採用的一種新型企業經營形式,是深化企業改革的一種重要方式,為了促進和規範股份合作企業的經營和發展,迫切需要加強這方面的立法。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制定《股份合作企業法》列入立法規劃,並由原國家體改委負責起草。由於起草中各方面的意見分歧較大,多數人主張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鑒於該法起草中意見分歧較大,可以考慮先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與此同時,積極組織股份合作企業立法的研究工作。
二、張仲禮等30位代表建議制定《合作社法》(第6號議案)。國家經貿委認為,合作社是一種符合我國國情的經濟組織形式。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合作經濟有了很大發展,供銷合作社進一步發展完善,生產合作社、消費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各種合作社組織開始出現,在促進資源最佳化配置、加快城鄉生產力發展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因此,抓緊制定《合作社法》,對這種經濟組織形式予以引導和規範,促進其健康發展是十分必要的。建議將此法列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我委同意國家經貿委的意見。
三、黨磊等32位代表、亢龍田等32位代表、余恆等31位代表、方曉宇等32位代表、薛全榮等30位代表、楊湘嵐等32位代表、潘義清等32位代表、項秉炎等32位代表、黃蘭英等32位代表和尚傳壁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社會保障法》、《社會養老保險法》、《社會保險法》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離退休職工保險和保障立法(第20號、142號、225號、233號、239號、290號、304號、368號、459號和691號議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對有關社會保障立法議案進行了認真研究,並徵求了部分代表的意見。該部認為,建立健全社會保障法律體系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一項重要內容,應當加快立法進度。由於社會保障涉及的範圍較廣,難以通過一部包羅萬象的社會保障法解決所有的社會保障問題。而社會保障目前的重要手段是社會保險,當前應集中精力制定《社會保險法》。根據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立法計畫,原勞動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已起草出《社會保險法(草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認為,目前制定《社會保險法》的條件已經比較成熟,他們將根據新一屆政府對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的要求,對草案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同時,為了促進社會保險法的立法工作,推動社會保險工作的開展,他們正在抓緊制定和修改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等條例。我委認為,《社會保險法》對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出台條件基本成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應加快工作進度,早日將《社會保險法》草案上報國務院審議後,依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四、王葆存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住宅法》(第21號議案)。建設部認為,目前,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標、要求和主要政策措施已經基本確定,為該法的起草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礎。為此,他們將進一步組織力量,加快該法的起草工作,爭取早日上報審議。我委同意建設部的意見。
五、楊茂超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市政管理法》(第41號議案)。建設部從1983年開始起草《市政公用事業法》,並形成草案,經過多次徵求意見和修改,於1992年將草案報送國務院。國務院法制辦認為,市政公用事業法包括的內容廣泛,與有關部門業務交叉較多,協調難度大,短時間內難以出台。建議先出台一些單項法規,待幾個相關法規出台並實施一段時間取得經驗後,再研究制定《市政公用事業法》。目前,有關單項法規正在積極制定中。我委同意國務院法制辦的意見和做法。
六、吳登昌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行政事業性收費法》(第64號議案)。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提出,根據《價格法》的規定和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精神,他們提出了收費改革的思路並起草了《國家機關收費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於今年1月15日開始徵求意見。該稿縮小了國家機關收費的範圍,規範了收費項目和標準,明確實行收支兩條線等內容。目前,他們正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爭取近期上報國務院。待條例實施一段時間後,再研究制定《行政事業性收費法》。我委同意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的意見。
七、洪永世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反壟斷法》(第75號議案)。《反壟斷法》是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則確定的立法項目,由國家經貿委和國家工商局負責起草。近兩年來,國家經貿委等部門組織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和資料收集工作,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初稿,並經數次修改,預計今年底能完成草案的起草工作。議案所提內容草案已有所規定。我委認為,《反壟斷法》是市場經濟的一部重要法律,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發展迫切需要該法早日出台,建議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加快該法的起草工作,爭取早日報國務院審議。
八、嘉木樣·洛桑久美·圖丹卻吉尼瑪等31位代表、蔡奇等32位代表、蔣福弟等31位代表、李如成等32位代表和何榮林等30位代表建議儘快修訂《企業破產法》或制定《破產法》(第96號、200號、365號、379號和796號議案)。根據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則,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於1993年3月開始起草新的破產法,並於1996年10月擬出草案,爾後將破產法草案上報全國人大常委會。草案總結、吸收了現行企業破產及其立法的經驗教訓,借鑑國外破產立法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對瀕臨破產企業的破產、和解和重整程式等內容作了規定。與現行企業破產法相比,新破產法的調整範圍更寬,對破產行為的規定更為規範,更加具體,操作性更強。最近,我委根據換屆以來的新情況,對破產法的有關問題進行了進一步研究後認為,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建立相應的破產制度,制定破產法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近一兩年出台破產法的時機不夠成熟,可以考慮在養老和失業保險立法出台的同時或稍後出台破產法。建議將制定破產法列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繼續研究起草,俟時機成熟及時出台。
九、饒鳳翥等32位代表建議儘快出台《集體契約法》(第98號議案)。原勞動部會同全國總工會、國家經貿委和中國企業家協會等單位於1995年9月成立了集體契約法起草工作機構,於1996年底擬出徵求意見稿,目前正在徵求意見。議案所提內容草案已作出規定。我委建議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進一步加快起草工作,爭取早日提交國務院審議。同時,在起草中應儘量注意協調好該法與《勞動法》的關係。
十、陳慧珠等31位代表、蔡奇等32位代表建議修改《產品質量法》(第99、201號議案)。八屆全國人大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組織了對《產品質量法》執行情況的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了整改意見,並建議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對《產品質量法》進行研究修改,報國務院討論通過後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目前,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已提出《產品質量法》修改建議,近期將上報國務院審議。
十一、李川等30位代表建議制定《風景名勝法》(第101號議案)。建設部從1987年起開始了該法的起草工作,在對全國十幾個國家級風景區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廣泛徵求了有關專家和學者的意見,反覆修改,目前已形成徵求意見稿,正在廣泛徵求意見。我委認為,風景名勝是我國的重要資源,對於發展旅遊、繁榮文化等社會事業具有重要意義,制定《風景名勝法》,保護和促進風景名勝的發展是必要的。建議有關部門加快立法工作進度,待成熟時適時列入立法計畫。
十二、李成博等31位代表、西藏代表團、陸燕蓀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國有資產法》(第118號、197號和259號議案)。1993年8月以來,我委組織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部分專家學者組成國有資產法起草組,開始國有資產法的起草工作,經過七易其稿,形成《國有資產法(草案送審稿)》,於1995年5月上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草案對國有資產管理和經營體制、中央與地方對國有資產所有權、國有資產收益的歸屬等作了明確規定。最近,我委根據換屆以來的情況,對國有資產法的有關問題作了進一步研究後認為,國有資產法是一部重要的經濟法,應積極推動和促進其早日出台,並就下一步工作作了具體安排。建議將該法列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繼續研究修改,爭取早日出台。
十三、李成博等31位代表、林作楫等32位代表、沈靜珠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固定資產投資法》、《投融資管理法》、《國家投資法》(第119號、329號和568號議案)。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認為,《固定資產投資法》是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確定的立法項目。自1987年開始,原國家計委在充分調查研究、總結我國投資體制改革經驗基礎上,起草出該法草案,並經反覆修改,目前仍在繼續完善中,爭取儘早報國務院。草案在全面規範各類主體投資活動的同時,側重規範國家投資活動,議案所提內容草案均有所規定。我委認為,《固定資產投資法》是規範投資活動的一部重要法律,對於引導投資方向,調控全社會投資規模具有重要意義,應儘早出台。該法起草已進行多年,建議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加快工作進度,爭取早日上報審議。
十四、李成博等31位代表建議早日出台《股票市場法》(第120號議案)。七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即已開始了該法的起草工作。1993年8月八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已將《證券法(草案)》提請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此後該草案經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第八次會議審議。最近,我委根據換屆以來的新情況,對證券法草案的有關問題作了進一步的研究和協調,目前,有關部門對草案的規定已基本取得一致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機構擬對草案作進一步修改後,提交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再次審議,爭取1998年內出台。議案所提有關問題,草案已作相應規定。
十五、於小文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中小企業法》(第125號議案)。國家經貿委認為,中小企業在擴大生產、加速商品流轉、開闢國內外市場、擴大就業門路、保持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生長點。通過法律手段扶持、保護中小企業的發展,是許多國家通行的做法。我委建議國家經貿委就該法的起草工作進行研究。
十六、馬德海等30位代表、金連武等32位代表、吳長淑等30位代表和趙黎明等32位代表建議儘快制定《酒類專賣法》(第176、483、498、728號議案)。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就此進行了專題研究,認為,在加強酒類產品產銷管理方面是否實行專賣以及什麼是專賣,有關部門、地方和企業理解和認識不一致,尚難定論,要花大力氣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不能急於制定酒類專賣法。當務之急是要制定全國統一的酒類產品的產銷管理法規,對酒類產銷依法進行管理。我委同意國家經貿委的意見。
十七、宋志民等30位代表建議制定中西部地區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支持法及有關法律(第224號議案)。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認為,黨中央、國務院對中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問題予以高度重視,有關部門正在抓緊研究制訂加快中西部地區發展的政策措施。制定有關法律,依法調整地區經濟關係,扶持欠發達地區特別是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是十分必要,也十分緊迫。目前,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正在研究制定地區經濟協調發展法,該法基本上涵蓋了議案提出的有關要求。近期,該委將進一步研究地區經濟協調發展法等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法規制定問題,在條件成熟時,將提請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立法規劃。我委同意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的意見。
十八、蔣福弟等31位代表建議加快制定《計畫法》(第345號議案)。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從八十年代初開始該法的起草工作,歷經十餘年,起草了數十稿,於1995年6月正式提交國務院。由於有關方面認識不盡一致,國務院尚未安排審議。我委認為,計畫法是規範市場經濟體制下計畫和巨觀管理的一部重要法律,對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具有積極作用,關鍵是如何依法規範計畫在市場經濟中的性質、地位、範圍與作用。建議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加緊研究,爭取早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十九、張家仁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勞動契約法》(第378號議案)。《勞動契約法》是列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的立法項目,原勞動部在經過充分調查研究和參考市場經濟國家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於1995年起草了該法草案,同年8月報原國務院法制局。1997年,該部配合原國務院法制局進行過多次調查研究和修改。目前,《勞動契約法》草案已基本定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表示,將積極建議國務院法制辦將該法儘早報國務院討論通過後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我委同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意見。
二十、胡平平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勞動就業法》(第410號議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認為,黨中央和國務院一直非常重視和關心下崗職工的生活和再就業問題,明確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採取積極措施,切實保障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大力實施再就業工程,幫助下崗職工提高自身素質實現再就業,爭取用五年左右的時間初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社會保障體系和就業機制。該部會同國務院法制辦一直在做起草《促進就業法》的準備工作,進行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和論證工作,但綜合考慮各方面的情況,目前制定該法的條件還不夠成熟。他們擬進一步加強這方面的調查研究和立法準備,待條件成熟時,即爭取列入規劃並抓緊起草工作。我委同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意見。
二十一、趙國屏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勞動保護法》(第525號議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認為,原勞動部已將該法草案上報國務院,原國務院法制局對該草案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並多次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幾易其稿,後認為出台該法的條件不夠成熟,故擬改為《勞動安全衛生條例》出台,目前仍在審查修改中。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重新確定的部門工作職責,國務院法制辦將對條例草案再次修改,適時發布。我委同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國務院法制辦的意見。
二十二、李經謀等35位代表建議制定《期貨法》(第533號議案)。1993年7月,財經委員會開始組織起草《期貨交易法》,經過兩年多的努力,於1996年初形成《期貨交易法(草案)》,經財經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後,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草案對於期貨交易機構、交易場所、期貨交易諮詢機構、期貨交易管理以及進行期貨犯罪行為的制裁等內容都有所規定。最近,我委根據換屆以來的新情況,對制訂期貨交易法的有關問題作了進一步研究後認為,制定該法是必要的,但由於目前期貨業管理體制變化較大,本法一時難以出台。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繼續將本法列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我委將深入調查研究,進一步完善法律草案,積極創造條件,爭取該法草案能夠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任期內進行審議。
二十三、張緒武等51位代表建議制定《商會法》(第539號議案)。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該法列入了立法規劃,1994年初,國家經貿委成立了有原國家體改委等部門參加的商會法起草組。三年多來,起草組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出草案,對商會的法律地位、性質、職能、權利和義務、組織機構和法律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草案已於1997年4月提交國務院。我委建議起草部門配合國務院法制辦抓緊對草案進行修改,經國務院討論通過後,早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二十四、岳宣義等30位代表建議加快軍人保險立法(第591號議案)。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保險辦公室認為,軍人保險制度作為國家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完善國家社會保障體制,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由於軍人社會保險與一般的社會保險有較大區別,難以完全適用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軍人保險法律是必要的。最近,軍隊實施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傷亡保險暫行條例》對於促進軍人的傷亡保險發揮了很好的作用,其它具體保險規範也在研究之中。可以考慮在這些具體規範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一部比較完整的適用軍人的社會保險法律。建議由全國人大有關機構與軍隊有關部門共同研究起草,成熟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二十五、宋秋梅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石油法》(第672號議案)。國家經貿委認為,從1990年起,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組織有關方面,就制定石油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石油法的內容和基本框架進行了論證。1995年,石油法列入國務院立法計畫,有關部門進行了大量起草工作,目前已十易其稿,由於與有關法律的關係仍需進一步協調,尚未報國務院。我委認為,石油是特定礦種和戰略性能源,制定石油法對規範石油的勘探、開採、儲運等生產加工活動是必要的。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原來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開展起草工作。
二十六、季新昌等32位代表建議儘快出台《招標投標法》(第675號議案)。招標投標是市場競爭的一種重要手段,對發展市場經濟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原國家計委於1994年開始該法的起草工作,1996年上半年已將草案上報國務院。目前國務院法制辦在就草案作進一步的研究修改。草案對招投標範圍、招投標參與人、招標程式、國際招標、管理監督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作了規定。我委建議國務院加快審議協調,早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二十七、張廣興等32位代表建議修改《廣告法》(第676號議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該議案所反映的藥品和醫療廣告的問題是存在的,有些還相當嚴重。對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與衛生部聯合加大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執法力度,進一步加強對藥品和醫療廣告的管理,使藥品和醫療廣告在宣傳中依據法律法規得到淨化。至於取消藥品廣告的建議,因涉及到對企業基本權利的限制,他們將進一步研究,適時提出是否以及怎樣修改的意見。我委同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意見。
二十八、程風谷等32位代表建議在《貸款通則》的基礎上制定《信貸法》(第701號議案)。中國人民銀行完全贊成議案的內容與建議,認為這不僅是當前信貸工作的實際需要,也是預防金融風險的迫切要求。他們建議此法能夠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並願參與立法,積極做好有關工作。我委同意中國人民銀行的意見,建議將制定《信貸法》列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抓緊起草工作,爭取早日出台。
二十九、陸燕蓀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註冊資產評估師法》(第784號議案)。財政部提出,他們已將該法的立法工作納入議程,並已將此項目上報國務院法制辦,爭取列入立法計畫。目前,財政部正在積極進行該法的起草工作,已初步形成了草案初稿,擬廣泛徵求意見,儘快修改完善,爭取早日提交國務院審議。我委同意財政部意見。
三十、張友雋等31位代表建議統一和修訂《票據法》及有關法規(第785號議案)。針對議案中提出的問題,中國人民銀行派人同領銜代表就議案中提出的問題進行了座談,一致認為,《支付結算辦法》除在重要規定方面引用了《票據法》的一些規定外,大部分是依據《票據法》的基本規定,對出票、背書、承兌、付款等方面作出更為具體明確的規定。票據上記載事項的更改和背書,均須按《票據法》的規定進行簽章,與支付密碼無關。因此,《票據法》可暫不修訂。我委同意中國人民銀行的意見。
三十一、李國傑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政府採購法》(第819號議案)。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該議案進行了認真研究,認為制定《政府採購法》對於降低政府採購成本,提高採購質量,增加採購透明度,防止腐敗等具有重要意義,並於1997年12月向原國務院法制局提交了《關於報告“政府採購法”立法建議的函》。但由於政府採購涉及面較廣,制訂《政府採購法》,推行新的採購方式對現行做法改變較大,需要有一個過程,在法律出台前可先制定行政法規。同時,可就法律制定的有關問題調查研究和著手起草,待行政法規實施一段時間取得經驗後再上升為法律。我委認為,政府採購法是規範政府採購行為的一部重要法律,對於規範政府採購、促進廉政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應抓緊制定。建議將制定此法列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從現在起著手調研起草工作,以便時機成熟能適時出台。
三十二、安徽代表團建議儘快制定《旅遊法》(第827號議案)。國家旅遊局從1985年開始起草旅遊法,已形成初稿,並進行了多次修改。由於旅遊業是個跨行業、跨部門的綜合性行業,涉及部門較多,立法難度大,國家旅遊局建議組織下一步的起草和協調工作,促使該法早日出台。我委認為,旅遊法涉及多方面法律關係和業務部門,起草中協調難度較大,建議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起草和協調。
以上報告,請審議。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
199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