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決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決議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9年08月27日發布,自2009年08月2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決議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情況的報告》。會議充分肯定國務院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作出的不懈努力和取得的顯著成效,同意報告提出的今後工作安排。
會議認為,工業革命以來,人類活動特別是已開發國家工業化過程中的經濟活動是造成氣候變化的主要人為因素。氣候變化是環境問題,但歸根到底是發展問題。我國正處於工業化的中期階段、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必須按照黨的十七大提出的“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放在工業化、現代化發展戰略的突出位置”和“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為保護全球氣候作出新貢獻”的要求,堅定不移地走可持續發展道路,從我國基本國情和發展的階段性特徵出發,採取有力的政策措施,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為此,特作決議如下。
一、應對氣候變化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重要機遇和挑戰
積極應對氣候變化,事關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事關人類生存和各國發展。長期以來,我國十分重視應對氣候變化工作。1992年6月我國政府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同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批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制定和修訂了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森林法、草原法等一系列與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法律。2006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了節能減排的目標任務。我國政府制定了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明確了應對氣候變化基本原則、具體目標、重點領域、政策措施和步驟,完善了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機制,實施了一系列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為保護全球氣候作出了積極貢獻。我國是一個開發中國家,人口眾多、資源相對不足、生態環境脆弱,正處於工業化、現化化的過程中,既要通過發展滿足人民民眾的需要,維護其生存權、發展權,又要切實解決長期存在的經濟結構不合理、發展方式粗放、資源利用率低等問題。積極應對氣候變化,既是順應當今世界發展趨勢的客觀要求,也是我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內在需要和歷史機遇。必須以對中華民族和全人類長遠發展高度負責的精神,進一步增強應對氣候變化意識,根據自身能力做好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在新的內外環境和條件下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應對氣候變化必須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
應對氣候變化涉及許多領域,是複雜的系統工程。必須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以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為目標,以保障經濟發展為核心,以科學技術進步為支撐,加快轉變發展方式,努力控制溫室氣體排放,不斷提高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在新的更高起點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堅持在可持續發展框架下,統籌國內與國際、當前與長遠、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文明建設;堅持應對氣候變化政策與其他相關政策相結合,協調推進各項建設;堅持減緩與適應並重,強化節能、提高能效和最佳化能源結構;堅持依靠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增強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和適應氣候變化能力;堅持通過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促進節能減排,通過轉變發展方式實現可持續發展。
三、採取切實措施積極應對氣候變化
要強化節能減排,努力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大力推廣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改善能源生產和消費結構,鼓勵和支持使用潔淨煤技術,積極科學地發展水電、風電、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推進核電建設。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淘汰落後產能和產品,不斷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實施重點生態建設工程,增強碳匯能力。繼續推進植樹造林,積極發展碳匯林業,增強森林碳匯功能。採取保護性耕作、草原生態建設等措施,增加農田和草地碳匯。
要增強適應氣候變化能力。加強對各類極端天氣與氣候事件的監測、預警、預報,科學防範和應對極端天氣與氣候災害及其衍生災害。加強農田基礎設施建設,推進農業結構調整,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強化水資源管理,加大綜合節水等技術的研發和推廣力度。加強海洋和海岸帶生態系統監測和保護,提高沿海地區抵禦海洋災害的能力。
要充分發揮科學技術的支撐和引領作用。加大巨觀管理、政策引導、組織協調和投入力度,加強應對氣候變化基礎研究,增強科學判斷能力。加快應對氣候變化領域重大技術特別是節能和提高能效、潔淨煤、可再生能源、核能及相關低碳等技術的研發和推廣,探索發展碳捕獲及其封存、利用技術,注重相關領域先進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
要立足國情發展綠色經濟、低碳經濟。這是促進節能減排、解決我國資源能源環境問題的內在要求,也是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創造我國未來發展新優勢的重要舉措。研究制定發展綠色經濟、低碳經濟的政策措施,加大綠色投資,倡導綠色消費,促進綠色增長。要緊緊抓住當今世界開始重視發展低碳經濟的機遇,加快發展高碳能源低碳化利用和低碳產業,建設低碳型工業、建築和交通體系,大力發展清潔能源汽車、軌道交通,創造以低碳排放為特徵的新的經濟成長點,促進經濟發展模式向高能效、低能耗、低排放模式轉型,為實現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新的不竭動力。
要把積極應對氣候變化作為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長期任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目標、任務和要求。綜合運用經濟、科技、法律、行政等手段,全面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各級政府預算要做出相應安排,加大支持力度。不斷完善產業政策、財稅政策、信貸政策、投資政策,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形成有利於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導向和體制機制。
四、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的法治建設
要把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立法作為形成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一項重要任務,納入立法工作議程。適時修改完善與應對氣候變化、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及時出台配套法規,並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新的法律法規,為應對氣候變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按照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總體要求,嚴格執行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推進我國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要把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工作作為人大監督工作的重點之一,加強對有關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
五、努力提高全社會應對氣候變化的參與意識和能力
要進一步宣傳普及保護資源環境、應對氣候變化的科學知識和法律法規,充分介紹和展示我國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措施和成效。加強對全社會尤其是青少年應對氣候變化的教育,提高全民對氣候變化問題的科學認識,增強企業、公眾節約利用資源的自覺意識。堅持勤儉節約,倡導綠色低碳、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方式,動員全社會廣泛參與到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中,營造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整個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
六、積極參與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國際合作
氣候變化問題是二十一世紀人類社會面臨的嚴峻挑戰之一,需要國際社會攜手合作,共同應對。要堅持《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及《京都議定書》確定的應對氣候變化基本框架,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已開發國家應當正視其歷史累積排放的責任和當前高人均排放的現實,率先大幅度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切實兌現向開發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轉讓的承諾。發展是第一要務,開發中國家在可持續發展框架下積極採取行動應對氣候變化。積極開展政府、議會等多個層面和多種形式的國際合作,加強多邊交流與協商,增進互信,擴大共識。堅決維護我國作為開發中國家的發展權益,堅決反對借氣候變化實施任何形式的貿易保護。我國將繼續建設性地參加氣候變化國際會議和國際談判,促進公約及其議定書的全面、有效和持續實施,為保護全球氣候作出新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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